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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自律维权百洋基金行动特约稿医疗回扣与刑事犯罪
媒体新近对"医疗回扣等商业贿赂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广泛报道其实有不准确之处.早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就已有对包括医疗回扣在内的单位受贿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医疗机构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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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贿赂遭遇"重典"惩治
日前,国家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新修改的第163条内容.在这一修改的法条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医药界这个频频曝出商业贿赂丑闻的行业被列入惩治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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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适用商业贿赂罪
日前一些媒体报道声称"目前提请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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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现象原因分析与思考
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展开调研,不同人群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医疗红包是医疗行业中的潜规则,也是道德、社会、法律问题.针对产生医疗红包的体制原因、道德偏离,如何进行医疗体制改革,才能真正地回归医院公益性,并实现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的目标.文章提出要改变分配制度、完善医疗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及要依法界定医疗红包的贿赂性质,明确法律责任,并给予有力打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