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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案件中的赔偿问题探讨
案例一
自2011年7月起,余某在某区妇幼保健院建档,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多次接受产检,其中包括6次产前B超检查,未被告知异常。2012年1月10日余某在该医院产下一名男婴,男婴被诊断有右肺发育不全,脊柱侧弯、伴椎体畸形等。2013年,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①余某之子产后诊断的异常属于先天性疾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且由于目前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和胚胎的发育特点,无法在产前明确诊断,需产后进一步检查确诊,医院产前未予以诊断不违反诊疗常规。②医院产前检查过程中对胎儿进行必要的畸形筛查,未违反医疗常规。③医院对余某及新生儿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综上认为医院对余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通过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当庭质询,法庭未允许原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但是,责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补充意见表述为:被告医院在脊柱生理曲度改变的告知中,存在不确切的过失,建议参与度为B级(1%~20%)。法庭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等的赔偿数额。 -
医学鉴定中的法律误区
我国<民事诉法>第72条及<行政诉讼法>第35条均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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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下肢骨折后过度生长法医学鉴定1例
1 案件经过:邓某某(3岁),男,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小客车撞倒致伤.伤后9个月法院委托某鉴定所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方提出质疑.法院委托本中心:自委托之日起10个月后进行重新鉴定.委托之后9个月,原告提出、被告同意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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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取证难律师妙招解难题
【案例回顾】
2010年,一位患有输卵管不通的A患者在B医院治疗不孕不育症,就诊时A患者已经怀孕1个月左右,因为月经不规律,就诊时医生也没有检查出来,一直按妇科病为其治疗了近2个月,后来A患者被迫流产,胎儿没有保住。“治疗的目的就是为了怀孕,可怀孕了医生却没有检查出来”,A患者非常气愤,认为此情况一定属于医疗事故,就以医疗事故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委托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由于院方不服,法院又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则变为“医生的诊断虽有不当,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结果,受理法院依据省级医学会的重新鉴定结论,驳回了A患者的诉讼请求。 -
什么是重新鉴定?对医疗事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重新鉴定?
律师同志:某小患者因为脑积水,施行了脑室腹腔分流手术,手术的效果很好.但是,随着他的身高的增长,他需做引流管接长手术,在检查时医生发现了他脑中有生殖细胞瘤.医生建议,如果有条件可以去做伽马刀手术,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患者在父母的带领下到某医院伽马刀治疗中心就诊,该中心诊断的结论是"松果体区肿瘤,松果体细胞瘤、梗阻性脑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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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护理纠纷的防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集中体现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宗旨.同<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相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如下特点:①强调医疗事故重在预防.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责任争议的三条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申请行政调解、依法诉讼等途径.③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作为医疗事故发生的主体,取消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的划分,将医疗事故分级从过去的3级改为4级.④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分开进行,并且规定建立专家库,以备法院审理重新鉴定时抽选专家.⑤赋予病人更多权利,病人有权复印病历,加大医疗工作的透明度.⑥变补偿为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即医疗事故赔偿,并从11个方面对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⑦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均做出了规定.结合以上特点,护理人员应从7方面防范护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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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重新评定50例分析
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所致伤残等级重新评定结论改变的原因.方法:回顾性分析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对外委托案例50例的资料.结果:重新鉴定结论较原鉴定结论有改变的共28例(占56%),其原因分别为未严格把握鉴定条款尺度、未正确引用条款、鉴定时机不当、未正确分析伤病关系、漏诊或未能准确判断伤情等.结论:除提高鉴定人自身素质外,有关部门应通过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管理、对法医鉴定人的培训和考核,完善法医鉴定标准,对笼统性条款进行解释等途径,提高法医鉴定质量,减少重新鉴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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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耐药性分析系统应用体会
VITEK 2 Compact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是一种新型快速细菌鉴定和药敏试验自动化仪器,既经济又标准化,所有在线试验均保证标准化及质量控制过程,形成“质量保证链”.其系统中设置了高级专家系统(advance exporter system,AES)[1].其特点是:①该系统是根据细菌耐药规律而设定的,可帮助校正和修改结果.②提示不可能的或极少见的耐药表型,警示我们应予充分重视,需采用确认试验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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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医疗资料遗失鉴定轻伤1例报告
1临床资料患者,男,57岁.该患者于就诊前4 h被人打伤面部.检查:左侧颊部可见2.0 cm×2.0 cm擦皮伤,有血性结痂,局部肿胀、触痛;右侧颊部可见0.5 cm×0.5 cm擦皮伤,已结痂,轻度肿胀、触痛;41 |牙脱位,牙龈红肿.临床诊断:头面部软组织挫伤,41 |牙外伤脱位.根据患者提供的材料及临床检查,基层公安机关法医将此损伤鉴定为轻伤.市级审判机关法医在复核鉴定中以拔除伤牙前拍照的口腔X线片遗失为由,推迟鉴定.办案机关遂委托本教研室重新鉴定.鉴定结论:①受伤患者口腔及颊部损伤是存在的,符合钝挫伤特点,手拳可以形成.②41|牙损伤并伴脱位,依据法司[1990]6号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第12条口腔损伤(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的规定已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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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性自卫能力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司法鉴定案例,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占很大的比例,有人统计高达鉴定总例数的25.14%.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也明显增加.由于对性防卫能力的评定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屡屡发生因为二次鉴定结论不一致,致使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漏洞,逃脱了法律的惩罚,社会影响不良.因此,有必要对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司法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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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见寰枢椎脱位的法医学重新鉴定2例
