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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安全,医院有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入其场所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通过代理的一起案件,解析医院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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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疗纠纷调查与国外医疗纠纷处理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的情况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2003年1月6日《高人民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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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的几个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被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时,经常出现医患既不理解又不满意的情况,患者方常常提出,既然是一级医疗事故应是严重的,为什么只负轻微责任呢?而医疗机构则认为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关系不对等.就此问题,笔者浅谈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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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医疗纠纷诉讼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没有像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时给医疗行业带来直接而强烈的震撼,但是对于<解释>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诉讼,存在不同的解读.我们结合我国医疗行业现状和司法审判实践, 分析<解释>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弊端,认为该司法解释不能成为医疗纠纷诉讼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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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中一种方法的探讨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人民法院常把医疗纠纷作为人身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进行赔偿,由医院赔偿病员或家属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患方的上述损失,法院判决医院全面、全额赔偿.这是因为法官仅注重患方在法学上的民事权利,而忽视了患方医学上的特殊性对患方权利的影响,即病员在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的不健康状况.这种医与法的分开,导致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忽略了病员本身病情所致的不良后果,而将医源性损伤和本身疾病所致的后果一并由医院承担,这种司法现状对医院是极不公平的,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很有必要研究损伤与疾病对病员不良后果的影响,即“伤病比”,以促进医与法科学的结合,减免医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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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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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医疗事故概念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如何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定义的医疗事故的概念,如何在处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中正确理解、适用医疗事故概念,是正确处理纠纷、解决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我们根据<条例>实施两年来的工作实践,就此谈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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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成因分析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渐紧张,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疗事故争议赔偿案件增加,赔偿金额不断攀升.中国医师协会2002年初对全国114所各类医院进行的中国医师现状调研报告显示:1999~2001年平均每所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单起医疗纠纷高赔付总金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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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干预行为·患者隐私权与医疗纠纷(五)
医疗干预行为与患者的隐私权保护的问题,随着有关医疗干预行为侵犯隐私权赔偿案件的增多,近些年来已经逐渐引起行医者和就医者的高度注意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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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责险"不适合大医院
笔者认为,长沙市试点"医责险"大医院不响应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根据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过失案件造成的损害主要根据侵权法来进行损害赔偿,患者可得到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然而在现实中,各大医院在医疗纠纷中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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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在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残疾等级的评定是确定伤残赔偿数额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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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医务人员的医患纠纷防范意识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的日益提高、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以及我国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设备的差异、个别媒体的不负责任的报道等原因,医患纠纷明显增加.2007年我国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位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知识产权侵权之后名列第四达11009件,医闹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而如何提高医务人员的医患纠纷防范意识,对于医患纠纷的减少、和谐社会的创建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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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当将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诉讼中出现的新动向
当前,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动向,它将医院的医疗行为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即告知行为和诊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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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二审案件专项分析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出现的主要差异
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理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5件,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间存在差异,导致裁判结果差异.本文对法律的更迭所引起的各种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和探讨,以期形成一些基本认识,探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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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问题的处理原则
吴雷先生所提的问题是当前司法精神病学界及法医学界的新课题,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这类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起来.这类案件的鉴定结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问题:①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评定重伤还是轻伤,目前国家尚未通过关于精神损伤的鉴定标准;②按照民法是判决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而赔偿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尚无统一的赔偿标准.我在这里主要是讨论一些原则问题.你的来信询问两方面的赔偿情况,我也分这两方面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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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法律空白
2003年12月29日,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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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若干问题思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环节,是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重要前提,也是解决医患矛盾的核心问题,其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及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重要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而《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些条款的规定不太明确,有的操作难度较大.针对《条例》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难点问题本人在此谈谈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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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赔偿金额的影响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计算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的赔偿,诉至法院的,高人民法院[2003]20号通知中规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然而在大量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审判中,<条例>中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原则及审判实践又有冲突,因此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往往从实务角度出发,以适用法律做出判决.[2]<解释>没有明确排除医疗纠纷案件的适用,那么对于医疗侵权人身损害案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解释>和<条例>的规定有何异同,笔者试予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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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伤害赔偿案件中医药费用的法医学审定
在司法办案实践中,医药费用的赔偿是处理伤害案件中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的与人身伤害相关的赔偿制度还不够健全,对医药费用的赔偿范围和数额进行科学合理的审定,已是司法办案程序中必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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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例脑外伤后智能减退的法医学鉴定
颅脑外伤后智能减退是脑外伤后的并发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往往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问题。本文对 156例颅脑外伤后的智能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 ,对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与智能减退的相互关系及评残中的注意点作一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