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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输血感染补偿制度的构建
对于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的救济是目前国内外侵权法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通过对现行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救济措施的反思,从而提出建立无过错输血感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ADR)—无过错补偿制度的设想,文章主要从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内外相关制度的介绍和制度的具体构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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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举证责任倒置"
打医疗纠纷官司,医院光说自己无过错还不行.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能举证证明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将依法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或推定该医疗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诉讼过程中,患方即使没有举证证明被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没有举证该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方也不一定败诉.这就是医疗纠纷官司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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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及并发症的发生与责任规避
在临床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且医务人员主观上无过错,被称为医疗意外;现代医学技术能够预见,有些虽经医务人员百般努力,但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被称为医疗并发症.一般情况下,事发前医务人员会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说明,后者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当发生并发症或意外情况时,患者及其家属也会主动配合医务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尽大努力减少患者遭受的不良后果;但若医务人员事先未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事后由于突遭打击,难以面对残酷的现实,加之院方又解释不够,挽救措施不得力,患者出现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医疗纠纷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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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敏9例分析及预防对策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因具有抗菌谱广,杀菌力强,临床疗效高,耐酸耐酶等特点,已被临床医生广泛用于感染性疾病的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过敏反应却时有发生,有报道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的过敏反应发生率2%左右.虽鲜有因头孢菌素类过敏致死的事件,但鉴于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医疗机构要承担的医疗行为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临床医生保持对头孢类抗生素过敏反应的警惕性似应加强.现对2006年8月~2009年8月应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9例加以分析并讨论预防对策,以供临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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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构建
2014年8月10日6时10分,湖南湘潭一名产妇在某院待产;中午12时05分剖出一名男婴,产妇出现呕吐、呛咳,初步诊断为“羊水栓塞”;14时20分,院方向家属下发了病危通知书,产妇丈夫刘某签字确认;17时左右切除产妇子宫。经多方全力抢救无效,产妇终于21时30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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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号管"案例看举证责任倒置的有限性
2001年12月21日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侵权诉讼承担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的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在现实工作中有些患者要求医院在任何诉讼中都承担举证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下面从一则案例看一下举证责任倒置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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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拟施行的无过错医疗制度
2007年5月15日比利时制定了无过错医疗制度条例,原定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推迟至2009年1月1日生效.这个条例的特点是:患者不再需要证明过错责任即可得到赔偿;医生的个人责任被免除;除非是故意或者特别严重的过错,医生被诉诸法庭的现象将不再发生;对于一般类型的损害,设定低和高的赔偿额度;无过错赔偿基金由国家和医院共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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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目前国内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赔偿数额偏高、责任方式和支付方式单一、医院责任扩大化等问题。为了探索如何完善国内医疗损害赔偿相关制度,本期特别策划对建国以来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和回顾,针对国内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项目、责任方式、死亡赔偿金、赔偿额度、无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医疗损害自身的特点以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建立独立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以期为国内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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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后护士须强化证据意识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责任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法庭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长期以来的护理传统使护士习惯于处于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更多地去考虑如何尽快解决影响病人健康的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在护理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意识,忽视证据的收集管理意识.护士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问题,都可能成为利或不利的证据,举证责任倒置使临床护理工作中的护士又多一份证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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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例证据失权案的分析与思考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正式实施以来,医疗诉讼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方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按照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院应承担责任.我们在此仅就1个案例分析医方在举证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导致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并由此探讨医疗机构应对医疗纠纷中举证阻滞的策略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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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对治疗的知情同意权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也呈现增多趋势,精神科的医疗纠纷也不例外.尤其是从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执行,实行医疗纠纷责任倒置,被告即院方要出具证据证明诊疗中无过错,因此,保证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对治疗的知情同意权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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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医疗纠纷原因浅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 巨大变化,经济意识渗透到社会的每个层面,作为民事纠纷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也因此增加. 广义的医疗纠纷应包括发生在医患双方、存在于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 而实际上主要是患方对医护工作及结果不满而引起的纠纷,包括争吵和投诉.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中的绝大多数属无过错纠纷,或者说是以相对无过错的形式出现的,其 增多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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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对急诊护士的要求
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庭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环节,因此,急诊护士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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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Ⅲ .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一)
一、概述2001年12月20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就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的举证责任问题做出如下司法解释:"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诉讼时,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推定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医疗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由医疗机构对是否存在过错和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果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则有可能胜诉,反之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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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害救济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即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不是药品本身质量问题,不是药品使用问题,也不是预期的用药目的和反应,而是使用药品固有的风险,各方(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使用者)主体都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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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无过错经销假劣药品的判定条件
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若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违法行为,只要具备处罚主体合格、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有法律规定责任等要件,药品监管部门就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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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无过错输血感染赔偿建立输血保险机制的必要性探讨
输血是现代医疗的一项重要治疗措施,但在输血治疗中,患者输注经采供血机构初检、复检合格的血液后,仍有感染肝炎、艾滋病等疾病的可能.世界卫生组织资料表明,全世界5%~10%的HIV感染是因为输注了含HIV病毒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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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思考NICU护理
NICU患儿群体特殊,没有自理和认知能力,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甚至会出现医疗事故.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患方提出诉讼、医方就应当列举事实及证据材料,说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医方要承担责任.因此,作为NICU护士,在履行护士职责的同时,还要注意"证据"收集,以使医方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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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的调查分析
一般护理记录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住院患者(ICU、CCU患者除外)住院期间的护理内容的客观记录,它是医疗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患者就医的全部护理记录档案,同时它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对于患者的投诉,医院要出示原始病案资料以证明自身无过错,实行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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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消化道术中医源性损伤的危害性
医源性损伤(iatrogenic injury)是指病人在就医过程中,医生主观上无过错或过失,而在客观上对病人造成出于治疗目的的符合技术、伦理、法律基本原则要求的始料未及的有限损伤.从"双刃剑"角度看,医源性损伤实际上就是医学的"双重效应"的具体表现,这种效应是伴随着每一个医疗行为都可能存在的.医源性损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源性损伤指在就医的全过程中所导致的损伤;而狭义的医源性损伤仅仅指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所导致的损伤,即医疗性损伤[1].本文所论及的消化道术中医源性损伤属于后者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