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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急诊护士法律意识的思考
随着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实施等卫生法制、法规在建立健全,病人对医院的要求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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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医疗举证倒置加强医疗耗材管理
2002年4月1日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此规定首次将医疗纠纷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规定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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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医疗安全的对策
新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关注医疗安全是当前医务工作的核心,增强法律意识是当前医疗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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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赔偿等责任.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1999年3月4日我国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周梅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各地医疗机构纷纷效仿.手术公证便成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亮点,褒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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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公民自我保护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第四条指出,"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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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谈病历书写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弱势人群的利益,2002年4月1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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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疗文书避免医疗纠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控制人口、调节生育、规范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不断提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保护.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通常诉讼中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只有出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才能免责.这就要求技术服务人员一定要有极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重要事件的笔录以及有关证据的保全等,才能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保护患者医疗安全的同时保护好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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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举证责任倒置涵义 强化医务人员证据意识
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进行了改革,在其第4条中将医疗侵权诉讼列入8种特殊侵权诉讼之一,规定了医疗诉讼等8种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使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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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如何面对举证新规则
从2002年4月1日起<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已经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提出8种民事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被列入其中.这种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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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实施2年余,该规定明文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院必须要重视研究证据的产生、收集、运用.事实上不少医院还缺乏这方面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以致在诉讼案件或医疗纠纷处理中处于被动的局面,下面就证据的收集谈一点个人粗浅的认识,并结合我市几起医疗纠纷处理进一步阐述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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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医疗服务诉讼证据的相关问题
目的通过对社区医疗服务诉讼相关证据的探讨,来重视依法行医,依法管理社区医疗服务,应对社区医疗服务诉讼.方法用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和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对社区医疗服务中若干证据材料的作用及效力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结果作为医疗民事诉讼证据的社区医疗服务文书的制作,在内容、格式、程序、时间、签署、医学用语及计量单位上,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管理制度规定,医疗行为的告知与承诺的内容与形式也需规范.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作为诉讼判断的依据,需由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审查而定.结论医学文书、医疗行为的告知与承诺、医疗事故鉴定是社区医疗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但是必须符合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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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举证倒置——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
对患者和医院来说,医疗纠纷原本是一笔很难算得清楚的糊涂账,由此引发的医患之间暴力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2002年4月1日,高法出台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规定共有83条,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短短的几行文字,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赢得患者一片欢呼之声--新规定合情合理,使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和医院处在更加平等的位置上,更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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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管理的法律思考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施举证责任.因此,病案做证明为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书面证据是不言而喻的.本文从法律角度就医院如何依法管好、用好病案做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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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院病历书写规范新要求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医疗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施行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病案公开后不仅对医疗工作提出了新挑战,而且对病历书写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此,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也首次就病历书写问题制定颁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版,我省卫生厅也于去年7月份编印了<病历书写规范>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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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下的病案书写要点
近年来,随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确立了医疗诉讼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证据规则.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更加明确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更加规范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更加强化了病案的法律效力.为了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广大医务人员必须尽快提高医疗法律意识和病案书写意识.我们必须以人性化的服务、以循证医学为科学依据、加强病案的书写质量,有效的做到自我保护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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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科观察病历现状与举证倒置的探讨
目前医疗机构的部分综合医院,特别是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中的儿科均以门诊和一日观察病房为主,而各医院观察记录的项目、方式、内容都不规范.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科简称<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儿科作为临床医学的重要部分之一,有必要对现有的一些不利于医疗诉讼的做法和习惯做相应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文书的书写,完善医院制度的建立.这不仅可以规范我们的医疗行为,同时也可使我们在医疗诉讼中摆脱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就从举证倒置的角度谈一下有关儿科"一日病房"观察病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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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判例研究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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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与病案质量管理
"举证责任倒置"是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一个重要举证职责,从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从文字上看是一种纯法律的专业术语.但已经涉及到我国医疗机构中的病案信息管理工作和医院深层次的管理模式,这将对长期不被重视的病案学科是一种进步的开始.病案质量的快速提高将得到保证.多年来被许多人称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举证证据"之一的病案及其产生的信息,自身的行业管理,客观地讲都将从卫生部到各级医疗机构重新重视,提出下述几个问题,仅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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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缺陷,从制度上保障了民事审判的质量,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判的效率,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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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中的医方举证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第4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业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