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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重拳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经营
记者从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该局联合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重拳捣毁了4个涉嫌非法销售保健食品的非法机构。
长沙市局为改变全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散、小、脏、乱、差”的状况,在对全市2000余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该局今年双管齐下,严厉打击各种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一方面,精心研究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明确在采购、验收、经营等环节日常管理规定,及时下发至各行政相对人,要求其严格遵照执行。另一方面,加强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巡排查,通过监督抽检、现场检查等方式,规范其经营行为,重点对商业楼栋内采取电话营销、会议营销、利用公益讲座和健康诊疗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排查。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截止目前,该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658人次,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679家,发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4起。 -
卫生许可管理模式多样化探讨
本着依法行政,综合管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绍兴市从1999年开始即成立了卫生许可管理科,并设在市便民中心集中办公,将所有需要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的卫生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公开了办证程序、办证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公开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前来申请卫生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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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卫生行政机关公布食品卫生情况的法律意义
公布食品卫生情况,是<食品卫生法>赋予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对卫生行政机关来讲,是一种行政行为.较其它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较大.正确理解这一行为法律意义,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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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与周显刚、罗其富、陈大羔、刘玮同志商榷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9年第5期发表了周显刚、罗其富同志"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一文(以下简称周文),2001年第4期发表了陈大羔、刘玮同志"商场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一文(以下简称陈文).他们针对某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罐头造成食物中毒的事件,从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两个方面加以分析,认为应当由罐头生产厂家和经营此罐头的商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文的观点是商场已履行了法定的义务(索证的义务和感官检查的义务),商场不可能对每一件商品通过检验再来确定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在这件事情上商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追究商场的有关法律责任欠缺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罐头生产厂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为符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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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滥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对策探讨
"自由裁量权"一词源于西方法律文化,其含义是指法律赋于国家机关根据情势所需,在法定限度内自由斟酌地行使权力[1].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委托的组织,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处罚种类及幅度的选择权力.如何正确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对避免产生执法腐败现象,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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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证据质量分析与探讨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存在,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到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证据.因此取证的质量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质量.本文通过对163起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证据质量进行调查分析,旨在对目前卫生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以便采取针对性强并且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正确处理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给今后执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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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级卫生行政相对人双套制档案管理模式初探
建立卫生行政相对人档案是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卫生监督机构有效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乡镇级卫生行政相对人的建立和应用是基层单位开展卫生监督的重要基础,作者从卫生行政相对人档案入手介绍了浙江省海盐县乡镇级卫生行政相对人的双套制管理模式,并进行了实践成果分析,以期为同行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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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的建立
建立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是有效开展依法行政的基础.作者系统提出了建立行政相对人档案的范围和管理要求.按行政许可、延续、变更、复核、日常监督管理、不良行为、注销为归档类型,建档时以卫生监督类别进行分类,按"一户一档"的要求进行组卷.以全面反映对行政相对人有效监管的动态,促进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诚信意识,保证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地实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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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管理模式初探
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是实现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作者从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整理规则、建档和管理流程入手,介绍了镇海区卫生监督所行政相对人档案管理模式,并进行了优势分析,以期为同行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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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到“合”的步幅
分别指代联合执法的形式与内容的“联”与“合”实际上也分割了其发展的两个阶段,就目前来看,联合执法正处于自“联”向“合”转归的过渡期.联合执法的“终结”联合执法是具有典型意义的中国特色行政监管手段之一,尤其是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相对人处于“九龙治水”的行政格局之下,各监管部门间看似权责明晰,实则监管方向与内容藕断丝连,在如是行政体制下,联合执法已经成为行政主体因应被动的无奈之举,在执法实践中刻意营造联合执法高大上的形象,无非是要屏蔽自身的尴尬处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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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约束机制规范案件管理
药品监督执法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地)县级药监机构的一项主要工作,其行政行为是否规范,职能是否履行,执法是否正确,能否体现药监部门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事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将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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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无过错经销假劣药品的判定条件
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若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违法行为,只要具备处罚主体合格、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有法律规定责任等要件,药品监管部门就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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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监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几种情形
任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必须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则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程序规定对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易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这样就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旦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因此,笔者根据多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结合药监执法过程中常出现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供执法人员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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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黎川县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初探
黎川县位于江西省东南部,毗邻福建省光泽县,地处武夷山脉中段.全县辖15个乡(镇)场,总人口24万,农村人口18万,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全县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178家,其中73%的行政相对人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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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中几种常见的违法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决定或判决撤销、变更,但未规定实体违法的表现形式,造成执法人员难以把握,导致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出现错误的情形,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旦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笔者根据多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试就常出现的药监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供执法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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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太谷分局辖区内共有423个涉药单位,其中药品生产企业3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6个、药品批发企业1个、药品零售企业64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4个、市级以上医疗单位6个、县级医疗单位4个、乡镇卫生院9个、其它单位326个.全县药品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不包括药厂).辖区内医药行业类别齐全,行政相对人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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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药品管理法》强化基层药品监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一部适用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专业法,新法的出台,对保障依法行政、规范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行为,必将产生深远的意义,新法一方面为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赋予了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主体的有效权力,另一方面又维护药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重视了对药品监督管理权的制约和监督;从药品监督管理这一行政法律关系上,新法不仅适用于法人,同时亦适用于自然人.对我们从事多年基层药品监督管理干部来说,新法将真正成为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宝,如何认真学习和贯彻好新法,强化基层药品监管是我们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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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起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特点
行政处罚,作为严厉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产生必要的威慑力,保持应有的高压态势,对规范辖区内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及辖区药品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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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药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公布便民服务信息
本刊讯日前,为了方便辖区企业、百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在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开设食药窗口的同时,还通过短信发送、电话提醒、网站公布、人工应答、实地张贴等多种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布了全部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受理窗口和联系方式,并承诺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食品药品突发事件24小时有人处理,受到了企业和群众的一致肯定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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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食药监管局受理窗口服务更快捷
本刊讯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在可控的前提下继续缩短行政审批时限,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快捷优质的服务。为此,东城区食药监管局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对即时办理事项,窗口在核对企业无违法经营记录后当场即可进入办理,企业立等可取;二是对餐饮企业延续企业,窗口在与属地食药监管所现场核查无误后,企业亦可在递交材料当天换领新证;三是对于非及时办理许可事项,窗口自接收材料后立即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这三项措施得到了前来窗口办事人员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