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想进电梯踏了个空摔死六天方被发现杀人电梯受害者获赔偿
妻子突然失踪,6天后才被发现已惨死于电梯井底,丈夫一纸诉状,将与该电梯有关的4家单位推上法庭,并索赔40余万元.不久前,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告胜诉,并获赔15万余元.
-
日本:麻风病人沉冤昭雪
2001年5月24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发表正式声明,向由于政府决策失误而遭受强制隔离、强制劳动等歧视和迫害的麻风病患者表示真挚的道歉,向不幸冤死的患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并承诺无论是否为原告团成员,对所有患者均实施赔偿措施.至此,麻风病患者控告政府践踏人权一案,终获全胜.
-
恶犬咬人——小潘泉的悲惨遭遇——湖北荆州市一例由狗咬人引起的官司
狗咬人不是新闻,但由此引出的官司却是新闻.不信,请看发生在湖北省荆州市的狗伤幼童赔偿案.1999年10月19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黄学定的狼狗咬伤原告、幼童潘泉一案作出宣判:被告赔偿医药费102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00元,及继续治疗费1000元,同时判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接到判决书后,被告黄学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先来看一个著名的案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因系再婚,为慎重起见,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发现男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
美国农业部恢复马肉进出口贸易
本刊讯(记者申海鹏)美国地方法院法官当地时间11月1日裁定,美国农业部(USDA)不需要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也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即可出口马肉。USDA之前出台的这项规定遭到动物福利组织的反对,引发了此次诉讼。该决定对美国动物保护协会是一个巨大的亏损,该机构资助并招募15个其他团体和个人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
患方获"高额赔偿"后的话题
近一时期,不断传来一些医疗机构因为医疗纠纷被法院判定高额赔偿的消息.一是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5日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因对患儿出现的病理性黄疸没有做治疗,造成脑瘫,被判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18万元.3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纸宣判,王某夫妇为因医疗事故而脑瘫的5岁儿子争取到了北京友谊医院116万元的赔偿,医院将分30年给付.有关人士认为,这些案件中患方胜诉,值得患者和医院引起重视.
-
如何看待"齐二药"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做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
-
中国医师自律维权百洋基金特约稿盲目实施手术导致医疗纠纷
案情回放2002年3月4日,原告李某之女到被告某医院就诊,门诊以"多浆膜腔积液查因,心律失常(阵发房颤,室性早搏)"收住院.入院时查:T 36.5℃,P84次/分,R21次/分,BP100/80mmHg,神清语利,步入病房.3月25日医院将原告之女诊断为"缩窄性心包炎",与家属签手术同意书,拟于全麻下行"心包剥脱术";术中见心包不增厚,引流出黄色心包积液500ml,胸腔积液4000ml,术后诊断"心房心肌病变",修改术式为"开胸探查术";术后患者浮肿、腹水情况逐渐加重并有间断喘憋,不能平卧及头痛,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腹水检查:乳糜试验(-),比重1.020,Pro 3g/L,RBC大量,WBC4~8;4月2日查超声心动:右心增大(右室40mm),左房47mm,LVEF35.2%,中度三尖瓣关闭不全,中等量心包积液(LVPW18mm,RVFW14mm),下腔静脉增宽33mm;肝肾功能:ALP、LD、GGT均有轻-中度增高并有低钠、低钙.4月2日转入心内科治疗,诊断为"多浆膜腔积液查因,心律失常".4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限制型心肌病?"患者于出院当天到家后死亡.
-
病历的不规范保管导致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原告:张某,男,38岁;被告:A医院张某于1998年6月入住A医院,经各项检查后诊断为胸腹主动脉瘤及高血压病.1998年6月,医院为张某行胸腹主动脉人工血管置换术,手术顺利,术后第1日晨停用呼吸机,拔出气管插管,予面罩吸氧,7小时后,患者骤发呼吸抑制,意识丧失,心率、血压下降,立即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及静脉给药等复苏抢救.1个月后神志有所恢复,2个月后(1998年9月4日)意识清楚出院.
-
对术后异常认识不足引发医疗纠纷
案情回放原告董某因患"甲状腺乳头癌,右颈淋巴结转移"于1999年3月11日入被告A医院治疗,被告医院于同年3月22日为其实施右颈清扫、甲状腺右残叶切除术.术后原告发生呕吐、复视等情况,4月6日出院.后原告于同年4月27日入天坛医院治疗,诊断为静脉窦血栓,同年6月,其复视症状严重,8月双目失明.原告认为被告医疗不当,与原告失明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主治医生徐某分三次支付原告9000元.
-
不当出生案件中的赔偿问题探讨
案例一
自2011年7月起,余某在某区妇幼保健院建档,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多次接受产检,其中包括6次产前B超检查,未被告知异常。2012年1月10日余某在该医院产下一名男婴,男婴被诊断有右肺发育不全,脊柱侧弯、伴椎体畸形等。2013年,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①余某之子产后诊断的异常属于先天性疾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且由于目前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和胚胎的发育特点,无法在产前明确诊断,需产后进一步检查确诊,医院产前未予以诊断不违反诊疗常规。②医院产前检查过程中对胎儿进行必要的畸形筛查,未违反医疗常规。③医院对余某及新生儿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综上认为医院对余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通过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当庭质询,法庭未允许原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但是,责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补充意见表述为:被告医院在脊柱生理曲度改变的告知中,存在不确切的过失,建议参与度为B级(1%~20%)。法庭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等的赔偿数额。 -
鉴定意见"冲突",法庭如何采信?
