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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房子我的家
真正意识到房子的重要性,是在1994年7月.那时我研究生刚刚毕业,还蹭住在学校的宿舍.每一次进出,把门的老太太都像看贼一样地盯着我,一遍又一遍地警告:毕业了,该离校了,寝室要封了,再不走要罚款了.弄得我灰溜溜的,感觉真像做了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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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药品管理法》 12月起实施医生收红包重罚20万
收送"红包",可能被罚款20万元甚至判刑.这是记者日前从广东省药监局召开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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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严《食品安全法》 需强化机制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提高罚款额度、引入行政拘留、规定行业终身禁入.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严,其设置了对违法企业的重处条款,高额罚款、刑事处罚、终身禁入一个都不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相配套地构建严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同时实行严监管,推进责任"上墙",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食品安全工作将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对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也就是说,从标准到监管再到处罚追责,将形成一套严苛的法律和制度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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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制定露天餐饮准入标准
近期,《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2014年工作措施》公布,在《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在禁区露天烧烤将罚款2万,屡犯不改者将加倍处罚。《措施》提出,今年北京继续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治理整顿行动,坚决打击和取缔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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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餐饮业将试点“违规扣分”
将食品生产经营者视作“驾驶员”,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就要记分、罚款,等到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清算。如果连续数个周期分数都被扣完,就吊销执照。为保障食品安全,上海市食药监管局正考虑将一种类似于交通违章扣分的管理方法引入食品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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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多区食药监局公示处罚金额
5月9日,多家超市因食品问题被罚,这次处罚公示中,销售过期食品、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成食品主要问题。山东常生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被济南市食药监局罚款14.05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540元。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济南二环东路加油站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食品。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被罚款2.3936万。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济泺路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处罚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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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盘装载稳定性正日益受到关注
英国Aetna公司的Roger Cope称"托盘装载稳定性在饮料行业一直是一个制造商必须密切关注的问题."他始终相信避免损失的关键在于包装的质量而非包装的数量.这些损失往往由运输过程汇总的损坏引起,并且可能会招致超市罚款.Aetna公司总经理Colin Barker同意他的观点."我认为Roger说得很对.饮料公司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使头道包装正确无误,可一旦产品离开了生产区域,关注度和投入的资源就大不如前.我认为这些公司仍然应该时刻关注并投入资源以实现有效的包装.这不仅能节省包装膜成本,并且能降低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率,这一点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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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因抽检不合格已召回1850罐问题奶粉,处罚金额是涉案产品货值30倍
22日,羊城晚报记者从深圳市食药局获悉,深圳雅贝氏奶粉因抽检不合格,被罚款453.52万元,该金额是涉案产品货值的30倍。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总局关于2016年6月2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108号),其中深圳市雅贝氏(深圳)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贝氏公司)的“IQ系列”婴儿配方奶粉1段产品维生素A等10项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项指标(牛磺酸)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
一起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引发的争议
2001年中秋节期间,我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廉价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这一行为被我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该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查封.后经立案调查取证,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罚款一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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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人们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此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违法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的。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卫生执法人员经常遇到下面问题,对违法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同时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缴纳了罚款后,并未改正违法行为,仍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无证商贩接受了卫生行政部门罚款处罚后,更换经营地点从事违法活动。以上这两种行为是否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如何准确把握这一原则,对我们的实际工作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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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几个问题的初探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是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重要手段。为正确实施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本文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1 责令改正是否为一种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41条、46条、47条均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食品卫生法释义》将“责令改正”解释为一种行政处罚,现行卫统12表-3也将“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列出。笔者认为,责令改正不应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食品卫生法》并未规定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食品卫生法》第41条、46条、47条在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时,还规定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在规定责令改正时,未使用“给予”、“处以”等词,而在规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均使用了“给予”、“处以”等词,这就从形式上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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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先警告后罚款的处罚规定如何执行的探讨
<食品安全法>对较多违法行为作了"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规定.然而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在警告改正后再犯是否可以罚款?或是需要重启警告程序?笔者认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在警告改正后再犯的,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必重启警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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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35起食品卫生罚款的原因分析与探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提高饮食业食品卫生管理水平,本文就1999年泰安市卫生局对135家饭店等饮食单位给予罚款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发现饮食业食品卫生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掌握今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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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条形码管理要良法善治
日前,成都一家连锁药店收到当地质监部门的一张近万元的罚款通知单.罚款原因是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店出售的部分药品包装上的条形码存在问题.在超市购物已经采用条形码扫描结账的今天,药品这一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为什么其条形码的应用和管理会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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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规难治"见死不救"
据新浪网3月2日报道,广西南宁3月份开始实施<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医疗机构见死不救者高可罚款5万元.政策公布后,引起了媒体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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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怎能成医托!
2007年2月6日,上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海协和医院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医院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师给予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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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复议案的若干思考
1案情介绍2000年7月26日,温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鞋业有限公司设立的职工食堂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6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饮食3个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鞋业有限公司食堂"送达"予以取缔、罚款2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其"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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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探讨
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条款对罚款额度的规定都有一个范围,如"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或"一万元以下"等,而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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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食品卫生行政复议案的评析
1999年10月22日,杭州市某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对某饭店施行行政处罚.该饭店不服,向杭州市卫生局提出对区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复议.经审理,市卫生局于2000年7月11日以区卫生局未履行听证程序,对该饭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区卫生局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区卫生局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于2000年8月11日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8月24日该饭店缴纳罚款,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而结案.通过对本案的评析,以提高监督员的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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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胜诉引起的法律思考
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进行的一次执法行为,竟然被管理相对人以国务院文件为依据诉为"超越职权",并提起行政诉讼.当卫生行政部门主动应诉并递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后,法院裁定管理相对人撤诉,随后管理相对人主动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案件的胜诉维持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原处罚决定,捍卫了<食品卫生法>的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