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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整合、规范与细化
经过数年的酝酿、修改之后,在法学界、实务界推动及社会各界期盼下,作为我国民法组成重要部分之一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日前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尽管正式立法的出台还需要一个过程,可以说,侵权责任统一立法已是曙光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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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采用血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临床应急用血一直是一个在医学界、法学界存在争议而医疗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急采用血不仅涉及临床用血安全及时问题,也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大事.由于目前全国没有一个规范的应急采用血操作模式,舟山市在履行法律职责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应急采用血模式,切实保障了偏远海岛地区应急用血病人的生命及健康,避免了应急采用血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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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知情权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200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病人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1],显然与以往的保护性医疗制度相违背.是否一概将患者病情如实告知,法学界和医学界均有争议,作者认为可从下几个方面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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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及其对策
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增多,要求医疗损害赔偿而诉诸法院的案件上升.如何分析医疗纠纷案件的是是非非,怎样评判医疗行为的优劣功过,已成为当今医学界、法学界及社会舆论界论辨的焦点.发生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产生的争端,要化解医疗纠纷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来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处理现状的分析,旨在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方法和制度,使整个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规范化,保证处理工作的质量和结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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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学误诊的法律界定与过错判定
误诊因其称谓原因,人们往往将其与医师的医德缺失和责任心缺乏联系在一起,成为医疗过错的代名词,一直以来倍受公众的误解和非议.事实上,误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临床医学现象与医师的医德和责任心没有明显的关系,也非必然为医疗过错.由于目前我国对于误诊概念的界定、过错性判定还缺乏客观统一的认识,医学界和法学界对其的争论从未间断过.误诊既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学问题,对误诊做出法律界定是医学和法学都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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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实习医生医疗过错的定性分歧
医学临床实践是实习医生必不可少的学习环节,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实习医生遍布在全国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近年来,医疗机构因实习医生的医疗实践活动引发了一些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实习医生的医疗过错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医患双方乃至医学界、法学界的意见各不相同,司法机关的判决也不一致.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处理与争议,说明了人们对实习医生医疗实践的定性存在疑惑.本文讨论的实习医生医疗过错行为,仅指一般实习医生在临床实践中由医学过错引发的纠纷,对实习医生个人故意违反规定,恶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拟从当前对实习医生医疗过错定性争议出发,分析探讨实习医生医疗实践的性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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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刑事法律沿革思考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模式的转变
2008年4月3-6日笔者有幸参加了美国司法精神病学院在旧金山举行的第26届学术论坛.来自司法精神病学、犯罪心理学、法学界等领域的1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32名专家、学者在会上做了丰富多彩的专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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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女的性权利问题——与潘绥铭先生商榷
1997年第5期《大众健康》发表了《少女有庄严的性权利》,1998年第6期《人之初》又刊登了《少女也有性权利吗?》.经查询方知均系出自潘绥铭先生的原作《少女的性权利是什么?》①(以下简称《性》文).因为文章的核心是性法律问题,所以本文专门要从性法学方面与潘先生讨论一下与此有关的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我认为,《性》文在法律方面有如下四个错误,现在提出来有请法学界和潘先生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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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性学会,英文译名缩写为:China Sexology Association,CAS.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学工作者(包括医学界、心理学界、教育界、社会学界、法学界及民政、公安、工、青、妇等各界)自愿组成的非经营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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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关于侵权责任之医疗损害责任(四)——医疗争议中有待完善的医疗鉴定制度(1)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医疗鉴定二元化模式,医学界和法学界人士纷纷提出现阶段医疗鉴定应当如何实施的问题.刘鑫等[1]指出,我国当前医疗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鉴定结论依赖症",法官常常用鉴定代替了应当结合"心证"形成事实判断的过程,此现状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是降低了司法效力,贬损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现就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争议中涉及的鉴定问题做一阐述,以使读者有所了解.本讲内容的专题案例将在下一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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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解读
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在保险法中存在很大争议,且不同地区针对此的判决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别。本文就法学界、司法界及保险业界对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否定理论、折中理论及肯定理论进行分析,解读人身保险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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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医疗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1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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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的法学与伦理学渊源
很多人认为知情同意(inform consent)源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医生审判[1],其实不然,知情同意源自普通法法系的理论,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法西斯对集中营囚徒进行医学试验而家喻户晓.由于纽伦堡医生审判是战胜国、普通法系的美国审判战败国、大陆法系的德国医生,西方法学界对此三缄其口,几乎不予讨论.故探讨知情同意的法学与伦理学渊源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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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医学领域的腐败行为:哈佛会议报告
这个月,哈佛法学院某会议上提出了几条终结医学领域腐败的解决方法,比如更严厉地打击药物非法市场营销、减少快速通道审批的新药、对药品未达到既称效果的药物公司处以罚金等等.这次会议是哈佛大学Edmond J Safra伦理中心一个五年研究项目的顶点,把来自法学界、医学界等不同领域的人们召集起来,共同研究全球机构腐败,并寻找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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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培养及其药物敏感试验在耳鼻咽喉科感染性疾病中的应用
随着循证医学的不断推进和其在医学、法学界的备受关注,随着抗生素在临床、畜牧业和养殖业的滥用,导致耐药细菌甚至超级细菌的形成,使传统的经验治疗受到挑战,及时掌握和了解细菌动态变化和对抗生素的敏感性显得尤为重要,尤其在感染性疾病诊治方面更显重要.本文就有关耳鼻咽喉科感染性疾病的细菌培养及其药物敏感试验结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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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起医疗纠纷频发深层原因的盖头来
医疗纠纷既是困扰医院及卫生主管部门的棘手问题,又是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法学界、经济界、医疗界、新闻媒体各自从自己的角度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可谓众说纷纭、各执其词.然而,笔者以为真正导致医疗纠纷频发的深层原因,应该是供需失衡,即卫生服务的供给大于患者的需求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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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精神科医患法律关系的探讨
精神病人在患病时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判断或无法控制,极易发生意外,致使一定比例的住院病人发生自伤、自杀、伤人、外逃等事件,由此引起一系列医患纠纷.如何妥善解决和处理这类纠纷,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其中,如何界定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是医学界、法学界、司法界等讨论的焦点和难点[1~12].本文拟综合各位专家和学者有关医患双方法律关系的四种观点谈谈我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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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司法精神医学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即按照医学条件和法学条件相结合的鉴定原则.然而在鉴定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虽有辨认或/和控制能力的障碍,但又是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所致,考虑到《刑法》的法理理念,仍主张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这又与上述一般的鉴定原则有所矛盾,于是在法学界就提出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1].下面就这一理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责任能力评定发表浅见,以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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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界应当关注的话题:动物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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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害的赔偿
精神伤害与赔偿问题是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涉及到精神伤害方面的问题也逐年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侵犯他人健康权利的伤害结果的诊断定性,和伤害行为轻重程度定量鉴定较为复杂和困难,特别是精神伤害问题,也是当前法学界、司法、精神病学界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个人粗浅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