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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分担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医疗过失纠纷,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承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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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沟通不当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患者的维权意识及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上升趋势.一些医疗纠纷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威胁到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成为困扰医院管理者的重大问题.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我们发现,许多纠纷所涉及的医疗事件本身,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而是由于医患沟通不够或不当所造成.我院近2年共发生医疗纠纷35起,其中因医患沟通不当所致为18起,占51.4%.如此之高的比例强烈地提示我们,加强医患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今年以来我们对医疗纠纷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医患沟通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及措施,对防范医疗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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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延期的困惑
案例背景
案例一
2013年10月9日,患者何某因“咳嗽咳痰、憋气、双下肢浮肿1周”就诊于北京某医院,入院后次日晚上护士巡查发现患者侧卧于病室地板,意识消失,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头部可见一处1cm×1.5cm左右伤口,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机构认为患者属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封存病历后,患方起诉,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患者在具有某些心血管疾病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医方未及时进行相关疾病筛查,认为医方存在过错。鉴定意见作出后,医方向法院补充提交其在病历封存件之外的《跌倒\坠床防范措施执行单》一份,要求法庭另行质证并提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检材。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意见已综合医方的医疗过失产生,该补充材料对已有的鉴定意见没有实质影响。但这一补充材料的过程,延误了本案3个月的时间。 -
鉴定意见依赖的破解之道
患者刘某因突然出现抽搐等症状,入某市A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对其进行了伽玛刀放射治疗。在治疗15天后,刘某治愈出院。4年后,刘某视力开始逐渐下降,后经其他医院诊断为放射治疗后遗症。刘某认为A医院在做伽玛刀放射治疗前未向其说明放射治疗可能存在的风险,才造成了自己的损害后果,所以A医院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后刘某和A医院反复沟通协商,但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将A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首先委托市医学会做了第一次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刘某不服,又委托省医学会做了第二次鉴定,结论仍旧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后法院又委托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并且医疗过失和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的两次医学会鉴定和一次司法鉴定共花费了近3年时间,终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意见,判决A医院赔偿刘某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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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的司法认定探析——基于243例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民事判决的数据
医疗过失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和前提,通过对243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中医疗过失的统计分析表明,我国医疗过失的判定没有统一标准,未能体现医学判断和法律判断的双重属性;医疗过失的鉴定机制二元化,医疗过失责任程度阐释不明,导致医患难以信服,破坏了我国司法统一的法治原则.<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确立当时医疗水平为判定医疗过失的法律标准,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医疗过失认定规则和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以发挥司法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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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病案审核的重点
通过医疗纠纷病案的有效内部审核,评价诊疗过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医疗纠纷病案采取诊疗过程的正向审核方法,对其诊疗过程的审核重点在于落实核心制度的基础上对问诊、查体过程、辅助检查过程、治疗方案符合性及治疗方案的实施、调整和更改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项目的审核.为院方采取有效纠正和预防措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提供依据,对提高病案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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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院病历书写规范新要求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医疗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施行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病案公开后不仅对医疗工作提出了新挑战,而且对病历书写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此,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也首次就病历书写问题制定颁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版,我省卫生厅也于去年7月份编印了<病历书写规范>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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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医疗过失分类编码的医疗风险管理方法研究
