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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对手,更要战胜对手
商战无处不在,商业无间道的发生是非常自然的事情,这种游走在法律制裁边缘的危险举动,总是有人乐此不疲,有人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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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证据质量分析与探讨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存在,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到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证据.因此取证的质量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质量.本文通过对163起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证据质量进行调查分析,旨在对目前卫生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以便采取针对性强并且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正确处理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给今后执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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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愿戒毒人员治疗和管理的体会
众所周知,吸毒人员的生活都很懒散,他们极其随便,不愿受道德和纪律约束.强制戒毒人员因为受到了法律制裁,他们在戒毒所里的行为表现还会有所收敛,而自愿戒毒人员则不然,至今国家对自愿戒毒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戒毒所对他们进行处罚时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自愿戒毒者也清楚,戒毒所对他们来戒毒是持欢迎态度的,鉴于此,自愿人员在戒毒所内的表现更是有恃无恐,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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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护士心里护理道德
护士职业道德核心:护士职业道德核心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心里护理道德是护士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在工作中,根据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好护士与病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就要受到社会的指责,严重者会受剑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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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犯罪大学生法律制裁的思考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当代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国家、社会对他们应如何执法,如何适用法律,笔者对其浅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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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接受卫生行政处罚中如何应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犯同一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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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条件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卫生事务职能的卫生机构,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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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常州市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法律制裁.从卫生行政部门角度而言,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受处罚的当事人角度而言,卫生行政处罚是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卫生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能够反映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的办案能力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推进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依法行政办案能力,我们将常州市2005年度食品卫生、医政执法、公共场所、职业卫生等各专业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认真审阅与分析,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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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生医患沟通能力提升策略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医疗纠纷案件以每年11%的速度递增[1]。近期国内发生的多起针对医务人员的恶性伤害事件,使医患矛盾更加尖锐。行政立法规定对这种侵害行为予以了法律制裁。全科医生作为提供优质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成员,肩负着转变观念、重建良好的医患关系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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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成瘾者戒断期消化道异物58例手术麻醉分析
海洛因成瘾者对阿片样物质依赖很强,为了逃避强制戒毒或被法律制裁,常采取自伤、自残的行为.本院自1998年以来收治海洛因成瘾者戒断期间吞服异物56例进行手术,现将麻醉回顾性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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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屡禁不止,其表现特点如下:一是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数量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目前表现为伪劣食品的种类俱全,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数量也大幅攀升,不少案件的伪劣食品数以万吨,经营额上千万元.二是作案的形式趋向多样化,作案的手段趋向隐蔽化,犯罪主体趋向复杂化.有的犯罪分子已用现代科技手段使生产的伪劣食品具有"以假乱真"的效果,难以识别;有的采取送货上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见账本等手段逃避法律制裁;还有的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伪劣食品的销售打通渠道.三是单位犯罪是当前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的突出特点.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一些个体户发展到集体和国有企业.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参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是近年这类犯罪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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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竹中掺入吊白块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引发的思考
吊白块又称雕白块,化学名称为甲醛合次硫酸氢钠,有强烈的还原作用,由于甲醛对肾脏有损害,它是我国禁用于食品的工业漂白剂.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顾消费者的健康,把吊白块加入食品中.2000年6月桂林市卫生监督所在桂林市郊农村查处了三家在腐竹中加入吊白块的作坊,并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使犯罪人受到了法律制裁.此事经媒体等反复宣传,极大地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全市的食品市场.在查处此案中,发现有些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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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品检验风险与对策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是一把"双刃剑".它改变了1984年公布的第一部药品法中法律主体即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之间权力与义务的不平等问题,加大了管理者的义务、责任条款.既赋予了监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又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程序和所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在法律责任中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检验结果"不实"等,进行处罚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1].同时也意味药品检验工作有了危机、风险.如果我们对这一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对检验工作疏于管理,造成检验结果不实,导致风险发生,我们就可能被推上被告席,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损失甚至受到法律制裁.为避免检验风险的发生,笔者在此浅谈防范检验风险与对策,供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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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真空地带”及完善对策
本文通过对消毒产品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在现行的法律框架、部门分工、监管模式下出现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即对于“非消毒产品标注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这类违法行为,卫监管不了、药监等其他部门不管,导致违法者逍遥法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笔者建议从修改完善法律填补监管漏洞,以及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机制两方便解决该类问题,即在《消毒管理办法》中增加一条完整的公法规范,包括“假设+处理+制裁”,使监管有法可依,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净化消毒产品市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