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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文献资料

  • 性竞争:能否毁灭男人的性能力

    作者:马晓年

    在70年代初期出现了所谓"新阳痿"的概念,这一方面是由于医学科学取得了一定进步,对阳痿的认识开始有了改变;另一方面也由于西方女权主义的兴起,她们开始要求平等的性权利.妇女开始对性交提出主动要求.

  • 中国已婚育龄妇女性权利现状与评价

    作者:刘云嵘;常勇杰

    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为分析当代中国已婚育龄妇女享有性权利的现状提供了资料.进入本文分析的有偶已婚育龄妇女共12 305名.对调查中提出的两个问题,即女方能否主动要求性生活和女方能否拒绝男方的性要求的拒答率分别为1.4%和1.3%.表明此次调查应答率高,资料可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已婚育龄妇女可以主动提出性生活要求的而且能实际做到的比例,城市妇女为55.7%,农村妇女为39.1%.认为女方不可以提出性生活要求的比例,城市妇女为15.1%,农村妇女为33.8%.调查结果还显示,中国已婚育龄妇女认为可以拒绝男方提出的性要求且能做到的比例,城市妇女为72.2%,农村妇女为57.8%.认为女方不可以拒绝的比例,城市妇女为12.8%,农村妇女为21.9%.表明当代中国已婚育龄妇女在享有性权利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妇女受教育水平是享有更多性权利的重要因素.因此,进一步提高妇女教育水平和社会地位在保障她们享有平等性权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性权利初探

    作者:吴宗宪

    "性权利"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长期以来缺乏认真研究的问题.从所见到的文献来看,性学研究者、社会学家、犯罪学家以及法学家等,都仅仅对性权利有一些论述.大体而言,性学研究者、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等对性权利问题比较重视,论述比较多一些.

  • 对"早恋"的再认识及教育对策

    作者:闵乐夫

    一、"早恋"是本土概念在欧美国家,中学生已是避孕药具的消费者,人们强调尊重人的性权利,十几岁谈恋爱以至发生性行为,社会舆论是宽容的.

  • 论性骚扰——性骚扰问题面面观

    作者:方强;方海韵

    近来,国内媒体开始出现有关以性骚扰为案由提起诉讼的热门报道.性骚扰事件早已有之,而且发生率相当高,为何时至今日才有人提起诉讼并成为热门话题呢?这首先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性权利意识正在大大地增强,懂得了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性权利;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暴露出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漏洞,有必要尽快予以弥补;二是暴露出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完善,例如,关于法律必须重证据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往往是虽有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的强烈愿望,而不懂得如果没有足以使法庭采信的证据或证据不足,就达不到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弄不好还可能造成自己的被动,甚至落个"诬陷"的罪名!

  • 关于外来民工的性报告

    作者:张文卫

    本文由专业调查组织运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绍兴及所属各县800名外来民工进行了相关性问题的调查.调查结果真实地显示了外地民工夫妻生活、婚外性关系、性病与防治、生育与避孕等诸多情况,为解决外地民工的性需求、性问题和帮助、引导外地民工的正确性取向等实际问题提出了有益的思路.

  • 浅析性侵犯案中男性受害者

    作者:余荣军;韩江鸿;方俊邦;徐永城

    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和"性革命"中体现对同性恋的宽容,实践中男性被性侵害案件越来越多,这引起了社会、伦理多方面问题,但刑法上对男性性权利保护可以说是不全面的,有些甚至出现了法律缺陷.本文将从伦理、社会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望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从而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

  • 当他们谈论“性”时他们在谈论什么——基于对22名大学生性价值观的深度访谈分析

    作者:马川

    本文通过对22名大学生的深度访谈了解大学生性价值观的发展现状.研究发现大学生追求感情与性的统一;普遍接受婚前性行为;兼具贞洁观的道德双重标准和男女性别角色刻板化特征;对性少数群体的认识与评价存在分歧.这反映出大学生认可主流婚姻制度,对传统性价值观缺乏探索与反思但又感受到束缚和压力.这造成他们接受传统性价值观的同时又自发地要求重建性道德与呼唤性权利.

  • 让多元的“性”拥有健康的航程

    作者:曹宁校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改革开放的春风带来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进步极大的促进了个人美好幸福的追求.国人对性权利的尊重和性生活质量欲求也作为社会发展的一部分得到了应有的提高."性"既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性"可以是欢乐之源,同样也可以是痛苦之根.

  • 权利思维下的大学生性教育

    作者:莫爱新

    本文以为,大学生性教育的重心应是以引导与培养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的性行为规则教育,而从权利思维出发对大学生开展性教育更有利于大学生群体负责地处理性关系与对待性活动.私法自治下性权利规则的运行--性权利的自治(自律)以及自治责任的承担(他律)从主体内外两个方面培养与强化了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此外,从权利思维下大学生性教育的理念出发,文章也谈到了大学生性教育中理性精神的引导与强调、性健康与性隐私保护、贞操与性爱婚姻教育等问题的现实启示.

