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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业、跨学科执业争议解除——高法明确非法行医认定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罪名.现行<刑法>第336条有这样的描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弄,并外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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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消失在个体黑诊所中
2005年2月14日,位于深圳市某区的一所黑诊所,该诊所大夫给一名孕妇接生,不仅导致胎死腹中,还在孕妇有生命危险时逃离现场.近年来,由黑诊所、假医生非法行医导致的患者伤残、死亡现象不断增加.深圳市政府公布的调查报告表明,自1998年至2004年8月,深圳市的非法黑诊所已造成19名就诊人死亡、7名就诊人重伤的后果.这些人当中大部分是产妇,非法行医造成产妇和胎儿同时死亡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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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修改意见
近由高人民法院与卫生部有关部门草拟了<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重伤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擅离职守的;(二)擅自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三)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四)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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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差错事故的"八防"措施
手术室是为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或紧急抢救的重要科室[1].由于每天的手术量大,通常各科室手术同时进行,手术人员极易疲劳,如果责任心不强,差错事故很可能在手术过程中产生.新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差错事故,保证手术顺利、安全.笔者与同事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了"八防"措施,现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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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之我见
医疗事故的概念有三种.第一种从民法角度来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如容貌受损、不应有的肉体或精神剧烈痛苦等).第二种从刑法角度来看: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或非法、滥用药物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他人身体的事故.第三种从行政法角度来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规定就是对医疗事故的法律认定.对医疗事故的这一界定既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性质,又反映了医疗事故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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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区别于医疗技术事故与医疗风险事故的犯罪.在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中,难点是如何确定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这涉及到行为主体是否构成犯罪;在具备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条件下是否构成犯罪,也涉及到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此罪的应用,期待可能性是"法不强人所难"的体现,所谓期待可能性[1],是指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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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罪认定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认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应根据我国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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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犯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界定与罪名适用
文章以医疗活动中常见的"就诊人死亡"这一后果为出发点和中心,讨论了"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以及"造成就诊人死亡"之医疗犯罪的罪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