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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举证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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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举证是医事诉讼的重要举证原则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司法解释(简称<解释>)的第8类医事诉讼案件作出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它违背了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与医疗行为的特殊规则与原则[1],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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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忌以感情代替法律,以感觉代替科学
医疗纠纷明显增多既表明医疗行业的医德、医风确有滑坡和群众法律意识在提高这样一个事实,更由于媒体的误导和高法院对医疗纠纷受案和赔偿范围的错误司法解释所致.医疗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因此,专家举证是医事审判的重要原则.排斥专家举证,势必造成医事审判的混乱及冤假错案的产生.医学的"双重效应"决定了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忽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错误地强调医疗行为的预见性,会使医务人员对风险较大的治疗措施采取消极态度.这样,既限制了医学的发展,又使患者失去了宝贵的治疗机会,终受害的还是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