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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否时刻游走于犯罪边缘?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七条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因为涉及到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格外引起业界关注.该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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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业、跨学科执业争议解除——高法明确非法行医认定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罪名.现行<刑法>第336条有这样的描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弄,并外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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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行医追究非法经营罪的探讨
因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定不甚具体,对非法行医是否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不同的理解.作者通过分析非法经营罪认定的几个关键点,认为符合非法经营罪刑事追诉条件的非法行医案件,应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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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糖贴”害人不浅
日前,有多位糖友来电来函反映,一种叫“化糖贴”的产品因为多次发布违法广告,且情节严重而被通报.该产品广告宣称“降糖治病不吃药,不节食不忌食,4~6个月完全恢复正常,并发症消失”等.广告中宣传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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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一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级别管辖与处罚的批准
案情2007年1月28日,某县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家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私自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内储存了非法生产的特装大地红15箱、烟花26箱、擦炮18箱.这是一起情节严重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案件.县安监局给予该企业没收非法产品及非法所得1万元,罚款3万元并吊销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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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有效净化兴奋剂药品市场,确保十一运期间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省局决定,在十一运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期间,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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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领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适用的几个问题
医疗领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聚众行为很多情况下具有临时起意的特征,不以事先策划、安排为犯罪构成条件;“情节严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如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等,在认定时应当考虑刑罚应有的谦抑性;“医疗无法进行”应当是医疗机构某一项医疗工作或管理工作无法开展,并非指当事医生无法工作,也不是指整个医疗机构的医疗无法运行;较之于其他行业,医疗领域中的“严重损失”不能仅限于扰乱医疗秩序的时长,短时间聚众行为导致其他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或者医疗设备等严重损坏的,也应当认定为“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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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犯罪中的"情节严重"类型数量阐释——基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反思
个人健康生理信息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对侵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犯罪之"情节严重"的信息类型和数量的界定存在缺陷.应当从个人健康生理信息的隐私型分类和侵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的量化两方面来阐释"情节严重".对于与隐私权直接相关的个人健康生理信息需要严格保护,并采取不同于普通健康生理信息的"情节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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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行医刑事司法移送的探讨
笔者通过对一起因屡受卫生行政处罚仍非法行医,并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非法行医行为构成犯罪的主体,客体认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定性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对同类案件刑事司法移送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