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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时代应抓好青少年健康知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明确提出了: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知识教育.在当今的新形势下,对于青少年进行性健康知识教育很有必要,也是一种人生的道德、价值和人生观的教育,重要的是为青少年进行整体全面的健康素质教育.它充分体现了人人应该享有性的权利和性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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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应抓好青少年健康知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明确提出了: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在21世纪的新形势下,对于青少年进行性健康知识教育很有必要,也是一种人生的道德、价值和人生观的教育,重要的是为青少年进行整体方面的素质教育,它充分体现了人人应该享有性的权利和性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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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应抓好青少年健康知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明确提出了: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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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知情选择服务现状及对策
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是新时期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重大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目前实践中也成为一个重点和难点.本文结合千阳县10个乡镇实际,对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过程中的服务状况及对策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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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技术服务管理深化基层优质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化管理是实现优质服务的根本保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不免阻碍了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结合本市实际谈谈如何深化基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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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农村避孕药具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和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避孕药具,已作为公民的权利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避孕药具的免费主渠道供应发放和药具随访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保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让广大育龄群众安全、方便地使用到品种齐全的避孕药具,是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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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学习会
2002年3月30日~4月1日,宁波市分三期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及计划生育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会,为在全市兴起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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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一周年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和科技工作"双先"表彰会在京召开
国家人口计生委于2003年9月1日在北京市召开了"纪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一周年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和科技工作‘双先'表彰电视电话会议",对在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与科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有关部门代表以及委机关、直属单位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新闻单位近200人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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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长岛县集中宣传"一法四规"
2002年9月30日山东省学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位于渤海深处的山东省长岛县,结合海岛实际,掀起了集中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一法四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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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召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座谈会
2001年12月30日上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邀请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国家计生委及直属单位领导,首都人口学界专家代表,北京市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代表,以及首都新闻单位的记者,召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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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新增267个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试点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适应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真正做到"两个转变",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计划生育工作新理念,拓宽服务领域,加强计划生育干部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宁夏自治区计生委结合宁夏区情,根据2000年6月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工作经验交流暨研讨会精神,按照国家计生委提出的"中西部地区要先抓试点,典型引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开"的原则,针对本区经济落后,育龄群众生育文化、生育观念相对滞后、尤其是南部山区生了儿子才能传宗接代的旧生育观念,适时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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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开办计划生育责任保险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更好地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行政制约型向综合服务型转变,保障接受计划生育绝育手术者的合法权益,使受术对象能够得到安全保障,湖南省计生委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技术服务为重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全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办了计划生育绝育技术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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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乡协调推进"三结合"开展"五关爱"活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坚持计划生育"三结合"经验的基础上,拓宽"三结合"领域,丰富"三结合"内涵,做到城乡协调,不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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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召开2002年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为了总结2001年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署2002年工作,国家计生委于2002年1月10~12日在北京召开2002年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全力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步伐,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推动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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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三个代表"推进优质服务
2002年9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试点现场会,这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加快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争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一次动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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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的新思路--设立中心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确立了法律地位,对其职责、任务、服务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为发展计划生育事业提供了可靠的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生存和发展,其重要条件是具备优美、舒适的服务环境、高超的技术,先进的诊疗设备、科学的信息管理、一流的服务质量.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乡镇,为了达到资源有效整合,充分利用的目的,近宜宾市在各县区试行推广设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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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欠发达地区计划生育指导站发展问题及对策
县(市)级计划生育指导站创建于80年代初,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发放避孕药具.进入90年代,各地逐步开展了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节育手术.尽管当时改革已经逐步展开,但因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靠行政手段,计划性很强,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深深地印在指导站上.这种体制对指导站初期的发展,对控制人口快速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明确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计划生育指导站目前的人员素质、设备配置、管理机制、服务范围等都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和要求.如何加强指导站的建设和发展,笔者结合丽水地区实际,就指导站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谈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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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指出:"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目前,出生缺陷是严重影响我国人口素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山东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提高人口素质工作,把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列为"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十大科技示范工程"之首.1999年实施了"山东省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综合技术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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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增势强劲,生殖健康状况一直令人担忧.研究表明,近年来,流动人口中未婚先孕和婚外孕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且非意愿妊娠,政策外妊娠和人工流产率较高.在人工流产妇女中,流动人口占60%[1].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避孕措施使用率较低和避孕失败率较高.在未婚有过性生活的流动人口中,采用避孕措施的仅为57.3%[1].杨森培等[2]提出,流动人口是生殖健康服务的重点对象,因其流动性大,不易管理,计划生育及其它保健工作难以触及,严重影响其生殖健康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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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几点思考
2001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很显然,知情选择权已成为我国公民重要的生育权之一,在此法律颂布实施之后,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由于部分育龄群众理解上的偏差,单方面强调知情选择权,却忽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能自觉履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一方面导致意外妊娠的发生,对自身的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产生畏难情绪,认为知情选择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难度.为此,笔者在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知情选择指导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