颈部外伤后寰枕关节脱位并寰枢椎骨折损伤时可直接威胁患者生命,患者常在被送往医院之前就已死亡,以往多见于尸体。单纯寰枕关节脱位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比较少见,但由于寰枢椎解剖结构的特殊,损伤后遗留的功能障碍不易与先天性环枢椎脱位功能障碍相鉴别,而易产生纠纷。因此,区分先天性和外伤性的寰枢椎脱位是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现将法医临床鉴定中遇到的2例寰枢椎脱位重新鉴定的案例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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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重新评定82例分析
在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过程中,由于司法鉴定人没有正确掌握鉴定时机、对鉴定标准条款理解不准确、对损伤程度的漏鉴或误鉴以及未能准确分析损伤程度的伤情与疾病关系等原因,导致出现对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产生争议的案例,经过重新鉴定出现鉴定结论改变.现就咸宁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受理的82例损伤程度重新评定案件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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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医重新鉴定的启动
在刑事诉讼中,法医重新鉴定有利于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提高鉴定质量,保障案件公正审理,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其启动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总结这些问题的基础上,从建立完善的有关重新鉴定的法律体系、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明确重新鉴定次数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医重新鉴定启动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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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的困惑与出路(上)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立法位置安排的不当和程序设计的缺失,遭到了鉴定实践的抗争,默默演变为不断重复鉴定的制造源.因此,应当完善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经过文证审查的过滤,建构专家委员会的终结性复核鉴定制度,并通过诉讼程序消解鉴定障碍,达到公正选择适用重新鉴定程序规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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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事故争议引发行政复议的分析与思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鉴定和申请再次鉴定,但这两种情况存在较大的法律意义差别,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一起医疗事故鉴定引发的行政复议案出发,剖析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就鉴定评审制度及法律责任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适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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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伤方式分析1例
1案例资料伤者董,男,40岁.1999年3月4日下午,董因纠纷与他人扭打过程中头面部和右下肢受伤,当即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其右下肢胫、腓骨骨折,原法医鉴定为轻伤.董以李用摩托车链子锁打伤其右下肢为由到法院起诉李,李被以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不服判决上诉后,我们受法院委托对董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认定董的损伤不是外来暴力直接打击所致,系内源性暴力传导作用所致.中法改判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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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法医学重新鉴定1例
1 案例资料被鉴定人李某某,女,1974年出生.2011年02月09日,其在乘坐小型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造成"齿状突Ⅰ型骨折伴寰枢椎脱位"等损伤.经住院行颈椎后路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伤后5个月后,其自行在当地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因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术后,以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Ⅷ(捌)级伤残.同年11月15日即伤后9个月,被告保险公司方认为该鉴定系单方委托,同时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故向法院申请对其损伤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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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积水损伤程度重新鉴定1例
1 案例资料1.1 简要案情某男,31岁.某年4月20日16时许,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用铁锤打伤头部,用脚踢伤下腹部.伤后急诊送入医院,在门诊行简单的清创缝合,伤后4h入院查体:神志清楚,瞳孔正常,言语切题,眼耳鼻口(-),视力及听力正常.左顶部可见一长约2.5cm的头皮裂伤,达皮下,已缝合;颈软,双肺呼吸音清,无干湿罗音,腹平软,下腹部压痛阳性,无反跳痛及肌紧张,肠鸣音正常;四肢(-)、脊柱(-),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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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生不宜兼职搞法医学鉴定
在我国法医学鉴定处于机构分散重叠、急需改革的无序状态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又新增加了医学鉴定机构,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案件,进行重新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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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例交通事故精神伤残程度重新鉴定分析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发生率的逐步增加,所引发伤残需要进行精神伤残鉴定的病例数量也有所上升,但在伤残等级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精神伤残的鉴定结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鉴定时间、被鉴定人个体情况等[1].本文选取40例交通事故中精神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案例,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希望能为相关鉴定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