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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是世界上实行自由离婚制度的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对此,各国采取了在离婚时给付配偶扶养费、给付配偶补偿费、对配偶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者是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等措施.而在离婚时适用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救济方法.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也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了一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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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微信证据的采用与探讨
笔者以一起非法医疗美容行医案件为例,从案情本身出发,结合当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微信的使用现状入手,分析微信证据出现的时代性特点和电子证据在法律认证方面的进展,指出因实名制问题带来的微信证据的使用问题,就此提出司法实践的具体途径.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微信证据能否作为该类民事案件中的定案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笔者进一步指出,真实性和关联性在微信证据使用中的重要性和相关的司法实践途径,同时指出电子数据为当前司法实践带来的突破和挑战,并结合当前国情,为案件当事人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提出了相关的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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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解析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大多是因为劳动者尚在合同期内.如何依照法律的规定,合理、合法地解除合同期内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以3个案件为例,详细阐述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期内劳动关系的法律实体规定与程序要求,希望可以给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以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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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案例精解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误解.第一个误解是,这类劳动纠纷,劳动者必输,因为劳动者取证困难,也无力承担长时间维权的时间、经济成本.第二个误解是,这类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必输,因为用人单位没有能力做到很规范的用工标准,也不可避免会留下蛛丝马迹,被劳动者抓到马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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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如何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在如何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方面,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却是千奇百怪、纷争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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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用工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玛莉亚是一名来自英国的女士,2002年9月随丈夫持职业签证来到中国。2004年11月,玛莉亚来到北京某医院工作,担任行政人员,并签订一份1年期的雇佣合同。入职时,医院答应为其办理职业签证以及就业证的更改,但随后医院称中国政策有变,玛莉亚可以持附属签证在华就业,随后让玛莉亚自己办理了附属签证(玛莉亚的爱人仍在中国就业,持有职业签证)。2005年6月,玛莉亚与医院续签了一份4年期的雇佣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6月30日。2006年底玛莉亚怀孕,并就产假问题与医院达成一致意见:玛莉亚可以享受3个月的带薪产假,并且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期至2009年6月30日的雇佣合同,合同中第3条f款约定了“特定产假”:“产假薪金(2300美元/月)将以如下方式支付--2008年7月1日支付50%(3450美元),另外50%(3450美元)将于2009年7月1日支付。”玛莉亚的产假为2007年5月21日至200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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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失败之后
在司法实践中,因生育缺陷产生医疗纠纷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热议的焦点。在当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高龄产妇激增的社会背景下,很有必要以案例探讨的形式对此类问题加以研究,为此,本期“法与卫生”栏目特邀两位卫生法学专家从不同角度撰文。综合相关观点,可以看出,未实现优生优育结果不能认定为构成母婴保健的根本违约,只有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切实存在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构成因果联系的,才能有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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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
1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的现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第50条、51条、第52条对医疗损害赔偿作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其中,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的考虑因素、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亲属的损失赔偿及计算、一次性结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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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认定的探讨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备条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条件.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除具备自然人犯罪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外,另应具备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因此依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即医务人员是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还是指医疗机构中所有的工作人员,这对于区别本罪与其它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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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实习医生医疗过错的定性分歧
医学临床实践是实习医生必不可少的学习环节,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实习医生遍布在全国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近年来,医疗机构因实习医生的医疗实践活动引发了一些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实习医生的医疗过错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医患双方乃至医学界、法学界的意见各不相同,司法机关的判决也不一致.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处理与争议,说明了人们对实习医生医疗实践的定性存在疑惑.本文讨论的实习医生医疗过错行为,仅指一般实习医生在临床实践中由医学过错引发的纠纷,对实习医生个人故意违反规定,恶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拟从当前对实习医生医疗过错定性争议出发,分析探讨实习医生医疗实践的性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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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印度是历史悠久、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在国际论坛上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呼声高的国家之一.印度在保护传统医药知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其中的一些经验对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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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待建立预防接种后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
有关预防接种后不良反应的立法,早见于1980年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但是当时着重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为充分发挥生物制品在防病灭病工作中的作用,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也再次提及了关于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与处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但是上述规定,特别是关于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赔偿办法已经明显与目前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相匹配了.因预防接种后发生不良反应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是因为对该问题缺少理论层面的探讨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量裁不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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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筛查后"不当出生"的法律问题思考
近年来,产前超声筛查后仍然"不当出生"的事例在国内屡屡见诸报端,有些甚至对簿公堂.而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如何判断医疗过错、如何分担双方举证责任等诸多问题尚需澄清.本文对两个案例分析后指出,在<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前超声筛查后"不当出生"案件应该遵循怎样的过错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实践中,提出医务人员预防因产前超声筛查后"不当出生"纠纷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而指出尽快推动建立产前超声筛查意外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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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受审能力
对受审能力的研究是司法精神病学中一个重要领域.目前,国内对精神病患者受审能力的鉴定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需求却越来越多,故有必要加快受审能力研究的进程,制定相关的评定标准,以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本文结合国内外文献,对这一问题进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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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关于侵权责任之医疗损害责任(四)——医疗争议中有待完善的医疗鉴定制度(1)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医疗鉴定二元化模式,医学界和法学界人士纷纷提出现阶段医疗鉴定应当如何实施的问题.刘鑫等[1]指出,我国当前医疗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鉴定结论依赖症",法官常常用鉴定代替了应当结合"心证"形成事实判断的过程,此现状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是降低了司法效力,贬损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现就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争议中涉及的鉴定问题做一阐述,以使读者有所了解.本讲内容的专题案例将在下一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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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前药制备专利侵权风险判定规则初探
本文在对比中美两国对于前药专利侵权判定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中美两国有关专利共同侵权和诱导侵权的判定规则,借鉴美国法院对于专利诱导侵权的审理思路,模拟了药品研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前药制备有关的专利侵权风险案例,为我国创新主体在药品研发过程中如何合理规避、排查与化解药品研发经营中的前药专利侵权风险提供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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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含量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探讨
目前,国内新型毒品犯罪形势严峻~([1]).由于我国刑法未对新型毒品的种类及其定罪量刑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加上制毒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型毒品成分复杂、变化多样,毒品掺假问题也正日益突出~([2]),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法院系统出于量刑公正和判案准确考虑,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对缴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并把它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而公安机关受技术设备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很难对所有的新型毒品案件进行含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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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监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几种情形
任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必须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则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程序规定对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易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这样就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旦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因此,笔者根据多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结合药监执法过程中常出现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供执法人员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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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中几种常见的违法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决定或判决撤销、变更,但未规定实体违法的表现形式,造成执法人员难以把握,导致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出现错误的情形,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旦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笔者根据多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试就常出现的药监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供执法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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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
近几年来,医患纠纷的持续攀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虽然国务院在2002年9月推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也未能有效遏制这一势头.从法律角度看,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界对有关医患纠纷诸多问题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司法实践中竟然出现作为原告的患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自己败诉的奇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