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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的三重解脱
现实中,“尊严死”主要涉及三方面主体--患者本人、患者家属和医疗机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可见当患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只有其本人有权处理自己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与医生、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应优先尊重本人意见。如果患者在清醒状态下立有预嘱,明确表示了在什么情况下接受或拒绝哪些医疗措施、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且自愿承担潜在不利后果的真实意思,医院、家属均不能干涉或妨碍这一意思的实现。因此,公民在意识清醒、情绪稳定状态下立下“预嘱”,通过具备法律效力的形式表达“尊严死”的真实意愿,可以较好避免病重时受制于他人意愿的痛苦。对于追求生命质量的患者来说,这当是一种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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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患沟通共同构建和谐医疗
1 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虽未明确规定知情权,但是在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患者有知情权,但同时要求医生在必要时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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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如何举证
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如何举证和抗辩,是每一所医疗机构遭遇医疗事故争议诉讼后面临的难题.在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用法学理论,结合办案经验,讨论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医疗机构如何抗辩及举证,以期对各医疗机构及其医院管理者树立法治观念、增强应诉能力,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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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中一种方法的探讨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人民法院常把医疗纠纷作为人身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进行赔偿,由医院赔偿病员或家属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患方的上述损失,法院判决医院全面、全额赔偿.这是因为法官仅注重患方在法学上的民事权利,而忽视了患方医学上的特殊性对患方权利的影响,即病员在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的不健康状况.这种医与法的分开,导致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忽略了病员本身病情所致的不良后果,而将医源性损伤和本身疾病所致的后果一并由医院承担,这种司法现状对医院是极不公平的,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很有必要研究损伤与疾病对病员不良后果的影响,即“伤病比”,以促进医与法科学的结合,减免医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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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之义务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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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构架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经被广泛重视[1].从法律渊源分析,宪法中没有知情同意权的提法,也没有生命健康权的提法.<民法通则>中有"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提法.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详细规定了知情同意权.我们从法理和立法角度对知情同意权进行分析,找出目前知情同意权的医事立法有待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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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病房实施知情同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医疗活动中,知情同意是病人的基本权利,知情告知是医护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自我保护的手段.由于精神病人是特殊的病人群体,多无自知力,故从法律角度来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实施医治时须经监护人同意.然而在精神临床工作中,病人需接受封闭的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长,监护人既不能陪床,又不能每天与医务人员见面.因此,如何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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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护士自律行为防范护理纠纷
1目前患者与护理人员的法律观念差别1.1从患者的角度首先,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法律知识的普及,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维护个人权益的观念越来越强.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1].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在求医过程中,患者十分重视这一权益.他们对自己的病情、检查、用药、治疗等情况都十分重视,希望了解得一清二楚.一旦发现有未经同意措施时,就会投诉而引发纠纷.其二,由于社会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普遍开展,使患者利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思想也日趋成熟,他们把自己看成是医疗过程中一个特殊的消费者.例如,有的病人在住院过程中,不仅要每日清单,而且出院后还要求复印医嘱,以便一一与清单核对.若有疑问询问护士,而护士不能明确答对时,纠纷也会随之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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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超声医疗服务规范和安全防范刻不容缓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关医师的各种法律已经开始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336条、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是4月1日实施的高人民法院"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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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关于加强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建设的规定(试行)
为促进全国眼科学术活动的健康开展,必须要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同时结合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和全国眼科界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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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二十年
二十年只是一个约数.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有近二十六年的历史,但在1979年<刑法>于1997年修订以前,并没有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如出现情节严重的医疗事故,一般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有近十九年的历史,先后施行的<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尽管后二者都不是民事法律),是当时或现在处理医疗纠纷这类民事纠纷的主要依据;从卫生行政管理和医院管理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的历史应当更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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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刑事责任探讨
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器械回扣已屡见不鲜,其中所涉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通过民法通则、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来调整.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仍在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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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与自我防护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也对赔偿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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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需懂法(12)
国家现在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 律师同志:医疗纠纷很多,国家现在的处理程序是什么?王某王某同志: 一般情况下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但如果是进行诉讼,则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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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护理中涉及病人隐私权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体制的不断完善,病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越来越重视.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不仅体现在社会各阶层,在日常的医疗、护理工作中更需要操作者给予尊重和保护.<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病人享有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现阶段,临床上由于侵犯病人隐私权而造成的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如何在保证病人得到好的治疗和护理的同时,保护好病人的隐私,成为临床医护人员急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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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院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对策
1 医疗纠纷的原因1.1 患者法制意识的提高与医事法规不健全的矛盾:患者是医疗部门的消费主体,只要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构成了<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中所认定的一种合同关系,就诊者就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利益保护.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及大众媒体的广泛宣传,大多数患者已逐渐知晓自己应在哪些方面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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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
专家说<条例>有重大变化强调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利曾参与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医疗界和卫生法学专家们说,首先,<条例>将什么是医疗事故重新定义,使责任的主体更加明确,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增加了第四级医疗事故;其次,<条例>将损害后果的外延扩大,与<民法通则>接轨.内容大大丰富和细化,可操作性也变得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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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士的护理行为与法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进步,媒体的宣传,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由司法部门介入处理的日渐增多.特别是将医患关系寓为特殊的消费关系后,护士的护理行为不仅受<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护士管理办法>的制约,同时也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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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护理行为与法律法规
随着法制的健全,护士的护理行为不仅受到<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护士管理办法>的制约,同时也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监督,产科病人的病情瞬息万变,具有难预料性的特点,护士的行为,每时每刻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违背了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作为一个产科护士,必须学法、懂法、守法,充分了解病人的权利和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并将法律意识贯穿于各项护理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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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几点法律思考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公民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为了保证患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我国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