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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有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之下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实证分析
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大众对于食品也更加关注,建国初期人们更加关注食品数量安全,到如今人们的观念改变,更加倾向关注于食品质量安全。随着大众关注度的增加,政府、食品企业以及媒体对于食品质量安全也日益重视。从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轻则召回部分产品,重则造成人员伤亡,相关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日本等专门针对食品安全设立了贸易壁垒,对于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的出口食品进行退回甚至销毁,这对于食品出口企业将会造成一定损失,严重可能会危及到国家形象。因此,食品质量安全涉及到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从政府到企业乃至大众对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应当更加重视。 -
落实严《食品安全法》 需强化机制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提高罚款额度、引入行政拘留、规定行业终身禁入.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严,其设置了对违法企业的重处条款,高额罚款、刑事处罚、终身禁入一个都不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相配套地构建严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同时实行严监管,推进责任"上墙",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食品安全工作将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对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也就是说,从标准到监管再到处罚追责,将形成一套严苛的法律和制度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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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近,有这样的案例发生:广州市某医院两名医生在公安机关侦查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病历及证言,并纠集他人统一口径.事实上,被害男子是被人殴打致死,送进医院盲流区没有进行治疗,但为推卸医院及医生没有尽到救死扶伤的责任,两位医生伪造了全套病历,结果构成妨害作证罪,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另一人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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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自律维权百洋基金行动特约稿医疗回扣与刑事犯罪
媒体新近对"医疗回扣等商业贿赂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广泛报道其实有不准确之处.早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就已有对包括医疗回扣在内的单位受贿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医疗机构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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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及建议
1 行政处罚过于严厉,不以医疗事故争讼规避处罚的现象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5条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做了如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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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疗事故概要介绍
医疗事故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所谓难,一是指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包括了①医疗活动是由负有特定义务的从事特殊行业的医务人员构成;②医疗活动的诊治对象为活的肌体、活的人;③医学事业的高科技含量与医疗活动的高风险性;④医学未被认知领域的宽度与深度.二是指处理与裁决上的复杂性.因此,至今为止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建立了完整的医疗事故法律制度,并且不同法系之间、相同法系的各国之间其医疗事故法律制度也存在着较多差异.但有几个基本特征是一致的,一是定性与处理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二是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侧重于经济赔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三是刑事法律的适用多以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种情况极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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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监督中刑事案件移交问题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八十二条中分别规定,药品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涉及到药品刑事案件的移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刑法>第四百零二条,新增加了刑事不移交罪.因此,药品刑事案件的及时移交,是药品行政执法中应当依法执行的问题之一.为了作好药品刑事案件的移交,结合移交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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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罚代刑”,可否“以刑代罚”?
目的 探讨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等涉药犯罪实施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时所产生的争议.方法 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了解两者之间的异同及关系.结果 发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适用时二者并行不悖.结论 说明对于构成犯罪的药品违法行为,不可“以罚代刑”,也不可简单“以刑代罚”.药监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或者在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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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刑事处罚中非法经营罪的行刑衔接问题值得关注
目前,社会上有少数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大利益,无证经营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简称“药械”).有的不法分子还私刻公章,冒充合法企业,违法经营质量参差不齐的药械产品.这一不法行为不仅可能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还可能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销售伪劣产品罪.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处罚时,应该实施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这是一个值得药监相关人员积极关注和认真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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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严查注射美容用品玻尿酸
为保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玻尿酸)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食药总局近期检查透明质酸钠经营企业21415家、使用单位27463家、互联网经营企业984家,已对发现的非法经营、使用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将涉及刑事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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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护理纠纷的防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集中体现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宗旨.同<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相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如下特点:①强调医疗事故重在预防.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责任争议的三条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申请行政调解、依法诉讼等途径.③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作为医疗事故发生的主体,取消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的划分,将医疗事故分级从过去的3级改为4级.④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分开进行,并且规定建立专家库,以备法院审理重新鉴定时抽选专家.⑤赋予病人更多权利,病人有权复印病历,加大医疗工作的透明度.⑥变补偿为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即医疗事故赔偿,并从11个方面对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⑦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均做出了规定.结合以上特点,护理人员应从7方面防范护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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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共卫生监督员管理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1 主要做法1.1 实行公共卫生监督员5%解聘制,提高公共卫生监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督员依法行政的素质,维护公共卫生监督的良好形象,我们在全国率先实行不低于监督员总数5%的年度解聘制.对凡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违反有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定的和经业务考试不及格的,一律解除监督员的资格.1999年,对全所的98名公共卫生监督员进行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闭卷考试;每季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同时到100余家食品、公共场所单位调查了监督员有无"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组织职工代表对98名公共卫生监督员进行民主测评;综合以上三项内容确定参评监督员的总秩次,经站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5名综合考评不称职的公共卫生监督员,给予停止卫生监督工作,集中时间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处理,这一做法,使每位公共卫生监督员不仅受到了教育,而且使每位公共卫生监督员有了压力感,增强了工作的责任心,提高了自觉性,公共卫生监督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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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评析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 年修改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存在着很多争议,尤其是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本案例通过对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雇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开展诊疗活动致人死亡的分析,探讨非法行医主体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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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形式
一、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药品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邀标、投标、开标、决标等进行全过程的法律评价和监督,以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中进行.在药品供应商受到不平等竞争时,或对卫生、药监部门的管理、处罚、投诉处理不满意时,按现行的司法制度体系,运用<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或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启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各方纠纷的裁定.同时,对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则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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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多地醉驾第一人酒后丑态
自2011年5月1日凌晨起,各地交警开始执行夜查酒驾任务,一些"以酒试刑"的司机当场被查,成为当地"醉驾入刑第一人".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吊销驾照2011年5月1日凌晨,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被北京交管部门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也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他不但要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还将被吊销驾驶证,5年"禁驾".记者从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由于李俊杰并未对此提出听证的申请,在被查获3天后,北京交管部门将依法对李俊杰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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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经济处罚的规定(摘编)
<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