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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举办5期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班
2001年9~12月,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法制办公室连续举办5期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班.培训班每次为期一周,培训分两个部分进行:前部分由法制办专家进行行政法规的培训,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行为学>、<证据学>六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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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
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相继出台和颁布,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日臻完善.卫生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国家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它受<行政处罚法>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如果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要求撤销或变更不当甚至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并可申请行政赔偿以弥补因违法和不当处罚而造成的损失.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主要有:陈述申辩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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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中的法律误区
我国<民事诉法>第72条及<行政诉讼法>第35条均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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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造成药监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分别规定,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决定或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原处罚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真正内涵,它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如何把握行政处罚证据充分的基本要求等均未作规定.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难以把握,行政处罚一旦经过复议被撤销或者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为此,笔者试结合药监执法实践,就药监执法人员如何避免造成主要证据不足,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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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监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几种情形
任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必须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则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程序规定对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易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这样就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旦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因此,笔者根据多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结合药监执法过程中常出现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供执法人员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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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中几种常见的违法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决定或判决撤销、变更,但未规定实体违法的表现形式,造成执法人员难以把握,导致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出现错误的情形,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旦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笔者根据多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试就常出现的药监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供执法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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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要件
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调整范畴.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药监执法人员操作常常出现偏差,一但败诉还应赔偿经济损失.笔者试结合药监执法实践,就如何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措施,谈谈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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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及相关问题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当事人提起,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证据的审查就是其中一种.行政处罚决定要经得住考验,作为证据要经得起推敲,要达到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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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与学术研讨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及<行政诉讼法>第35条均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由此确立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关于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是<条例>赋予医学会的一项特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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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的司法程序(上)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中,法院的判决是强有力的一种,在国家法制的保护下,生效判决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迫使任何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首先必须熟知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常见下列几种:一是对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赔偿数额有争议,属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法》审理;二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处理决定不服,属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依《行政诉讼法》审理;三是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四是个别极其严重的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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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主要问题探讨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不断走向法制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如何完善内部机制,规范卫生执法工作,结合当前卫生监督管理的现状,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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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探讨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不断走向法制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完善内部机制,以利规范卫生执法工作,结合当前卫生监督管理的现状,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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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主要问题探讨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不断走向法制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完善内部机制,以利规范卫生执法工作,结合当前卫生监督管理的现状,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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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生黑名单制度Or修订执业医师法
近日,中国医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某媒体专访时表示,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该协会已正式启动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公示考核结果的同时,医生不过关的原因也有望对社会公示.这意味着,在两年一次的考核中,因医德医风问题未通过考核的医生,将被列入"黑名单".但迄今为止,黑名单制度仍是中国法律制度中的盲区,毫无法律依据可循.试问,如果这一制度建立起来,又用什么法律制度约束该制度可能发生的不作为或肆意妄为呢?难道只能通过上访解决吗?因为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均未明确将黑名单制度作为行政和司法纠错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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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几点看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不断走向法制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完善内部机制,以利规范卫生执法工作,结合当前卫生监督管理的现状,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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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卫生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
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向当事人送达是确定该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的前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如果卫生行政机关不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探讨和研究法律文书如何合法有效送达当事人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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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中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责任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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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中的行政行为探析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已成为理解和把握行政法制的关键性术语.行政行为通说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体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讲,行政行为可以被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件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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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对卫生行政部门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及管理对策
1案件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8类行政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具体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有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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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执法诉讼探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共卫生立法和执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1995年10月30日试行法修定后改成正式法,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长期以来公共卫生执法在保障人民健康,惩治违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1991年10月1日,国家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促进法律法规的配套和完善,制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利用执法部门的廉政,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和执法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