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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食品卫生行政复议案的评析
1999年10月22日,杭州市某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对某饭店施行行政处罚.该饭店不服,向杭州市卫生局提出对区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复议.经审理,市卫生局于2000年7月11日以区卫生局未履行听证程序,对该饭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区卫生局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区卫生局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于2000年8月11日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8月24日该饭店缴纳罚款,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而结案.通过对本案的评析,以提高监督员的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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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中几种常见的违法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决定或判决撤销、变更,但未规定实体违法的表现形式,造成执法人员难以把握,导致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出现错误的情形,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旦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笔者根据多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试就常出现的药监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供执法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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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中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责任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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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在执法办案调查取证期间,在勘验检查的基础上,对勘验检查未能查清的人和事进行的进一步调查,也是行政处罚案件常用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法律文书,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笔录的质量也是考核办案人员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制作的询问笔录,会影响它作为证据使用时的法定效力.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执法监察人员对这项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制作出的笔录质量往往不尽人意.因此,制作出符合要求的询问笔录对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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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1 案情简介2004年6月2日,某区卫生局对辖区内的放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民营医院未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卫生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某民营医院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件>及<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某民营医院分别给予责令停止放射工作和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将两份处罚决定书送达了民营医院.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某市卫生局或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某民营医院接受处罚后,于2004年8月20日以自己的行为只属对放射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对放射工作人员已经进行了个人剂量监测,某区卫生局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某区卫生局对民营医院因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罚款两千元的处罚决定,并返还民营医院已缴纳的两千元罚款.法院受理后依法调查审理了此案,认为某区卫生局作出的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某区卫生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