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改善医患关系 促进医院发展
古往今来,医患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都是以"诚信"为前提的,患者希望将心理上的需要和问题向医生倾诉,求得明确诊治,同时也需要医生从心理上、社会上给予其关心、指导和抚慰;医生则希望患者从心理上和行动上理解支持他们的工作,建立融洽人际关系.这种真诚、信任的医患关系有利于医生了解病情,有利于医生放心、尽心地为病人诊治.但是,由于医学分科愈来愈细,医者日益专业化,形成了一个医生只对某一种病或患者的某一部位(器官、系统)的病变负责,而一个患者要全面地检查治疗,就要面对几个或者十几个医生,"一医一患"的关系被"多医多患"的关系所取代,医患间的信用关系被消费关系、供求关系、法律关系等"物"的关系所淡化,医患关系的"诚信"基础受到了冲击,由此产生了医患间的隔阂与猜疑.譬如:一项本属正常医疗程序的手术签字,是法定的医院对患者进行手术前的一种告知行为,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却认为这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一种手段.
-
他人代为手术签字合法吗?
手术签字通常被认为是在医方为患者提供损伤性治疗前,手术患者或其代表人对其提供的同意书签字,表示同意手术的民事法律行为[1].关于他人代为手术签字的问题,卫生部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国务院96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有相关规定.如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第40条"手术室工作制度"中的附则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有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机关同意时可由主治医生签字,主任或院长,业务院长批准执行",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
基于患者知情同意权新时期我国手术签字制度的思考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具体体现,基于知情同意权的国内手术签字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签字主体由家属到患者本人不断发生变化.《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先后颁布实施,弥补了相关法律缺失,但同时仍存在诸多实践困境,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理清思路,以便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加以规范.
-
对我国现行手术签字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的手术签字制度是把同意手术的签字权给了包括家属在内的第三者,这种作法既有悖于医学伦理的知情同意原则,又不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易引发医患纠纷.因此,非法定事由,同意手术的签字权,理应归于患者本人.
-
浅谈手术签字与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制度是医院一项十分重要的医疗工作制度,尤其目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环境下,各医院更应该重视知情同意制度的执行.知情同意分为口头、书面两种告知形式,在医疗活动中,手术前谈话是十分重要的知情过程,也是外科手术病人病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同时更重要的是用书面形式征求、体现、维护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
-
乳腺肿瘤患者手术签字前后焦虑程度分析与护理对策
目的:评估术前手术签字对乳腺肿瘤患者焦虑的影响.方法:对42 例乳腺肿瘤择期手术患者在手术签字前后均使用迈瑞心电监护仪进行血压、心率的观察,采用焦虑自评量表进行心理测评.结果:手术签字后患者焦虑程度较签字前加重,血压、心率较签字前增高、加快.结论:正确评估手术签字对乳腺肿瘤患者的心理影响,采取有效的护理干预措施,减轻患者术前焦虑、恐惧、紧张不安,可以使患者积极配合手术、保证手术顺利进行.
-
对手术签字的法律思考
手术签字是医生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的一种知情权的表示,它要求患者或其委托人在手术协议书鉴字以表示同意手术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是让患者和家属对手术行为,特别是对手术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一个医患双方沟通和交流的过程.在医学实践中,除急救外,惟有此签字,医方才获得了患者及家属的授权,才能进行有效治疗.那么在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又应该如何来认定这种签字的法律效力呢?
-
对于手术签字性质的再认识
1 对于手术签字性质的已有观点目前,关于手术签字的性质,理论上有授权说、附随义务说、支配说、合同说等不同观点.
-
论患者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及对策——对北京朝阳医院孕妇胎儿双亡事件的法律思考
2007年11月21日14时,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就诊.因病情危重医院决定欠费收入院治疗,并建议剖宫产手术.因家属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未能施行.当晚19时,李丽云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母子双亡.北京市卫生局对事件调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做出结论:孕妇死亡不可避免,但剖宫产手术可能会挽救胎儿生命;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失[1].
