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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能离婚?
现在的高离婚率似乎预示着离婚是完全自由的.其实,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时期及弱势人群的婚姻是有一定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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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头落地”的说法,你怎么看?
5月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5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在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该司法解释和刑法相关条款,可以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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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医疗举证倒置加强医疗耗材管理
2002年4月1日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此规定首次将医疗纠纷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规定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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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披露医师心态
到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正式颁布实施5年.在这5年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医疗市场日益多元化,高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SARS疫情大举突袭,中国医师的执业环境发生了诸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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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如何面对举证新规则
从2002年4月1日起<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已经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提出8种民事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被列入其中.这种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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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举证倒置——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
对患者和医院来说,医疗纠纷原本是一笔很难算得清楚的糊涂账,由此引发的医患之间暴力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2002年4月1日,高法出台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规定共有83条,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短短的几行文字,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赢得患者一片欢呼之声--新规定合情合理,使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和医院处在更加平等的位置上,更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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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例分析
通过对一起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案例进行分析,对于该案的法律法规的适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行了探讨和总结,为今后遇到类似违法案件提供了执法思路.同时认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尚存缺陷,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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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案调查处理的思考
作者对一起通过消费者举报某人在酒店房间内无证开展医疗整形美容活动,且该活动负责人陈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针对这起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案件处理的分析,探讨案件的违法主体资格认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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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院病历书写规范新要求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医疗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施行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病案公开后不仅对医疗工作提出了新挑战,而且对病历书写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此,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也首次就病历书写问题制定颁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版,我省卫生厅也于去年7月份编印了<病历书写规范>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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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与病案质量管理
"举证责任倒置"是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一个重要举证职责,从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从文字上看是一种纯法律的专业术语.但已经涉及到我国医疗机构中的病案信息管理工作和医院深层次的管理模式,这将对长期不被重视的病案学科是一种进步的开始.病案质量的快速提高将得到保证.多年来被许多人称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举证证据"之一的病案及其产生的信息,自身的行业管理,客观地讲都将从卫生部到各级医疗机构重新重视,提出下述几个问题,仅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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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部分医院管理者、法官、律师"举证责任倒置"专题座谈会综述
2004年4月1日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实施两周年.两年前,医务界反响强烈,社会各界对此予以极大关注.两年后的今天,"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对医疗事业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为此,<中国医院>杂志社邀请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日友好医院、解放军总医院、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等一批医院管理者、医院分管医患纠纷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进行座谈,与会者畅所欲言,发表了各自的看法,现综述如下,以期引起业界人士和法律工作者的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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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缺陷,从制度上保障了民事审判的质量,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判的效率,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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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纠纷适用法律制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如何处理医疗纠纷适用法律及制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研讨会纪要
针对目前医疗纠纷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高人民法院拟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医疗纠纷处理,以利于处理全国医疗纠纷统一工作.中国医院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希望高人民法院能出台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和谐的司法解释.为此,前不久,中国医院协会主持召开了"如何处理医疗纠纷适用法律及制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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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德医风建设在维权与自律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 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因而医患纠纷也随之增多.为此,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举证责任倒置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 这些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的出台,无疑对于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 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来说就像头上悬了一把利剑, 如果我们自己不提高维权和自律意识,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就有可能会陷入医疗纠纷的旋涡之中而难以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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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和提升医师的注意义务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医疗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简称<解释>)的施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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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举证是医事诉讼的重要举证原则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司法解释(简称<解释>)的第8类医事诉讼案件作出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它违背了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与医疗行为的特殊规则与原则[1],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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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从刑法规定看,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5种情形,我们可以推导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主体具体指:1.1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1.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个人;1.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1.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个人;1.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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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疗纠纷鉴定中谈护理问题及对策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医疗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作为医疗机构中庞大的护理队伍,护理工作在法律规范中也具有它的特殊性,怎样避免护理纠纷,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我们护理人员所关心的.笔者参加一起新生儿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死亡的医疗纠纷鉴定会,在这起并不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医院不承担责任但对反映出的护理问题,采取了一些对策,取得了实效,回顾这一过程,也便于同行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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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防范医疗纠纷
随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如何依法执业和管理、如何正确履行责任和义务,以维护护理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适应这一卫生环境的重大变革,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患者和护理人员在法律意识上的差别,对怎样更好地依法执业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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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方的义务解读
近些年来,医患纠纷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对于规范此类纠纷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且规定不一,实际上存在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