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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法律不会坐视不管
近期各地出现多起教师虐待和残害儿童事件,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引发公众热议.而且,这些事件还在持续发酵.或许,从温暖环境中长大的80、90后幼师们的主观意识并非真想伤害幼童,但这种伤害对7岁以下孩子的人格成长危害之深、社会影响之大,都足以向全社会敲响震耳欲聋的警钟.虐童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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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试行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本刊讯(记者孟雯)根据日前印发的《广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凡在该市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禽畜动物肉类的企业和个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10种行为,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今后一律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纳入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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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严”食品安全法获通过体现严惩重处原则等
本刊讯(记者王崇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在农药管理、保健食品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网购食品监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等多个关系到“舌尖上的安全”的环节做出进一步规定。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强化了对于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等处罚措施,被称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法。 -
论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中不移送案件的刑事责任
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是保护食品安全的要求.故意不移送,情节严重的,则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则会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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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中预防执法人员规避刑事责任研究
近年来,在全国一些地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卫生执法人员被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使卫生执法人员流血、流汗还要流泪.为了预防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打击非法行医中规避刑事责任,一是加强和司法机关的沟通,二是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建立合理的打击非法行医组织体系,四是加大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的意识,五是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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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卫生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疑似案件的移送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监督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首先面临的是法律部门的适用问题。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即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方式。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罚;对于犯罪行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这对于实现罚责相当的法律要求,保证《食品卫生法》的贯彻实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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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自律维权百洋基金行动特约稿医疗回扣与刑事犯罪
媒体新近对"医疗回扣等商业贿赂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广泛报道其实有不准确之处.早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就已有对包括医疗回扣在内的单位受贿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医疗机构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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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与药价
王茂祥:加大打击制售假药力度全国政协委员、吉林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茂祥提案呼吁,加大打击制售假药的力度,让违法者造假一次,终身付出代价.对制售假劣药品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支持、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的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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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行医罪的思考
目前非法行医已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危害着公共卫生安全,但因法律的缺陷导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者缺少有效的打击手段.本文由一起计生机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引发诸多非法行医罪思考,就非法行医的主体、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的特征及认定、非法行医的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提出了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及修订相关医疗法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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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卫生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探讨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而且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进行移送,切不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要全面的、系统的收集证据;(2)要严格遵守移送程序;(3)要正确适用<刑法>条款.这既可提高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成功率,同时又可使涉嫌犯罪分子难免逃脱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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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醋行政处罚案的思考
2003年4月,山东莱城区卫生局查获了一个用工业醋酸兑制食醋的加工点,当事人是外省人,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制假、售假.卫生局认为其行为应负刑事责任,转请公安部门共同调查取证,公安部门不予配合,而使当事人逃脱了法律惩戒.该案中的一些问题值得反思,在今后工作中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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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卫生监督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调研及分析
目的 掌握并分析江苏省近年来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卫生监督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为卫生监督机构提供借鉴.方法 采用资料调研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论 指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政府应提供必要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联动,卫生监督机构配置充足力量,卫生监督员更要切实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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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及建议
1 行政处罚过于严厉,不以医疗事故争讼规避处罚的现象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5条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做了如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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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上)
根据责任的性质一般分为三种,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下面分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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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第七讲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下)
2 刑事责任2.1 刑事责任的概述刑事责任--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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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疗事故概要介绍
医疗事故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所谓难,一是指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包括了①医疗活动是由负有特定义务的从事特殊行业的医务人员构成;②医疗活动的诊治对象为活的肌体、活的人;③医学事业的高科技含量与医疗活动的高风险性;④医学未被认知领域的宽度与深度.二是指处理与裁决上的复杂性.因此,至今为止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建立了完整的医疗事故法律制度,并且不同法系之间、相同法系的各国之间其医疗事故法律制度也存在着较多差异.但有几个基本特征是一致的,一是定性与处理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二是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侧重于经济赔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三是刑事法律的适用多以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种情况极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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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理论探讨
医疗事故可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二者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同,责任性医疗事故因其行为主体有过错,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成立的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及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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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导致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研究
损伤可致躯体伤残,也可致精神的伤残[1].损伤导致精神障碍损伤程度即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结果,不仅涉及到损伤赔偿问题,有的还涉及到刑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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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及防范措施
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是指患者在精神因素或精神症状支配下,突然发生自伤、自杀、伤人、毁物等冲动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1].现总结暴力行为发生的常见原因,并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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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认定标准的探析
按照国内司法精神病学界的观点,触犯刑律而不负刑事责任须满足两个要件,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并认为医学要件是指"精神病人",法学要件是指"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