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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和学生开玩笑过火打火机点燃对方短裤
为了让孩子拥有强健体魄,父母将13岁的儿子小丁送至武术院开办的培训班锻炼,没想到却因为武术教练和学生开玩笑“过火”,用打火机点燃儿子已经洒上花露水的短裤,导致儿子二度烧伤.近日,房山法院判决武术院赔偿小丁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案情回顾]2015年7月中旬,小丁入读北京某武术院暑期培训班,张某是他的教练及生活辅导员.2015年7月31日下午,暑期培训班即将结束,张某在宿舍内照看学员们收拾行李,小丁在收拾东西时不慎将花露水打翻在运动裤上.当时,张某正在与同学玩闹,用打火机将小丁的短裤从左后方点燃,等小丁发觉并脱掉短裤时,小丁的左腿已经大面积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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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否适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探讨
目前,广东、山西等地相继出现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现象.那么,医疗纠纷的解决到底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进行?一时间引起不同的争议.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采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行政处理、通过诉讼法院判决三种途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医疗纠纷适用仲裁方式,但也没有禁止仲裁方式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解决经济纠纷的仲裁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就此谈谈我们的几点意见与同行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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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中尸检举证责任的归属
笔者近日在报纸上读到一篇文章,法院判决一起医疗纠纷"医院未能提供尸检鉴定,不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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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中一种方法的探讨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人民法院常把医疗纠纷作为人身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进行赔偿,由医院赔偿病员或家属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患方的上述损失,法院判决医院全面、全额赔偿.这是因为法官仅注重患方在法学上的民事权利,而忽视了患方医学上的特殊性对患方权利的影响,即病员在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的不健康状况.这种医与法的分开,导致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忽略了病员本身病情所致的不良后果,而将医源性损伤和本身疾病所致的后果一并由医院承担,这种司法现状对医院是极不公平的,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很有必要研究损伤与疾病对病员不良后果的影响,即“伤病比”,以促进医与法科学的结合,减免医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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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药店
相对于民众的维权意识,药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对于许多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的法律风险,药店亟须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对方法.法律纠纷渐多案例一:患者为辅助治疗曾购买使用了十多瓶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不久病情恶化逝世.后发现所用药品为药监缉查的假药,家人将药店告上法院,秦皇岛市海港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经济责任2151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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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
近几年来,医患纠纷的持续攀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虽然国务院在2002年9月推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也未能有效遏制这一势头.从法律角度看,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界对有关医患纠纷诸多问题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司法实践中竟然出现作为原告的患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自己败诉的奇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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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
近几年来,医患纠纷的持续攀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虽然国务院在2002年9月推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也未能有效遏制这一势头.从法律角度看,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界对有关医患纠纷诸多问题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司法实践中竟然出现作为原告的患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自己败诉的奇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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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
近几年来,医患纠纷的持续攀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虽然国务院在2002年9月推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也未能有效遏制这一势头.从法律角度看,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界对有关医患纠纷诸多问题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司法实践中竟然出现作为原告的患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自己败诉的奇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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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生与三共专利侵权纷争
核心提示:2006年2月15日,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和日本三共株式会社以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奥美沙坦酯片"的行为侵犯了三共拥有的中国第ZL97126347.7号发明专利权为由,正式起诉万生,请求法院判决万生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制造"奥美沙坦酯片",并赔偿三共相关专利权损失.前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经审理,北京市二中院认定万生的生产行为并未构成侵权,驳回了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日本三共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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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5445.08元,判赔760多万元天价索赔案击中医疗机构命门
建国以来索赔金额大的医疗赔偿纠案重审一审于2007年2月在陕西省审结.法院判决陕西省某发展公司及其总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各种损失费合计7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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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第一名却没有投标资质?
近,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奥公司)的几名正副总经理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中.他们投诉的在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招标中违法的企业未受任何处理,他们认为的不公正现象仍在继续,可他们得到的法院判决如同一张白纸,对他们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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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表兄妹能通婚吗?
我与丈夫系姨表兄妹,经过双方父母撮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前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尚可,近期双方感情不好,对方经常打骂我.我们夫妻俩能否以双方系三代内旁系血亲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吗?读者王红红王红红读者: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本案王红红夫妻涉及无效婚姻,应根据该法有关条款规定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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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死了"医院赔?
近,有媒体报道,重庆一低保户朱某因病住院,所在社区领导前来看望,承诺为他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朱某听后情绪非常激动,因血压升高导致主动脉破裂而死亡.近日,重庆北碚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9万余元,理由是医院降压不力,没有告知病人控制情绪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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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事故及其按原因力比例承担法律责任的思考
案情简介:2002年9月30日,原告某某入住二甲A医院准备分娩.当晚,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新生儿娩出半小时后死亡.2003年2月21日,B医学会鉴定:剖宫产臀位助娩时操作不当,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过失行为与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轻微责任.2004年2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39213.8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同年4月7日庭审调解,被告同意补偿原告5000元,原告坚持原诉求.同年4月27 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8元,支付鉴定费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1405元,被告负担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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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三院的利益也需要保护
作为一名医疗界的全国人大代表,笔者对天河法院的判决结果情绪很复杂.一方面,宣判本身表明,我国法律已经在严惩药品造假,保证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老百姓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判决齐二药公司是终的赔偿方,但该公司已经倒闭,后的赔偿责任会落到有重要贡献,且具有公益性质的中山三院上.而且,令人担忧的是,原被告均对判决不满,一审判决注定难以生效执行,这不禁让人担心法律能否真正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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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转移风险
"齐二药"假药事件的真正罪魁祸首是齐二药公司,天河区法院判决中山三院和药品经销商向受害患者或患者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该判决生效,因中山三院在经济上具有支付赔偿金的能力,因此,该案可能选择由中山三院先行强制赔款.而中山三院作为没有主观过错的单位,如果不能向齐二药公司追索成功,那它将会成为实际的赔偿责任承担者.尽管中山三院将对此判决提起上诉,但笔者认为,一审判决对法律的适用基本是适当的,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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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法院判决谈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许多职业病发病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劳动者在发病前常有在多个同类用人单位工作的职业史.诊断职业病后由哪个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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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判决有过错仍要赔偿
某日上午,镇江市丹徒区某镇的韩老太,因反复发作性腹痛,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镇江市市区某大医院就诊.门诊医生怀疑是"肠道感染及不完全性肠梗阻",遂办理了住院手续,于当日10时30分入住该院内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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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宽宥医务人员的理由探讨
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加,一些新闻媒体轰炸性报道,法院判决医方屡屡败诉,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诚然,舆论的监督、法律的约束,对医务人员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面对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无序的状况,面对社会对医务人员的不理解,面对一些司法部门对医务人员的严厉裁决,一些有识之士发出呼吁,希望社会宽宥医务人员.其实,宽宥医务人员的理由由来已久,不仅有法律上的规定,也有道德和世俗习惯的影响.本文试就医疗纠纷中宽宥医务人员的理由予以探讨,以期求得社会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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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一案:员工工作时被同事打伤能否认定是工伤?法院判决关键要看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
江苏常州一公司员工在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发生纠纷被打成重伤,员工和公司就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不同意见.日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是看该员工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该员工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员工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