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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护士长如何防范护理纠纷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及自身利益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医疗、护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现今医学上又仍有许多尚未攻克的难题,如癌症等,与人们的期望值仍有很大差距,加上现今医疗市场的大环境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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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院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对策
1 医疗纠纷的原因1.1 患者法制意识的提高与医事法规不健全的矛盾:患者是医疗部门的消费主体,只要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构成了<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中所认定的一种合同关系,就诊者就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利益保护.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及大众媒体的广泛宣传,大多数患者已逐渐知晓自己应在哪些方面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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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细胞疗法监管科学框架
英国在其法治和文化环境下落实欧盟三个细胞指令(EUTCD)的立法、执法和监管实践,为我国建设和发展细胞疗法监管科学提供了一个深具借鉴价值的基本框架.中国监管科学的目标当前,我国在发展(干)细胞和再生医学为主的生物科技方面,存在明显的产业导向问题.这表现在相关政策、立法的制定及其执行上,政府注意倾听产业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而忽略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关切,以致制定和(或)执行产业政策、法规或行政措施时,易导致信息不对称.这对于(干)细胞技术服务消费群体的利益保护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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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受试者的利益保障刍议
一种新药的研发都须经过临床前阶段和临床阶段的药物试验,被确认为安全和有效后才能上市.而临床阶段与临床前阶段的大不同点在于它的试验对象是人,即受试者.在药品临床试验阶段,试验基地虽然也会对受试者的利益保护作一些规定,但由于受试者的弱者地位,使之在许多方面不能选择,只然被动地服从,致使受试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我国<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笔者力图在药品受试者的利益保障方面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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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中损害补偿机制探讨
治疗疾病的新药上市前要经过实验研究及临床试验两大阶段,许多国家还对临床试验研究作出严格的规定.而我国对受试者权益保护及遭受损害后的补偿措施却规定不明、责任不清;受试者为了人类健康水平的提高承担着难以预见的风险,但他们得到的利益和受到的损害却严重失衡.本文就此作了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