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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否时刻游走于犯罪边缘?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七条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因为涉及到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格外引起业界关注.该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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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业、跨学科执业争议解除——高法明确非法行医认定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罪名.现行<刑法>第336条有这样的描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弄,并外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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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与自我防护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也对赔偿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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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尚需先行
许多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法规,已于2015年11月开始施行。其中《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凡是进行“医闹”,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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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千万不能太任性这些驾驶行为会入刑
随着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司机和相关人员的几种危险驾驶行为都要入刑了.该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一、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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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多地醉驾第一人酒后丑态
自2011年5月1日凌晨起,各地交警开始执行夜查酒驾任务,一些"以酒试刑"的司机当场被查,成为当地"醉驾入刑第一人".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吊销驾照2011年5月1日凌晨,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被北京交管部门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也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他不但要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还将被吊销驾驶证,5年"禁驾".记者从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由于李俊杰并未对此提出听证的申请,在被查获3天后,北京交管部门将依法对李俊杰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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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设立的罪名,该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非法行医罪属于情节犯罪,即非法行医行为只有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时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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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否一律入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作《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1997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