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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我院医保管理工作中经验及体会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保工作是新时期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影响社会、影响民众生活的头等大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推行将传统的"医院——患者"服务消费关系转变成为"医院——患者——医疗保险——政府监督"这一复杂多元的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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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医患关系 促进医院发展
古往今来,医患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都是以"诚信"为前提的,患者希望将心理上的需要和问题向医生倾诉,求得明确诊治,同时也需要医生从心理上、社会上给予其关心、指导和抚慰;医生则希望患者从心理上和行动上理解支持他们的工作,建立融洽人际关系.这种真诚、信任的医患关系有利于医生了解病情,有利于医生放心、尽心地为病人诊治.但是,由于医学分科愈来愈细,医者日益专业化,形成了一个医生只对某一种病或患者的某一部位(器官、系统)的病变负责,而一个患者要全面地检查治疗,就要面对几个或者十几个医生,"一医一患"的关系被"多医多患"的关系所取代,医患间的信用关系被消费关系、供求关系、法律关系等"物"的关系所淡化,医患关系的"诚信"基础受到了冲击,由此产生了医患间的隔阂与猜疑.譬如:一项本属正常医疗程序的手术签字,是法定的医院对患者进行手术前的一种告知行为,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却认为这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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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
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近年来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医疗卫生是公益福利事业,医方履行的是一种社会公共职务,因而,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有人认为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有人认为医患关系中患者是花钱买健康而且处于弱者地位,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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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护理文书记录中的法律意识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人们自我保护意识、法制意识和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医疗工作中很明显地感受到了病人的法律意识加强了.在浙江省2000年10月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6条明确规定"医患关系"为"消费关系".投诉和诉诸法律的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在我们医疗活动中完整的病历资料是有重要法律作用的文件,而护理文书记录则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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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好医患关系
近年来,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甚至有些人近乎荒唐地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关系,到医院看病,就好比进了黑店,要处处提防上当受骗.其实,很多患者也都知道好的医患关系是好的疗效的保障.尽管搞坏医患关系的因素有很多,但是从患者的身体健康考虑,患者只有和医生良好相处,成为好朋友,才能把病治好.毕竟,患者去看病的目的自然是治好病,而绝大多数医生看病的目标也是把病治好.而好的疗效需要医生和患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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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瓶甜饮料不亚于慢性毒害
含糖的甜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功能饮料,甚至包括纯果汁.只要含糖,无论是白糖(蔗糖)还是葡萄糖,无论是水果自带的糖还是添加进去的糖浆,多喝甜饮料都会带来潜在的健康害处.害处一:促进肾结石在大部分人心目中,肾结石多是草酸钙结石,那么应当和草酸、钙的关系比较大,很少有人想到它会和甜饮料有关.美国是个肾结石高发大国,和其国民的甜饮料高消费关系不小.研究者分析认为,甜饮料降低了钙和钾的摄入量,增加了蔗糖的摄入量,可能是引起肾结石风险升高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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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士的护理行为与法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进步,媒体的宣传,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由司法部门介入处理的日渐增多.特别是将医患关系寓为特殊的消费关系后,护士的护理行为不仅受<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护士管理办法>的制约,同时也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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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性主义视角看医患关系
1 医患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综合目前人们对于医患关系的争论,大致有这样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患者到医院来挂号,医院对患者收费,就等于承认了这种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不一样,医患合同不一定可以充分协商,如患者可以选择医院和医生,但医院和医生并不一定可以选择患者.另一种观点是对前一种观点的引申,认为医患关系不仅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且是一种消费关系,是一种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医院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患关系理应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救死扶伤”只是一个道德标准,约束力太弱,如果把道德规范运用于法律领域,便很难理顺其中的关系.但还有一种看法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把医患关系视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是不公正的,因为医生要用自己的知识和仁慈解除患者的痛苦,医患关系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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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古已有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的日益增强,医患关系逐渐为人们所关注,成为热门话题、社会焦点.人们关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在医患关系存续中的权益.维护权益的前提是对医患关系的认识和了解,尤其是对医患关系属性的认定和了解.不同的学者对医患关系性质的界定是不同的.文章从法学的角度论证,医患关系既不属民事合同关系,也不属民事消费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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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与患者的沟通技巧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护理服务的内涵也在不断深入.人文服务理念主要体现在护患关系上,护患沟通,大程度满足病人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护理人员一方,而在学校及临床上大部分时间花在学习关于疾病的诊治与护理上,缺乏培养护理人员如何与病人沟通,如何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实际上医患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关系,同一种疾病的治疗可能千篇一律,大同小异,但同一种疾病不同的病人有不同的心理和行为,真正做好个体化、人性化服务是一门重要而困难的课题,因此掌握护理沟通技巧显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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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
对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调整的认识,目前学术界看法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①认为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②认为是契约关系,受合同法调整;③认为是消费关系,受消费法调整;④认为是类似于行政管理关系,受行政法调整;⑤认为应建立完全独立的卫生法或医事法体系来调整医患关系.综观以上观点,虽各持一定的理由和理论依据,但却存在一个共同的欠缺,即对医患关系中的医方法律主体的认识显得非常笼统和模糊,往往把契约主体的义务与医疗技术的特殊性掺杂起来,以医疗技术的高风险、高技术、高服务来否认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契约义务,以此掩盖医患关系的契约实质,规避契约主体对契约义务的承担.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应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的医方法律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明确医患关系中的主体定位,是理解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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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市场与教育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比较研究
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了商品贸易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市场交易各方商品信息的公开与共享。长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对商品消费信息的知情与对称,只有这样,消费合宜性在消费过程中才能在不同程度上得以实现,尽管在某些方面,合宜所体现的可能只是相对的满足。但是,对消费者而言,商品交易的过程是可及的和公平的。随着商品范围的扩大与市场内涵的延伸,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新型的、特殊的商品不断涌现,充实了市场种类,特别是服务市场大行其道,其中尤以教育与医疗市场发展甚。医疗服务的消费关系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服务的消费关系人的知性与发展,二者对个人、家庭、社会生活影响极大,关乎社会和谐。然而,正是这两个对消费者至关重要的商品,却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几无任何信息优势的商品,其中信息不对称是其重要原因。本文对教育与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作一比较,对消解消费者心中的迷障或可有益,同时也可为管理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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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医患关系分析
患者到医院就诊是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生理需要而接受医疗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患者应属于消费者.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既符合我国目前医疗关系现状,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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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特许连锁经营
近两年来,无论是从我国国民的消费结构、消费规模、消费水平还是消费关系上来看,大家都可以发现,人们的生活水平正在提高,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正让我们的百姓亲身体验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以及各领域的不断发展,集健康、保健、保养、休闲、文化于一体的消费方式,在国民生活中逐渐普及,人们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数量享用着这一服务产品,并以这一服务产品的使用过程改善着自己的生活状态.如果说商品消费还不能充分体现和满足居民消费体验,服务型消费、服务型产品的提供将在这方面开辟新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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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医保工作难点与对策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保工作是新时期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绍成部分,是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影响社会、影响民众生活的头等大事[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推行将传统的"医院-患者"服务消费关系转变成为"医院-患者-医疗保险-政府监督"这一复杂多元的消费模式,要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低耗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