-
医本仁术 命大于天——反思一尸两命案
孕妇因呼吸道感染求诊,必须实施剖腹产手术,医院因陪同人员拒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未能进行手术并眼睁睁地看着孕妇和胎儿死亡.本案是个极其个别的案例,但是仔细反思足以说明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有不足,医院处理也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除了法律法规之外,不仅医患沟通出了障碍,临床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更是需要大大加强.
-
他人代为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协调
1 问题的提出案例1:病人李某,女,因阴道流血1月余入住妇科.入院后确诊为子宫肌瘤、子宫颈Ⅲ度糜烂(宫颈涂片有细胞核质变).在充分完善术前准备的基础上,决定施行子宫全切除术.术前主管医生和护士详细向病人及其丈夫介绍病情后,由其丈夫在<手术同意书>上履行了签字"同意手术"进行子宫全切术.手术顺利,病人痊愈出院.但出院时,病人拒交住院费用,并要求经济赔偿.理由是,子宫是她个人拥有的女性器官,只有她自己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切除.而院方在未经取得她个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即施行了手术,侵犯了她的知情同意权.院方则认为,手术程序严谨、完善,术前已与病人充分交流,由其丈夫签字同意,不存在侵权行为[1].
-
42例甲状腺腺瘤患者手术签字前后焦虑程度分析与对策
目的 评估术前手术签字对甲状腺腺瘤患者焦虑的影响.方法 对42例甲状腺腺瘤择期手术患者在手术签字前后,进行血压、心率的观察,采用焦虑自评量表进行心理测评.结果 手术签字后患者焦虑程度较签字前加重,血压、心率较签字前增高、加快.结论 正确评估手术签字对甲状腺腺瘤患者的心理影响,采取有效的护理干预措施,减轻患者术前焦虑、恐惧、紧张不安,是使患者积极配合手术、保证手术顺利进行的关键之一.
-
他人代为手术签字合法吗
手术签字通常认为是在医方为患者提供损伤性治疗前,手术患者或其代表人对其提供的同意书签字表示同意手术的民事法律行为[1].关于他人代为手术签字问题,卫生部19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有相关规定.
-
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手术公证是患者知情同意的书面表现形式,而非医患之间签定的"生死"合同.手术公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证明医生是否真实完全地履行了告知义务,证明患者签字是否真实自愿,对于救治病人、保护医生权利、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
颅后窝横窦骑跨式大血肿治愈1例
患者,男,30岁.因后仰跌伤后枕部4小时急诊人院.伤后当即短暂昏迷,以后头昏胀痛,神差思睡,恶心呕吐胃内容物3次.查体:嗜睡状,可正确回答问题,瞳孔正常,双手握力降低,双手交替快复动作试验阳性,指鼻试验可疑阳性.CT检查示:后颅凹中线右侧一2.56cm×4.36cm高密度影,波及5个层面,CT值76Hu,边界清楚,环池等结构不清,3脑室和侧脑室未见异常.结合病史和体征诊断为:颅后窝骑跨式硬膜外血肿.立即准备手术治疗,但家属拒绝手术签字.36小时后,患者头部疼痛剧烈加重.加强脱水治疗无效,呕吐胃内容物2次,嗜睡,视物有轻度双影状模糊,双手握力较前明显降低,双手交替快复动作试验明显阳性,指鼻试验阳性,颈拮抗.此时患者和家属要求手术治疗.再CT示:颅后窝右侧半圆型高密度影较前日CT影增大,6cm×3cm高密度影波及6个层面,CT值82Hu,3脑室呈葫芦状增大,两侧脑室明显扩大,中线结构居中.
-
医疗救治中亲属签字的法律效力分析
“肖志军拒签案”引发了法学界及整个社会的巨大震动.是什么让肖志军的拒签造成了“一尸两命”的惨案?笔者针对该案中患者家属签字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后认为,患者家属不能代理患者同意而处分患者的人身权,更不能决定手术与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社会所赋予的职责履行义务,而患者亲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签字仅是行使其知情权、处分其监护权或者亲属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