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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例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2001年-2003年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有279例卫生行政处罚案例,现将上述案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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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初探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普法教育的开展,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也日渐增多.为使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立于不败之地,作为查处卫生违法案件的中心点和关键点之一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怎样使调查取证工作做全、做细、做深,使取得的证据有效、有力、充分、充实,关键是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6个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调查取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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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无证行医行政处罚薄弱环节分析
目的:根据某市2009-2012年139个打击无证行医行政处罚案例,对其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分析.方法:采用流行病学方法对案由种类、完全履行率等进行分析.结果:行政处罚是打击无证行医的有力手段,但分析结果显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案由较单一,案件执行过程中阻力较大,是某市无证行医行政处罚薄弱环节.结论:建议修订法律,拓宽思路,提高队伍素质,加大监管合力等对策,提高医疗执法工作效率,更有效地实施无证行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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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的行使限度及其控制探讨
卫生行政处罚权为卫生监督执法所必需,但其行使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范围,符合执法的目的,注重社会效应,促进社会和谐.为防止卫生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卫生行政处罚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多方面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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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155起非法行医案件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目的:了解大兴区非法行医案件行政处罚现状,为做好非法行医查处工作提出建议.方法:对2011-2012年大兴区155起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结果:155起非法行医案件外来人员占97.42%,98.06%的以租赁房屋形式开展诊疗活动,155起均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平均罚款金额为4 380元,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3起.结论:治理非法行医仍是当前一大社会性难题,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是解决调查取证难的有效手段,以加大对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力度和追究其刑事责任与申请强制执行相结合,是目前治理非法行医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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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及刑事诉讼案件特点分析
分析天津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及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情况和特点,是反映执行<食品卫生法>的一个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时值建国50周年之际,较系统地进行回顾、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和特点,对今后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将有可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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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质量公告值得注意的问题
当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为不断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履行《食品卫生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职权,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食品卫生监测结果.此举有力地打击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的权威性.同时,对敦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卫生质量,教育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遵法、守法,并使食品卫生接受社会监督具有积极作用.由于公告食品卫生质量,对企业的影响甚至会超过某一具体卫生行政处罚,因此其公告行为必须合法、客观、公正、规范.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卫生行政部门也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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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县2001年~2003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分析
为提高蓟县食品卫生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寻求对策,对蓟县2001年~2003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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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引发的争议
2001年中秋节期间,我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廉价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这一行为被我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该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查封.后经立案调查取证,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罚款一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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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规章的建议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卫生部新制定的《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也相继发布、施行,查处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能有法可依了。但在实践中这些规章仍有不足之处,使食品卫生监督员不便具体操作,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原则,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对“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关事故类处理办法和处理程序的立法经验,建议在有关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的卫生行政规章中增加以下内容条款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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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几个问题的初探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是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重要手段。为正确实施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本文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1 责令改正是否为一种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41条、46条、47条均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食品卫生法释义》将“责令改正”解释为一种行政处罚,现行卫统12表-3也将“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列出。笔者认为,责令改正不应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食品卫生法》并未规定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食品卫生法》第41条、46条、47条在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时,还规定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在规定责令改正时,未使用“给予”、“处以”等词,而在规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均使用了“给予”、“处以”等词,这就从形式上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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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听证程序中证据的提供
听证,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在促进行政权力公正运作,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如何正确地理解、掌握和运用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证据,听证程序中的证据与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有何不同,是我们做好卫生行政听证工作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难点之一.笔者认为,正确地理解和运用好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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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0年度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报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状况。为了提高我省的卫生行政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促进我省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现将2000年度我省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总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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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的探讨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不得将传染性疾病传播给广大消费者的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或者临时参加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必须履行"取得健康证明"这一义务,这是正确的,也是科学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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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证据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用以证明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材料。调查取证是食品卫生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水平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质量,甚至会因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不足而使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本文就以下易遇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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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与周显刚、罗其富、陈大羔、刘玮同志商榷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9年第5期发表了周显刚、罗其富同志"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一文(以下简称周文),2001年第4期发表了陈大羔、刘玮同志"商场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一文(以下简称陈文).他们针对某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罐头造成食物中毒的事件,从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两个方面加以分析,认为应当由罐头生产厂家和经营此罐头的商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文的观点是商场已履行了法定的义务(索证的义务和感官检查的义务),商场不可能对每一件商品通过检验再来确定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在这件事情上商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追究商场的有关法律责任欠缺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罐头生产厂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为符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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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性--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正确适用的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证生产经营,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论处:(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二)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浙江省某地区卫生局于1998年6月对一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予以取缔.因案情比较特殊,现就上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提出一些看法,与同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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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周显刚、罗其富同志商榷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9年第5期发表了周显刚、罗其富同志题为《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一文(以下简称周文),文中指出:某消费者在某食品商场购买了两听某厂生产的××牌八宝粥罐头,买后即开启一听让其4岁小孩食用,小孩食大半罐后的4h出现腹痛、腹泻,送入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该消费者遂将所购罐头带到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报案.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后,派出卫生监督员前往该商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商场3日前从某厂购进这批罐头共1 000听,已售出数十听,外观检查该批罐头密封完好,无“胖听”现象,标签齐全,全部在保质期内,商场还出示了这批罐头的检验合格证,卫生监督员当即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并随机抽样送卫生防疫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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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司(局)文件卫法监食便发[2000]145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文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两人共同违法,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一个违法事实两个违法主体一并处罚,由两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违法当事人擅自将卫生监督机构按程序查封的物品解封并转移,属于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此复。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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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2002~2004年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中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尊严.作者在对鹤壁市2002~2004年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找出目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