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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丙肝的司法救济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与血液提供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因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感染丙肝,医院与血液提供机构虽不构成侵权,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关于公平分担损失之规定,应当对患者进行适当补偿.笔者通过代理的一起案件,解析输血感染丙肝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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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安全,医院有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入其场所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通过代理的一起案件,解析医院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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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法环境下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环境下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的对比研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过去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关于医疗赔偿的纠纷处理就在客观上面临着两种规范的制度,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环境下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环境下的医疗事故赔偿制度.因此,这两种环境之间的制度适用关系就颇具对比研究的必要.事实上,二者并非简单的存度关系,而是存在着继承、创新、补充和矛盾四种具体关系,但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应可基本涵盖医疗事故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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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整合、规范与细化
经过数年的酝酿、修改之后,在法学界、实务界推动及社会各界期盼下,作为我国民法组成重要部分之一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日前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尽管正式立法的出台还需要一个过程,可以说,侵权责任统一立法已是曙光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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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就《侵权责任法》实行对现行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做出评析,同时也提出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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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闭合伤的风险管理
腹部闭合性损伤在临床上属于复杂且须紧急处理的创伤性疾病,风险大,并发症多,因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也多.根据本市医学会的统计,2008年普外科的医疗事故鉴定中,由腹部闭合伤而产生的纠纷超过了30%.2008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该法制定了专章,共14个条款,为如何处理医疗纠纷立法.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草案>>,就如何对腹部闭合伤进行医疗风险管理提出下列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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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对策
《侵权责任法》将属于医学伦理层面的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明确列入法律保护范围,这说明当今时代人们对医学人文关怀的深切企盼.文章认为,结合《侵权责任法》背景下的医疗卫生服务从业者的执业环境,反思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过程,确立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地位,组合卫生法学、医学伦理、人际沟通融合课程,实行以医患纠纷处理案例为主的教学改革,对于培养医疗服务从业者的人文素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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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机构的防范对策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环境已发生明显改变,笔者针对此法提升病历资料证据地位、加强患者知情权隐私权保护、医疗机构对医疗产品承担严格责任等三方面变化,从规范病历书写管理制度、完善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严格医疗产品及血液管理制度等三方面提出了《侵权责任法》时代医疗机构在管理层面的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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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一年映像
自去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情况如何?是给医务人员带来了"福音书",还是为其戴上了沉重的枷锁?对此,记者近期专访了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医务处处长何铁强和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医务处处长李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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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病历缺陷引发的诉讼困境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原告的患方经常以病历存在缺陷为由认定病历不具有真实性,使医疗机构不能通过鉴定完成举证而陷入困境.<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不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病历存在缺陷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景依然不容乐观,本文通过案例,对目前病历存在缺陷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警示,避免因病历问题而陷入诉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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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误治不因手术知情同意而免责
关于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医院的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该法条可谓深入民心.笔者在大量的医疗纠纷处理中发现,由于患方对医院的诊疗过错不易发现和把握,针对侵犯知情同意权提起诉请成为患方维权的"尚方宝剑".医院则要么有"说了也要来闹"的不告知情绪,要么以"术前都跟你说清楚了"为由对患方进行推托,将履行告知义务当作医院承责的"免死金牌".例如本案,医方认为术前知情同意书上已注明有可能切除子宫,既然患者已同意子宫切除,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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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常见侵权责任形态案例评析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或者分担.学界将侵权责任形态主要分为:自己责任、替代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形态上没有作系统性规范,但对各种侵权责任形态均有规定,并对以往有关规定作了若干修正.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时,也存在不同的侵权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责任的问题,本文拟通过相关案例对医疗机构侵权责任形态问题作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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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疗纠纷谈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
2009年4月2日,患者翟某因“头顶部发紧2天”入某市人民医院就诊,发病当日表现为言语表达费力,发病时右侧前臂向桡侧旋转,持续2小时后症状逐渐改善.入院诊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翟某遂于人民医院急诊留观.2009年4月5日,行头颅CT检查,显示:“左顶叶异常密度灶.2009年4月7日头颅MR扫描显示:1、左侧额页白质、双侧基底节区及半卵圆中心少许腔隙灶;2、左侧顶叶不规则片状混杂信号,应鉴别感染与脑炎等病变,请结合临床随诊观察”.2009年4月8日,急诊科请神经内科会诊,未明确诊断,建议翟某住院行进一步检查.但患者因故没有住院.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建议患者不适随诊,并建议去同市的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神经内科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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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的三重解脱
现实中,“尊严死”主要涉及三方面主体--患者本人、患者家属和医疗机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可见当患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只有其本人有权处理自己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与医生、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应优先尊重本人意见。如果患者在清醒状态下立有预嘱,明确表示了在什么情况下接受或拒绝哪些医疗措施、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且自愿承担潜在不利后果的真实意思,医院、家属均不能干涉或妨碍这一意思的实现。因此,公民在意识清醒、情绪稳定状态下立下“预嘱”,通过具备法律效力的形式表达“尊严死”的真实意愿,可以较好避免病重时受制于他人意愿的痛苦。对于追求生命质量的患者来说,这当是一种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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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欧美市场:符合安全标准以及风险管理论坛
随着新<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即将在中国颁布和实行,风险管理专家们强调医疗设备行政人员要加强保护公司,避免诉讼和监管风险.这是在2010年4月19日举办的"进入欧美市场:符合安全标准以及风险管理论坛"上的主要信息.本次研讨会是由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公司和国药励展展览有限公司共同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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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健康体检中的应对措施
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得到强化,涉及侵权责任的医疗纠纷正在逐渐增多,患者就医的维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1-2].体检中心在健康体检中,有责任去维护客人的权益,更好为客人服务,但工作中也面临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3].本文就在健康体检中如何维护客人的权益,结合目前本中心的实际工作进行探讨,以便于体检部门对在日常工作中如何更好地遵守侵权责任法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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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病案管理
针对<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举证责任不同之处的分析,明确医疗医构应尽的义务和病案室在管理工作中有关患者隐私权和知情权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探讨规范病案查阅和复印工作的措施.只有加强病案室的细节建设,尽到义务,才能更好地保证医疗安全,以适应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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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发的解读及应对措施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阐述了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提出损害范围、鉴定性质及机构选择等尚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条款及其新变化,提出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机构在医疗实践中应注意尽到诊疗义务和注意义务;建立充分告知制度,落实知情同意权;完善病案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及用药;建立医用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协助患者维权等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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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侵权责任法看医院病案管理的风险
目的 基于医院病案管理现状,探讨规范病案的制作和管理,进一步减少医疗纠纷.方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案例进行分析.结果 手写病历和电子病案均存在管理缺陷,易出现书写不规范、记录不及时、项目不完整、内容失真等问题.结论 医疗机构能够在纠纷发生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病案资料,有利于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与否作出认定,降低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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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管理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地位被边缘化。研究表明,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是减少纠纷、缓和医患关系的重要举措。为了完善国内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建设与医疗纠纷管理,保证《侵权责任法》的落实、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及第三方调解和保险机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解决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处置、病历等问题,本期特别策划邀请了相关课题组在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内外医疗纠纷预防与管理的主要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提出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