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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中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适用初探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西方国家行政法领域中的兴起始于20世纪下半叶.由于法制传统各异,各国对该原则的法律规定与适用也有所差别,但均与行政许可有关.我国近年开始对该原则进行理论研究,其原因是我国行政管理活动及相关法律、政策随经济、社会环境加速变动,这样,先前法律或政策赋予相对人的利益有可能落空,因此对相对人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十分必要,这也是我国创建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但是,卫生行政许可有其特殊性,那么对该原则的适用也有一定特殊性.本文将探讨卫生行政许可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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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几个问题的初探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是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重要手段。为正确实施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本文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1 责令改正是否为一种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41条、46条、47条均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食品卫生法释义》将“责令改正”解释为一种行政处罚,现行卫统12表-3也将“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列出。笔者认为,责令改正不应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食品卫生法》并未规定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食品卫生法》第41条、46条、47条在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时,还规定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在规定责令改正时,未使用“给予”、“处以”等词,而在规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均使用了“给予”、“处以”等词,这就从形式上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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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药品标准法律制度评介
本文对英国药品标准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评介。英国药品标准的内容包括《英国药典》、《欧洲药典》、《英国批准药名》、药品标准物质以及非法定的药品标准,英国药品标准制定的组织架构包括英国药典委员会及其专家咨询组、专家小组和工作组以及秘书处和药典实验室,标准制定程序清晰明确。《英国药典》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凡是《英国药典》专论中规定的医药产品,在英国境内的销售或供应都必须符合药典规定。英国药品标准制度对中国药品标准制度改革的启示在于,应促进药品标准的科学管理,完善药品标准制定的组织架构,及时修订药品标准,进一步促进药品标准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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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标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概述中国药品标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进,指出了药品标准在药品监管中的重要法律地位.讨论了药品注册标准与药品标准的关系,论述了药品标准制定程序和模式的变革,药品标准的试行与修订以及药品标准的信息公开,探讨了如何在国际化背景下完善我国药品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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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法律但书
但书是法律文本中法律规范的一种表达方式,是与主文相反或相对的一种特殊法律规范,有其自身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法律中的但书具有限制、例外、补充和附加条件等功能,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适用法律但书将产生不同于主文的法律效果,但仍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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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中国的立法:基本医疗卫生法如何框定?
讨论4?卫生立法参与主体:“跨界”、多元化成为共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杨杰--卫生立法,应跳出单部门局限
卫生立法转移到全国人大有助于跳出部门利益的局限。卫生立法不仅仅是卫生一个部门的问题,还涉及到全社会很多领域的问题,不能根据一个部门的利益来推进立法。在立法过程中,目前还有很多争论,例如是叫“卫生基本法”还是“国民健康促进法”?如果是叫基本法,对医疗卫生工作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很多方面争论很大,涉及的敏感问题非常多,短期内很难统一思想,特别在卫生系统内部也有很多争论,会影响立法进程。现在还有叫“国民健康促进法”的提法,完全是走行政法的路径,规避一些敏感性问题,可以使法律尽快出台,制定出来后,即便位阶低,但制定出来就比没有法律要强。“健康中国2020”这个规划的内容很丰富,参考了很多国外立法,但线条较粗,原则性的东西较多。希望能够对国外的有关立法和执法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内卫生立法提供借鉴。 -
建立系统应急机制对付突发事件--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办公室主任周汉华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不仅给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很大冲击,也给我国正在发展中的公共卫生事业敲响了警钟,而且对我们的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5月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这对于我们抗击"非典"、战胜"非典"及今后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办公室主任周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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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赋予或者设定了行政权力,提出了行政权力行使、运用的规范,明确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的补救,用以调整在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尤其是行政与其它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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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行政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一定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的有自由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不可否认,这种"自由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的存在,对提高行政效率、缓解立法的普遍性、概括性和事件的个体差别性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并实施,随着依法行政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适当限制行政权力,依法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法研究的重要价值追求,也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结合基层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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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之辨(上)释义“非法行医”
近年来,由于医生执业政策的逐步放开,涉及“非法行医”的案件报道屡见不鲜.但是,在不同法律层面,我国社会公众及各界人士对“非法行医”这一概念的界定却存在很大差别.在我国,仅刑法中有“非法行医”的概念,而行政法和民法中则尚未明确.本期,作者将从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的三个法律关系中来分析,如何理解医生的超范围、超执业地点、超执业类别的执业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等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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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在站车卫生检查工作中的应用
铁路站车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卫生监督工作范畴的一个特例,是铁路与地方卫生监督工作大的不同之处.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在执行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执行铁道部相关站车卫生工作的有关部标和规定.但无论是在旅客列车上还是在所辖沿线,一切监督执法行为都应遵循国家行政法所规定的职权、程序和行使职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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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食品卫生监督影响初探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它集中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法治、公正、公开、效率等基本原则.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1].卫生监督部门担负着社会公共卫生领域行政许可、监督职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对卫生监督部门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就上海市的食品卫生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为主要方向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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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确立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及路径探讨--行政法诚信原则之我见
本文在分析确立行政法中诚信原则必要性的基础上,探寻确立在行政法中确立诚信原则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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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
对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调整的认识,目前学术界看法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①认为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②认为是契约关系,受合同法调整;③认为是消费关系,受消费法调整;④认为是类似于行政管理关系,受行政法调整;⑤认为应建立完全独立的卫生法或医事法体系来调整医患关系.综观以上观点,虽各持一定的理由和理论依据,但却存在一个共同的欠缺,即对医患关系中的医方法律主体的认识显得非常笼统和模糊,往往把契约主体的义务与医疗技术的特殊性掺杂起来,以医疗技术的高风险、高技术、高服务来否认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契约义务,以此掩盖医患关系的契约实质,规避契约主体对契约义务的承担.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应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的医方法律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明确医患关系中的主体定位,是理解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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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再注册的行政法思考
在2007年,药品监管成为受到普遍关注的公共论题.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宣布将于2007年开展药品的再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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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监督执法中刑事案件的移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从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竞合.对这类案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存在颇多争议和对法规的不一致理解.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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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的药监工作理念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建国以来行政法法制建设史上又一座里程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适应<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创新工作理念,明晰工作思路,以适应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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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视域下的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是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手段,是信息规制工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运用;有利于行政机关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推进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文章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通过研究认为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法律性质是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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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中“数过并罚”之探讨
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目前还没有“数过并罚”的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会适用《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和规章,经常出现类似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情形,笔者暂且称之为“数过并罚”,不少执法者对此感到困惑.笔者结合法学理论知识简要分析“数过并罚”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部分部门规章对“数过并罚”的相关规定,从这些规章的立法精神和执法实践层面探讨“数过并罚”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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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卫生信访(投诉)与举报的区别和处理
卫生信访、投诉与举报,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的日常工作之一,但三者是糅合在一起,还是应加以区分,行政法和卫生行政执法理论上的研究有些薄弱,实践中有困惑,因此,采取一框装的方式,通通当作卫生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规定来进行处理是较常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