案例一2007年8月,原告Z向法院起诉D医院医疗损害致其父死亡.主审法官告知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时,被告代理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当地医学会,就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原告主张对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的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告知其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服再通过法院委托做司法鉴定.
-
病历书写欠规范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案例背景案例一2014年9月4日,原告患儿孟孟(6岁)因发热半天于被告某医院急诊就诊.患儿在出生后5个月时有过高热惊厥史,1岁8个月时被确诊为癫痫.此次就诊前,原告体温为37.5℃,约50分钟后在原告就诊时体温升至38.7℃,并伴咽充血等.被告了解到原告有发热引起癫痫发作的病史,并将癫痫病史、 “高体温38.7℃”记入病历后,未留观患儿,只给原告开具治疗上呼吸道感染的口服药,并让其回家服药治疗.结果原告半小时后回至家中,癫痫开始发作并持续长达15分钟,原告家属当天深夜返回被告处治疗.
-
关于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法律问题探析
案例背景2012年1月16日,原告杜青x因单位组织文体活动受伤,同年2月4日在A医院就诊,因其三哥杜x青上了意外伤害保险,于是杜青x就诊时使用了杜x青的名字,后被诊断为"滑膜炎,有少量积液".2013年1月21日,原告杜青x到B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经手术治疗后出院.现原告认为因A医院初次门诊病历材料记录的姓名为杜x青,导致原告本人无法认定工伤,造成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且误诊行为导致其错过了佳治疗时期,延误了病情.
-
由病历缺陷引发的诉讼困境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原告的患方经常以病历存在缺陷为由认定病历不具有真实性,使医疗机构不能通过鉴定完成举证而陷入困境.<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不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病历存在缺陷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景依然不容乐观,本文通过案例,对目前病历存在缺陷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警示,避免因病历问题而陷入诉讼困境.
-
从美国艾滋病患者诉卡罗拉多州血库案看血液之严格责任
案例背景被告是一家非营利性质的血库,在美国西部经营血液业务.1983年4月,被告接受了一位捐献者的血液,加工成了临床用血,送进了卡罗拉多州的一家西南纪念医院.一个月后,原告遭枪击住进了该医院,并接受了外科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她被输注了来自被告血库的全血和新鲜冷冻血浆.后来,原告表现出艾滋病的症状,成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发展成为艾滋病相关综合症.后查证原告手术所用的血液来自1983年的一位捐献者,从该捐献者的医生那里得知,捐献者属于艾滋病的高危人群.
-
过度维权的陷阱
2010年2月,张磊与某医院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并未订立劳动合同),承担相关保洁工作.双方约定张磊每月工资1500元.2010年7月,张磊请病假1个月.同年8月,医院通知其上班时,张磊提出口头辞职申请,并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医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张磊与医院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医院为张磊补缴一年期限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中应缴部分.2010年7月张磊辞职后与医院不再有任何劳动争议.被告放弃对原告诉讼的权利."订立协议书后,医院履行了为张磊补缴社保费的义务.
-
患者出院时意外死亡,谁来担责?
患者郑某,女,78岁,于2009年2月13日入住某医院心内科2病房进行检查,于16日做冠状动脉造影,20日早上出院。患者走到医院门口突然倒地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告知不足等过错,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被告在以下方面存在过错:第一,被告要求患者出院,是否符合标准;第二,被告未告知患者糖尿病病情;第三,被告对长期卧床患者容易产生血栓的问题没有采取治疗措施;第四,被告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被告的过失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被告应负有赔偿责任。故患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0万元,医疗费4000元,丧葬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做好知情告知避免医患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4年5月9日14时,因胃病入住被告某医院。被告为原告做胃部、脑部等检查时,查出原告患有脑梗塞,但是被告却未将此病情告知原告。被告这一违反医院及医生职责的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了解自身病情,以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治疗,从而贻误治疗佳时机,并终导致原告于2007年病发,因此落残。由于医师未履行告知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增强医疗机构的责任心及职业道德,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5698元;护理费511000元(按20年计算);营养费6500元;残疾人器具费7000元;残疾赔偿金4450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19571元;本案鉴定费、法医出庭质询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浅谈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2年3月16日,患者李某,男,55岁,因出现震颤、动作缓慢、步态障碍并伴肌痛痉挛和疼痛等原因于被告某医院进行诊治,初步诊断为帕金森病,当天办理住院手续。2012年3月18日晚,患者去厕所时,在走廊上不慎摔倒,经被告某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通过医院治疗李某于2012年8月5日出院,鉴定为六级伤残;在多次找被告某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被告某医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倒受伤等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