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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急诊护士法律意识的思考
随着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实施等卫生法制、法规在建立健全,病人对医院的要求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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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CRRT护理人员行为防范护患纠纷
CRRT(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是指采用每天24小时或接近24小时的一种治疗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合并其他多脏器功能衰竭的连续性血液净化疗法.在临床护理实践中,由于病人个体差异很大及病情多变,加之受医学发展的限制,未知的医学领域很多,使CRRT护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遭遇护患纠纷的情况可能随时存在和发生.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更加重了CRRT护理人员的责任.护理人员经常会引来病人的不满或投诉,导致护患纠纷,给护理工作带来困扰,给医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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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医疗举证倒置加强医疗耗材管理
2002年4月1日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此规定首次将医疗纠纷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规定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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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赔偿等责任.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1999年3月4日我国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周梅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各地医疗机构纷纷效仿.手术公证便成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亮点,褒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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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披露医师心态
到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正式颁布实施5年.在这5年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医疗市场日益多元化,高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SARS疫情大举突袭,中国医师的执业环境发生了诸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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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看医疗服务行为
从2002年4月1日起,我国打医疗官司有了新规定,即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有无差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这项改革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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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体新型医疗保险的探索与实践
随着公民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医疗诉讼案例,特别是巨额赔偿的案例不断见诸媒体.2002年4月1日举证责任倒置实施,2002年9月1日国务院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院及医务人员身上的责任明显加重了,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标准也明显增加和提高.这些变化使医院及医务人员面临的风险大大地增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来转嫁风险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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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举证
随着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发生的增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方)面临日益繁重的举证义务.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加重了医方的举证责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健全,医疗工作制度陈旧,权威诊疗常规、规范的缺乏以及医疗行为的惯常模式不适应患者日益增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都增加了医方举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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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分析
举证"倒置"范围与患方的举证责任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是否意味着案件所有待证事项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而患方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呢?答案无疑应当是否定的.鉴于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关,而且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相关联,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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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谈病历书写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弱势人群的利益,2002年4月1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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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医患关系的合同性质及其特殊性
医患关系中,"患"指病人本身及与病人有密切关系的家属、朋友、患者单位等."医"是一个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体,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都属于医的范畴.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健康日益关注,因此对医疗服务质量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及完善,普法工作的大力推行,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因为上述原因,医疗纠纷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法院医疗纠纷受案率增长很快,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法律对医患关系也给予特别规定,根据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做出了医疗纠纷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于是很多医务人员变得谨小慎微,不是特别有把握的病不愿意去治,主要是不想承担风险.本文试图就医患关系的性质及特点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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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谈医学文书的规范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将引起此类诉讼的增加.本文从证据学的角度论述医疗机构如何加强对医学文书的规范,避免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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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诉讼
2002年4月1日实行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以来,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诉讼骤然增多.2002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诉讼势必进一步增长.笔者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如何依法积极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诉讼,谈些办案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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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疗文书避免医疗纠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控制人口、调节生育、规范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不断提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保护.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通常诉讼中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只有出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才能免责.这就要求技术服务人员一定要有极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重要事件的笔录以及有关证据的保全等,才能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保护患者医疗安全的同时保护好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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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举证责任倒置强化手术室护理安全管理
目的:探讨举证责任倒置应用于手术室护理安全管理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余姚市中医医院80例手术患者,手术室护理安全管理过程中强化举证责任倒置,比较应用前后护理缺陷和护理差错的发生率及护理满意度.结果:与应用前相比,举证责任倒置应用于手术室安全管理后护理缺陷和护理差错的发生率均显著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与应用前相比,举证责任倒置应用于手术室安全管理后患者对手术室护理服务的满意度明显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显著降低护理缺陷和护理差错的发生率,明显提高患者对手术室护理服务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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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举证责任倒置涵义 强化医务人员证据意识
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进行了改革,在其第4条中将医疗侵权诉讼列入8种特殊侵权诉讼之一,规定了医疗诉讼等8种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使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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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举证责任倒置"
打医疗纠纷官司,医院光说自己无过错还不行.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能举证证明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将依法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或推定该医疗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诉讼过程中,患方即使没有举证证明被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没有举证该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方也不一定败诉.这就是医疗纠纷官司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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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如何面对举证新规则
从2002年4月1日起<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已经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提出8种民事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被列入其中.这种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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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与对策
文章就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所面临的问题做了论述.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着不能举证之处;医学科学发展有其限制性;医疗行为具有不可避免的侵袭性;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医学本身的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阐述了医疗机构防范与对策:以病人为中心,规范医疗行为不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院诊疗水平;建立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谐和信任的医患关系;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加强病历质量控制与管理,规范病历书写;门诊的医疗行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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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实施2年余,该规定明文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院必须要重视研究证据的产生、收集、运用.事实上不少医院还缺乏这方面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以致在诉讼案件或医疗纠纷处理中处于被动的局面,下面就证据的收集谈一点个人粗浅的认识,并结合我市几起医疗纠纷处理进一步阐述证据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