  • 性权利及其民事救济问题

    作者:黄龙

    近些年来,我国涉及性权利方面的纠纷日益多见.但由于缺乏正确理论的引导,人们对性权利的认识往往比较片面,现实中还存在着某些极端的做法,如妻子向无性行为的丈夫索赔等.

  • 论高校学生性权利的界定与保护

    作者:王仓

    《性权宣言》的问世引起各界对性权利保护的高度关注与研究.作为人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性权是人作为性存在的人的基本权利.然而,我国高校深受大陆法系“特另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其制定的内部规范常游离于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原则之外,不能给予高校学生性权利大保护.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通过,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已经成为法治发展趋势.为此,高校需进一步加强法治理念,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背水一战的气概,冲破传统不符合人性的性思想观念的束缚,改革有违法治精神和时代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以实现高校学生性权利的合法保护.

  • 关于少女的性权利问题——与潘绥铭先生商榷

    作者:丁文华

    1997年第5期《大众健康》发表了《少女有庄严的性权利》,1998年第6期《人之初》又刊登了《少女也有性权利吗?》.经查询方知均系出自潘绥铭先生的原作《少女的性权利是什么?》①(以下简称《性》文).因为文章的核心是性法律问题,所以本文专门要从性法学方面与潘先生讨论一下与此有关的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我认为,《性》文在法律方面有如下四个错误,现在提出来有请法学界和潘先生批评指正.

  • 自慰与性权利的关系研究

    作者:王志伟;王进鑫

    本文论述自慰问题的起源,并从自慰实现了性与生殖的分离、自慰体现的个体与社会的互动、自慰与和谐婚姻生活、自慰与性审美的关系等方面,比较全面地揭示和总结了自慰与性快乐权、性自主权、性平等权、全面的性教育权、性保健权等相关的问题。

    关键词: 自慰 性权利
  • 在新千年里性健康和性权利的发展和展望

    作者:Eli Coleman;周福春;徐震雷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独一无二的历史交汇点.我们有一个绝佳的时机为新世纪和新千年发展国家策略来促进性健康.

  • 为"老不正经论"叫好

    作者:兰政文

    对于性,孔夫子有一句名言:"食色,性也".在这里,孔夫子将性提到了与吃饭一样重要的高度.既然是"吃饭",当然是终生需要,并不受年老年少的限制.但民间又流行一些否定老年人性权利的言论,"老不正经"就是其中的一种,与孔夫子唱起对台戏来.

  • 性福哪儿去了

    作者:龙夫

    性爱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不只是肌肤之亲,更是一种情感交流的人性权利,也是婚姻健康稳定的基础.但是让许多人大为吃惊的是,当他们知道有这个权利,并能大胆去享受这性爱的欢愉时,却发现生理机能不是不行了,就是缺乏如饥似渴的欲望,处于一种压抑状态.据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做过的一次"无性婚姻"的调查,在中国20~64岁的已婚或者同居者中,每个月连一次性生活都不到的人占28.7%,在近一年内连一次性生活都没有的人占62%.那么中国人的性欲哪去了呢?

  • 为"老不正经论"叫好

    作者:周平方

    对于性,孔夫子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孟子·告子上》亦曰:"食色,性也".在这里,孔夫子与孟子都将性提到了与吃饭一样重要的高度.既然是"吃饭",当然是终生需要,并不受年龄的限制.但民间又流行一些否定老年人性权利的言论,"老不正经"就是其中的一种,与老夫子唱起对台戏来.

  • 残疾患者的性康复

    作者:程立山;高朋杰;马臣

    残疾患者与健康人同样具有基本的性权利.目前全世界大约有6亿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1/10.由于生理上的限制和观念上的障碍,这一为数众多的人群面临着比健康人更复杂、更多样的性问题,严重妨碍了他们的康复进程.作好残疾患者的性康复,将有利于残疾患者的全面康复和生存质量的提高,其意义远远超出了"性"的范畴.

  • 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法立法完善探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过渡

    作者:李艳霞

    我国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存在许多欠缺,虽然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及其对“强制猥亵行为”以及“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界定的完善,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得以完善,但其仍存在许多漏洞;基于适应现实生活、平等保护公民性权利、顺应世界刑事立法发展趋势的需要,应当明确扩大保护男性性权利,在将“女性”纳入性犯罪的直接实行犯、将性犯罪的对象扩大至“他人”和明确性交形式的基础上,全面修改关于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明确“猥亵儿童罪”中“猥亵行为”的界定,并扩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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