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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病案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病案质量是医院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医疗质量水平的综合反映,是基础医疗工作关键环节.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案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根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民事诉讼中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强化病历书写质量是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抓好病历质量是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的基本途径和加强基础医疗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实践中,我院清楚认识到强化病案管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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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复核途径的探讨
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争议中尸检结论对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尸检结论本质属于法律上的专家证言,其"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依法可以重新进行,但如何对其复核,有关规定对此语焉不详.本文通过案例评析对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复核途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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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要做好证据保全
在医院管理工作中,病案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医学、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当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和患者均有举证的义务.医院保管的病案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记录医师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案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司法部门判定责任的重要证据.在处理医疗事故时会逐字逐句地推敲病历,任何一点疏漏差错都有可能对病人、对医生或对医院造成某些不利的影响.怎样减少或杜绝病历缺陷是目前病案管理的重点.现就我院病案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总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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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行政化色彩及其修正
目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社会的一类热点、难点问题.是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机制,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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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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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应对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一、正确理解举证责任倒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医疗事故争议中,举证责任倒置对医院并非都不利,而是一种有益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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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原则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的运用
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常常应用调解的手段.医疗事故争议调解是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认了调解的合法性.在此,我们就调解原则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的运用谈一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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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应用
我院自2001年7月1日在全院医务人员中实行医疗责任保险以来,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确实保护了患者、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工作的全面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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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事故技术鉴定与举证责任倒置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尚有理论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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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件逐年上升,如从2002年9月~2003年12月,江苏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达到700多起,但由于非诉讼解决方式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简便、经济、快捷、专业性及保密性强等优点,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解决医疗纠纷主要途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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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疑点及难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为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新的框架,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但作为一部新出台的法规,无疑需在运行中接受来自多方面的考验和挑战.作者试从以下几个角度表明观点:①医疗事故定性与医疗过失参与度挂钩,轻微责任不宜戴上"医疗事故"的帽子.②协商解决中认定事故等级的规定欠合理,操作性差,且增加了协商解决的难度.③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规定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缺乏对"以医疗事故为由,长期滞留医院"这一问题的关注.作者提出了卫生行政法规应"对通过司法解决此类案件提供必要的卫生法规支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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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成因分析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渐紧张,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疗事故争议赔偿案件增加,赔偿金额不断攀升.中国医师协会2002年初对全国114所各类医院进行的中国医师现状调研报告显示:1999~2001年平均每所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单起医疗纠纷高赔付总金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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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倾向--对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审判的思考
我国现有法律表明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目前审判界有对医方采取严格责任的倾向.严格责任主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实现,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作者列举典型案例,分析医疗事故争议案件采用严格责任的表现:①患方对医方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无须举证;②医方免责事由是受到限制的,医方不得以尽到合理注意为抗辩条件;③医疗行为与患方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推定的.作者认为严格责任虽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但是在缺乏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情况下审判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加重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不能真正解决医患争议.审判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来适用严格责任,救济患方损害不能牺牲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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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3种途径,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际工作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1].在贯彻<条例>的实践过程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机制较难掌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多不规范性,需要加强认识和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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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它与病历书写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病历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的重要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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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住院患者的病案管理
众所周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与病案书写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病案的重要性,以及它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作用.如何提高病案的书写质量及保管质量,已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不容忽视.为此,笔者就此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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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记录单改进之我见
护理记录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对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变化、治疗、护理过程的客观反映,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护理记录作为客观病历,遇有医疗纠纷时是患者及家属首先索要的材料之一,也是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以往关于医疗病历的书写,各地都已有具体、完善的格式和要求;而关于护理记录还没有非常完善的格式和要求.只能是各单位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要求,自行设计.本人通过多年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一年的护理文书质控工作,对护理记录书写方法有如下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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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月1日实施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这个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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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Ⅴ.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三)
3.特异体质与医疗过失竞合:案例4 男性患者,5岁.因下唇外伤到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值班医师清创缝合后嘱注射破伤风抗毒素(tetanus antitoxin,TAT),值班护士未按规定行过敏试验而直接给患者进行脱敏注射.药物注射2 min后患者突发颜面、颈项及全身大面积荨麻疹,继而口唇青紫,呼吸困难,血压80/60 mm Hg,医师即行紧急救治,2 h后患者脱离危险,呼吸渐平稳,4 h后荨麻疹渐消失.患者家长以用药致患者生命危险为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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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点不同意见
拜读了贵刊讲座"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XM·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十)",其中有一段论述"涉及'多学科、多专业或者跨学科、跨专业'的有关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案例,可以'选择采用司法鉴定方式重新委托鉴定'".如果这里所说的"司法鉴定方式"指的不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话,那么,这种提法似有概念不明之虞.在此,谈谈个人的意见,目的是通过讨论使大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更加接近其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