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患者出院时意外死亡,谁来担责?
患者郑某,女,78岁,于2009年2月13日入住某医院心内科2病房进行检查,于16日做冠状动脉造影,20日早上出院。患者走到医院门口突然倒地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告知不足等过错,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被告在以下方面存在过错:第一,被告要求患者出院,是否符合标准;第二,被告未告知患者糖尿病病情;第三,被告对长期卧床患者容易产生血栓的问题没有采取治疗措施;第四,被告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被告的过失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被告应负有赔偿责任。故患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0万元,医疗费4000元,丧葬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目前国内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赔偿数额偏高、责任方式和支付方式单一、医院责任扩大化等问题。为了探索如何完善国内医疗损害赔偿相关制度,本期特别策划对建国以来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和回顾,针对国内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项目、责任方式、死亡赔偿金、赔偿额度、无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医疗损害自身的特点以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建立独立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以期为国内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
医疗纠纷处理中一种方法的探讨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人民法院常把医疗纠纷作为人身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进行赔偿,由医院赔偿病员或家属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患方的上述损失,法院判决医院全面、全额赔偿.这是因为法官仅注重患方在法学上的民事权利,而忽视了患方医学上的特殊性对患方权利的影响,即病员在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的不健康状况.这种医与法的分开,导致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忽略了病员本身病情所致的不良后果,而将医源性损伤和本身疾病所致的后果一并由医院承担,这种司法现状对医院是极不公平的,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很有必要研究损伤与疾病对病员不良后果的影响,即“伤病比”,以促进医与法科学的结合,减免医院的责任.
-
从死亡赔偿金制度看我国医疗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医疗纠纷的处理呈现一种极其复杂和混乱的局面.医疗纠纷核心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医疗损害赔偿,赔偿主要是经济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尤其是死亡赔偿的规定不甚合理,广受诟病.<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疗纠纷的诉讼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但是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数额却没有明确交代.本文从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入手,通过对立法过程的梳理,探讨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混乱的原因,并对继续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
《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之六:医事侵权赔偿散论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医疗事故除补偿之外,还建立了配套的保障制度,从补偿标准规定来看,当时医疗机构直接的补偿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当时患方终得到的补偿却并不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7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继续合法有效.死亡赔偿金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体系混乱、内部互相矛盾、赔偿项目名称和计算标准不一致、赔偿范围不一致等.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
医疗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评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医疗事故除补偿之外,还建立了配套的保障制度,从补偿标准规定来看,当时医疗机构直接的补偿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当时患方终得到的补偿却并不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7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继续合法有效.死亡赔偿金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体系混乱、内部互相矛盾、赔偿项目名称和计算标准不一致、赔偿范围不一致等.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
商业"医责险"不适合大医院
笔者认为,长沙市试点"医责险"大医院不响应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根据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过失案件造成的损害主要根据侵权法来进行损害赔偿,患者可得到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然而在现实中,各大医院在医疗纠纷中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很少.
-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之死亡赔偿金探讨
本文旨在探讨医疗事故增加死亡赔偿金将对医患双方产生的影响.以及医疗机构应当如何正确面对这一新增内容.1 死亡赔偿金之性质认定
-
校车条例为何挡不住校车事故
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一辆载有15名幼儿园孩子的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致11名儿童遇难,另有4名儿童受伤,目前已脱离危险.翌日贵溪市滨江镇政府与死者家属签订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8万元.11个花朵一样的孩子,大的6岁、小的4岁,就这样随着面包车坠入冰冷的水塘.每每发生这样的悲剧,总是让人心情难以平复.很多人可能会想到2011年的甘肃庆阳校车事故,以及在那之后的一系列法规健全上的进步.如今一年多过去了,改变的似乎只是纸上的法律——校车还是面包车,刚拿到驾照的园长做司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没能阻止校车事故发生,没能保护得了花朵般的孩子.
-
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研究
死亡赔偿金作为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金,被继承人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精神抚慰金说”“财产损害赔偿说”以及基于法律的体系解释方法,对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再结合司法实践而对法院是否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的情形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死亡赔偿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理的观点,并充分阐述了理由,认为这样更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利益关系.
-
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
死亡赔偿金的组成中具争议的部分是死者的预期收入。死者预期收入不能作为死亡赔偿金,生命权也无法被独立地定“价”。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对于身份权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而在心灵上所遭受损害的一种填补。
-
病历完整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分析
1案件事实2006年9月20日,孙女士的丈夫因左上肺肿物被医院收住院,同月27日,医院为孙女士的丈夫行切除术,当晚患者因大量失血死亡.后孙女士起诉至法院称,丈夫死亡系医院实施手术人员将丈夫肺动脉缝合处撕裂导致大出血死亡.事发后,医院隐瞒事实真相,编造假病历,隐藏体温单、麻醉记录等重要病历,企图推卸责任,故要求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汁27万元.
-
医疗损害赔偿费如何计算(7)
十一、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指患者去世后预期的收入损失.如果患者健在,这些收入损失就不会发生.<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是,<条例>没有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只规定如果造成患者死亡,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