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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否适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探讨
目前,广东、山西等地相继出现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现象.那么,医疗纠纷的解决到底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进行?一时间引起不同的争议.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采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行政处理、通过诉讼法院判决三种途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医疗纠纷适用仲裁方式,但也没有禁止仲裁方式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解决经济纠纷的仲裁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就此谈谈我们的几点意见与同行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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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医患关系的合同性质及其特殊性
医患关系中,"患"指病人本身及与病人有密切关系的家属、朋友、患者单位等."医"是一个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体,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都属于医的范畴.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健康日益关注,因此对医疗服务质量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及完善,普法工作的大力推行,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因为上述原因,医疗纠纷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法院医疗纠纷受案率增长很快,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法律对医患关系也给予特别规定,根据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做出了医疗纠纷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于是很多医务人员变得谨小慎微,不是特别有把握的病不愿意去治,主要是不想承担风险.本文试图就医患关系的性质及特点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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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一年医院如何看待
截止到今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了一周年.这一年中,<条例>对医疗纠纷的解决起到什么作用?对医院和医生产生了什么影响?医患关系得到改善了吗?一项来自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与自律委员会的调查中,全国300多家医院的管理者和医护人员说出了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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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法律知识、预防护患纠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文化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健康观念的转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再加上近年来我国出台诸多有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和解释,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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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医疗纠托"两头搅和
有那么一伙人,游荡在医院周围,专门盯着医院出现的医疗纠纷,打着为患者"讨公道"的旗号,或者索性自称是患者亲友,以期从赔偿金中提成牟利.这些人被医院称为"纠托".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怕碰到这些人,但现实中却常常碰到这些"老面孔".两天来,记者在福建省福州市几家大医院发现,面对在医疗纠纷中煽风点火的"纠托",院方甚感头痛,认为这些人的存在无益于纠纷的解决,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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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加之我们服务对象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消费观念的变化,人们对生活中出现的纠纷特别是医疗纠纷的解决,愈加愈倾向于运用法律手段.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多成为当今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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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为患者请律师探索非诉讼法律手段解决医患纠纷的新途径--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成功代理的思考
被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能公正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的出台,使人们对医患纠纷的解决抱有诸多美好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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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探讨
医疗纠纷的解决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及社会稳定,所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律界人士对解决医疗纠纷作了很多探讨,但这一社会难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关健在于没有创新解决纠纷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