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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赔偿等责任.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1999年3月4日我国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周梅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各地医疗机构纷纷效仿.手术公证便成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亮点,褒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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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公证"热后的冷思考
一段时间以来,各家媒体纷纷披露,手术公证在不少城市相继"流行".为此,有赞扬声认为,"手术公证可以让医务人员轻装上阵,是降低和减少医疗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也不乏有指责声入耳,"医院不可以这样做,患者作为被动方,强制手术公证,显失公平."孰是孰非?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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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术公证的思考
手术公证是指医患双方就医学手术诊疗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及诊疗意外的责任承担的认同,在此基础达成书面协议并予以公证的活动.探讨手术公证的意义并从立法角度规范其发展已是医学、伦理学、法学等社会各界迫在眉睫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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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手术公证的效力
关键词: 手术公证 -
手术公证的理性思考
手术公证作为新生物,从第1例手术公证起就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虽然手术公证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医患冲突,是医方的保护性医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医师的免责期待,实际上与医方对手术公证的误解有关,是医患之间缺失诚信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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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实效性
手术事前公证是医疗实践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现有其合理性,在当前医疗卫生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手术公证不失为调节医患双方关系,共同承担风险,争取较好治疗结果的有效方法.但对于现行的手术公证,其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有关事项尚待规范,不确定因素尚待消除,公众对手术公证的态度也需要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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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手术公证的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已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近年来,各地医疗纠纷大幅度上升,处理难度加大,赔偿金额越来越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病人或家属与医疗单位对簿公堂已是司空见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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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手术公证是患者知情同意的书面表现形式,而非医患之间签定的"生死"合同.手术公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证明医生是否真实完全地履行了告知义务,证明患者签字是否真实自愿,对于救治病人、保护医生权利、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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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实际意义
手术公证具有合法性,其实质是对医方履行告知义务和患方行使知情同意权起到证据保全和加强证据效力的作用,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也有利于高难度手术和新技术的开展和应用.但手术公证不是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途径,医疗机构对公证病例要慎重选择并做到严谨操作,才能更好的发挥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