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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医疗举证倒置加强医疗耗材管理
2002年4月1日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此规定首次将医疗纠纷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规定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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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鉴定主体的中立性、公正性不足,鉴定主体范围过于局限,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问题.为此要建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医疗过错鉴定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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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赔偿等责任.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1999年3月4日我国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周梅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各地医疗机构纷纷效仿.手术公证便成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亮点,褒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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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公民自我保护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第四条指出,"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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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病历书写保证医疗安全
病案是指病人在门诊或住院其间整个诊疗过程的完整记录,同时也是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确定和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由于病案书写不规范、不完善引发了诸多不必要的医患纠纷,因此正确规范书写病史是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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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谈病历书写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弱势人群的利益,2002年4月1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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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伤害的无过失赔偿制度
文献表明,医疗伤害是住院病人中的一种严重问题,而医疗过错已成为美国人群中的第五位死亡原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以及如何预防和处理类似事件,业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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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疗文书避免医疗纠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控制人口、调节生育、规范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不断提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保护.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通常诉讼中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只有出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才能免责.这就要求技术服务人员一定要有极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重要事件的笔录以及有关证据的保全等,才能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保护患者医疗安全的同时保护好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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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倒置与护理文书
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无医疗过错.在护理方面,护士要证明发生的护理行为合法,护理文书是其主要依据.因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护理文书在举证倒置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病历书写有其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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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举证倒置——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
对患者和医院来说,医疗纠纷原本是一笔很难算得清楚的糊涂账,由此引发的医患之间暴力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2002年4月1日,高法出台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规定共有83条,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短短的几行文字,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赢得患者一片欢呼之声--新规定合情合理,使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和医院处在更加平等的位置上,更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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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冲突",法庭如何采信?
案例一2007年8月,原告Z向法院起诉D医院医疗损害致其父死亡.主审法官告知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时,被告代理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当地医学会,就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原告主张对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的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告知其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服再通过法院委托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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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浅析
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一直是医疗诉讼中的审理难点.如果说因果关系尚能通过司法鉴定大部分得到解决,那么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抑或参与度,则经常由于鉴定结论语焉不详或用词抽象而成为法庭审理中的焦点,也成为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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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过错鉴定谈知情同意书的共性缺陷
案例背景吴天,男,21岁,北京某大学学生.2010年8月,吴天因"鼻塞、头痛、鼻腔出血一年半"入住北京某医院神经外科.入院后,经头颅核磁、CT检查,诊断为"颅底肿物待查:①脊索瘤;②鼻咽血管纤维瘤".2010年8月14日,医院为吴天在鼻内窥镜下行颅底肿物切除术.术前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诊断:颅底肿物待查;拟施行的手术名称:颅面联合入路颅底肿物切除术;本病例手术中和手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发症及危险性:①全麻意外;②术中出血、术后出血;③术后颅内血肿;④术后视力下降,失明;⑤术后复发;⑥术后尿崩;⑦损伤颅内神经、血管,危及生命."手术进行顺利,患者术后无明显不适及视力变化,病理报告为鼻咽部血管纤维瘤.2010年8月29日取鼻部碘仿纱条时,发现有瘤体残留,遂在全麻下行残留瘤体切除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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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尽到合理告知义务?
案例背景2008年8月31日,孕妇李某在某医院住院待产.经产前检查,考虑胎儿窘迫,医院对李某进行产钳助产术.手术过程中,婴儿发生右侧锁骨骨折.李某出院后,以该医院未给其采取剖宫产,未告知产钳助产术的风险,对婴儿锁骨骨折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将医院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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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瑕疵病历”真实性的司法认定
2011年10月17日,患者杨某到某医院住院,行全麻、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五天出现应激性溃疡穿孔,行剖腹探查术,术后杨某在未治愈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5日出院。出院后次日在家中死亡。尸检结论为胃空肠吻合及胃造瘘术后患者有中-重度心室壁心肌间质脂肪组织浸润,可使心脏代偿能力下降,导致心源性猝死。原告杨某的两位子女认为,由于某医院的医疗过错终导致了杨某的死亡,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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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瑕疵与医疗过错责任认定
案例背景
患者陈某,于2011年7月25日因“左眼滑车神经麻痹”在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扩张血管、营养神经等治疗后眼部症状好转。2011年8月9日10点10分,患者突然诉胸痛,查血压160/110mmHg,脉搏80次/分,呼吸22次/分,神志不清,双肺呼吸音清,心律齐,未及病理性杂音。心内科会诊意见指出,“胸痛原因待查:不排除冠心病、心绞痛,建议查心电图,硝酸甘油0.5mg舌下含服,心电图回复再进一步处理。”立刻予硝酸甘油0.5mg舌下含服,吸氧,心电监护等,密切观察病情变化。10点15分,患者胸闷、胸痛不适症状加重,呼吸心跳骤停,查体:神志不清,呼之不应,血压测不到,呼吸停止,颈动脉、股动脉搏动消失,心电图呈室颤,立刻行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等处理,同时请ICU、麻醉科参加抢救。插管成功后持续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肾上腺素、尼可刹米、洛贝林等静推,心电图仍为室颤,血压测不到,患者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11点33分,心电图呈一直线,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考虑心源性猝死。 -
医保报销后患者能否再索赔?
2009年10月17日,李某到某门诊部进行体检,体检报告记载胸片未见异常。2010年11月6日再次体检,体检报告记载见右肺野中带有一约12mm×15mm大棉花球样阴影,建议专科进一步检查。后李某到北京某肿瘤专科医院门诊检查,并于2010年12月1日入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就诊,2011年2月7日行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上肺腺癌,胸腔内播散。后李某多次行化疗。李某认为其2009年10月17日体检的胸片即已存在异常,门诊部存在漏诊,延误了对其肺癌的诊断治疗,遂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门诊部赔偿医疗费371997.90元、护理费705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7050元、营养费1万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6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李某提出申请对门诊部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门诊部对李某实施体格检查的医疗行为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李某未能得到及时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25%左右为宜(参与度系数20%~40%)。门诊部诉讼中辩称不应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且李某主张的费用里包含了医保已经报销的费用,如全额支持违反实际损失原则,要求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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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失败之后
在司法实践中,因生育缺陷产生医疗纠纷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热议的焦点。在当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高龄产妇激增的社会背景下,很有必要以案例探讨的形式对此类问题加以研究,为此,本期“法与卫生”栏目特邀两位卫生法学专家从不同角度撰文。综合相关观点,可以看出,未实现优生优育结果不能认定为构成母婴保健的根本违约,只有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切实存在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构成因果联系的,才能有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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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加强病案质量管理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学知识的日益普及;人们的健康需求日益增加,对医疗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鉴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诉讼中,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病案资料.新形势对病案的书写、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我院与时俱进,积极作好病案的质量管理,以下就2003年病案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方法、经验和体会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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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判例研究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