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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医疗举证倒置加强医疗耗材管理
2002年4月1日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此规定首次将医疗纠纷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规定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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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赔偿等责任.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1999年3月4日我国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周梅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各地医疗机构纷纷效仿.手术公证便成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亮点,褒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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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看医疗服务行为
从2002年4月1日起,我国打医疗官司有了新规定,即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有无差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这项改革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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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争议协议书的制作
医患争议协议书是真实反映争议过程中患方的行为、损害结果、要求,医方治疗过程、治疗原则、诊疗行为、服务质量、医方专家讨论结论,以及医患双方协商过程和医患双方达成的共识.在制作协议书的过程中,应如实反映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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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谈病历书写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弱势人群的利益,2002年4月1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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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看中澳两国对医疗事故管理理念的差异
中国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损害结果上看,相当于澳洲所称的负性事件:"无意发生的伤害或并发症,导致残疾、死亡或延长住院日,是由卫生保健管理所致";两国在对这种事故的管理理念上,具有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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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疗文书避免医疗纠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控制人口、调节生育、规范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不断提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保护.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通常诉讼中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只有出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才能免责.这就要求技术服务人员一定要有极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重要事件的笔录以及有关证据的保全等,才能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保护患者医疗安全的同时保护好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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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举证责任倒置"
打医疗纠纷官司,医院光说自己无过错还不行.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能举证证明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将依法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或推定该医疗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诉讼过程中,患方即使没有举证证明被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没有举证该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方也不一定败诉.这就是医疗纠纷官司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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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实施2年余,该规定明文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院必须要重视研究证据的产生、收集、运用.事实上不少医院还缺乏这方面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以致在诉讼案件或医疗纠纷处理中处于被动的局面,下面就证据的收集谈一点个人粗浅的认识,并结合我市几起医疗纠纷处理进一步阐述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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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举证倒置——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
对患者和医院来说,医疗纠纷原本是一笔很难算得清楚的糊涂账,由此引发的医患之间暴力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2002年4月1日,高法出台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规定共有83条,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短短的几行文字,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赢得患者一片欢呼之声--新规定合情合理,使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和医院处在更加平等的位置上,更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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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管理的法律思考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施举证责任.因此,病案做证明为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书面证据是不言而喻的.本文从法律角度就医院如何依法管好、用好病案做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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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加强病案质量管理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学知识的日益普及;人们的健康需求日益增加,对医疗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鉴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诉讼中,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病案资料.新形势对病案的书写、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我院与时俱进,积极作好病案的质量管理,以下就2003年病案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方法、经验和体会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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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判例研究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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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中的医方举证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第4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业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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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故等级判定的思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事故等级判定是鉴定结论的重要部分,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事故等级是以医疗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结果而确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尽管就损害结果所对应的各事故等级进行了列举,但不能涵盖所有情形,实践中仍有很多难以准确把握事故等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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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行为中的证据意识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医务工作者应当重新审视其医疗行为,传统的医疗行为模式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研究和熟知<规定>的内容,树立依法行医的观念.在此,我们就医疗行为中的证据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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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与信任和谐的医患关系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点解释(简称<解释>)医疗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即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解释>成为近期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就举证责任倒置的利弊做一粗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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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举证是医事诉讼的重要举证原则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司法解释(简称<解释>)的第8类医事诉讼案件作出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它违背了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与医疗行为的特殊规则与原则[1],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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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探讨精神病护理记录书写
一般诉讼案件,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护理记录是护理人员对病人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的原始文字记载,是护理文件中的精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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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谈肿瘤护理的隐患及对策
自2002年9月起实施由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赋予了患者更多的权利.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