通过对医疗过失分类编码的研究,对医疗过失进行分析和总结,探索合理的医疗风险管理新方法.研究结果表明,医疗过失分类编码管理是临床进行医疗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过失分类编码管理制度,可以在诊疗全过程进行医疗缺陷监管和医疗安全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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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服务性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与医疗活动相伴而生,不可能完全避免.其中不乏因医疗过失或差错对患者的权益造成侵害的案例,但认真分析起来,许多医疗纠纷都是因为服务问题引发的.虽然这类纠纷没有对病人造成实质性伤害,却耗费了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者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我们分析了我院1998年3月~2003年1月5年间发生的医疗纠纷,找出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以改进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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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和提升医师的注意义务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医疗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简称<解释>)的施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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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的分析
医疗责任风险管理方法,包括风险的避免、减少、自留和转移.由于我国目前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并未对综合医院的收入造成重大影响,并且综合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数量基本稳定,所以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都是适应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的风险管理方式.根据风险管理原理和国际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历程,商业医疗责任保险不宜作为我国医疗责任风险管理的首选;适合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风险自留、自保信托等方式,均可采用.为了配合医疗责任保险开展,应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与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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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疗纠纷鉴定中谈护理问题及对策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医疗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作为医疗机构中庞大的护理队伍,护理工作在法律规范中也具有它的特殊性,怎样避免护理纠纷,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我们护理人员所关心的.笔者参加一起新生儿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死亡的医疗纠纷鉴定会,在这起并不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医院不承担责任但对反映出的护理问题,采取了一些对策,取得了实效,回顾这一过程,也便于同行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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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学中的医方注意义务标准探讨
目的:探讨远程医学中医方注意义务的标准,以确定医疗过失的构成。方法通过对远程医学的特点进行分析并借鉴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探讨应如何确定远程医学中医方的注意义务标准。结果鉴于远程医学与传统医学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其运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医方注意义务标准,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对远程医学的界定、这种医疗手段使用的适合性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该采取何种注意义务标准。结论在远程医学中,既要限制医方的责任以利于推动远程医学的使用和发展,还应该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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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你是否会把事情弄得更糟?
即使是好的医生,有时也会出差错的,然后病人就有可能把他告上法庭.也许,你在诊断或治疗的过程中犯了错误,而且这个错误也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但是,有些医生在受到控告后采取的是一种错误的应对方式,结果自我辩护的力度遭到极大的削弱.比如,有些人希望通过修改病历记录来弥补临床差错.凡是这么做的人,终都避免不了失败的命运,即使按照本来的情况,他很有可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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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预防的心理干预
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较多,其中医护人员失误、服务态度不好是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这些现象的发生根源归根结底往往就是医护人员的心理卫生问题.医护人员也面临着来自家庭、感情、事业等多方面的烦恼,而这些烦恼产生后往往容易被带到工作中来.在心理问题产生后,个体往往容易出现一些过失、消极行为等,导致医疗事故发生与消极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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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预防的心理干预
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较多,其中医护人员失误、服务态度不好是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这些现象的发生根源归根结底往往就是医护人员的心理卫生问题.医护人员也面临着来自家庭、感情、事业等多方面的烦恼,而这些烦恼产生后往往容易被带到工作中来.在心理问题产生后,个体往往容易出现一些过失、消极行为等,导致医疗事故发生与消极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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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亡案例带来的启示
核心提示:全国首例试管婴儿起诉医院案,日前在北京市西城法院进行了宣判.西城法院一审判决称,经两级医疗机构鉴定,可以认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在为余女士进行试管婴儿接生时,存在诸多医疗过失,造成了产妇余女士死亡、婴儿窒息的严重后果,应该赔偿死者家属125万余元.此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法律和医疗方面的有关专家,希望能够总结出案件带给我们的一些启示,让这类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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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如今宣传一位像白求恩那样的医生,并不能引起很多人关注;反之,如果哪个医生做手术时出现一些小的问题,却能引起很多人关注和很大影响。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副局长顾晋如是说。顾晋认为,目前个别媒体只注重新闻效应,总抓住一些所谓的医疗过失不放,把小事放大,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患矛盾。 -
论医疗过失的不可避免和可以控制
从医疗行为的性质、医疗行业特殊性、医护人员心理因素出发,分析医疗过失的不可避免.而如何掌控医疗过失的发生是整个社会一直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在此同时从服务理念、医学科学教育及健康心理3方面提出如何控制、减少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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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及医疗差错之比较研究
明确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及医疗差错的相同与差异,对于有效解决医疗纠纷有现实意义.三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都有过失,且都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对于三者的区别,主要论述判定标准及民事责任两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