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纵欲伤身 确有道理
一位曾安全驾驶近十年的司机,某一天突然发生了一场车祸.法医的鉴定结论是:由于前夜酒后与妻子同房,恣意纵欲,导致房事过度,引发了视觉疲劳而闯祸.稍有性生活体验的男人大都有这样的感受,每次房事后都可能出现程度不等的眼睛胀痛、视物模糊、眼球转动不灵活等征候;持续时间因人而异,有的稍经休息就会恢复,有的则要持续一两天.一般来说,性生活越是频繁,眼睛不适的程度也就越严重,持续时间也越长.为什么性生活与视力变化挂上了钩呢?这得从眼睛与大脑的关系说起.
-
添加剂近红外指纹图谱鉴别成功实现——访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饲料检测技术研究室主任张萍研究员
原理链接:指纹图谱与近红外光谱指纹图谱是法医学上的一个概念.早来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犯罪学和法医学.由于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终生不变,触物留痕可以认定人身的特点,指纹鉴定结论在侦察和审判中起着重要作用,被称为"物证之首","证据之王".
-
加强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思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前提,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解决医患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完善、认同性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医疗鉴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对策.
-
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冲突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冲突是指在诉讼中对同一案件事实,经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导致几个相异鉴定结论并存的现象.
-
一起援用司法鉴定结论案件引发的思考
当前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致人伤害案件居高不下,该非法行医行为造成伤害的鉴定机制在现行卫生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均无明确规定,以致在追究肇事者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时出现了推诿扯皮,受害人投诉无门的尴尬局面.文章通过一起援用司法鉴定结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案件的查处与思考,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同时对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许可管理提出改正意见.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出修改建议.呼吁非法行医罪有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
论鉴定结论在卫生行政处罚中的应用
本文通过分析卫生行政处罚实务中有关鉴定结论的应用现状,讨论鉴定结论作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执法实际进一步探索科学的鉴定方式,以期为卫生监督执法拓宽办案思路,提升办案水平。
-
对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复核途径的探讨
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争议中尸检结论对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尸检结论本质属于法律上的专家证言,其"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依法可以重新进行,但如何对其复核,有关规定对此语焉不详.本文通过案例评析对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复核途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有所裨益.
-
一起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发的行政诉讼
患者陈某在医院就诊时死亡,经当事人申请,市卫生局于2006年10月委托市医学会就医院对患者陈某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于2006年12月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
程序正义在医疗鉴定中的作用--从广西高院"打破医疗鉴定霸权"展开兼与郭敬波同志商榷
2005年5月30日<法制日报>发表题为<信医学专家权威著作,不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广西高院打破医疗鉴定霸权>的报道.报道了广西高院在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时,没有采信广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而采信了医学权威著作的有关论述,判决广西某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案例.该报道产生了极大的反响,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该案例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价值.更有人称道广西高院的做法是"第一个吃番茄的人".[1]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故等级判定的思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事故等级判定是鉴定结论的重要部分,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事故等级是以医疗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结果而确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尽管就损害结果所对应的各事故等级进行了列举,但不能涵盖所有情形,实践中仍有很多难以准确把握事故等级的情形.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司法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的保证
在2008年下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两起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分别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患者家属否认病历的真实性,不配合做鉴定,医学会以鉴定无法进行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后退函.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原告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败诉责任,分别判决两家医院承担247万和65万元的赔偿.
-
骨折漏诊与法医学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判断是否有骨折主要依靠的是观察祆伤者的X线片,而X线片的阅片结果并不能百分之百的正确.X线片的漏诊或误诊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本文复习相关文献,结合案例,对X线照片漏诊特点及在法医学鉴定应用中的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
检验科在医疗事故防范中应采取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患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医疗权力,应用法律维权的事例日益增多,为切实体现医患双方的平等权利,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执行.此条例较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更能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运用法律效应来操作,使医疗事故有法可依.作为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对医患双方的利益同等重要.因此,我科自<条例>发布起,不断完善,在预防医疗纠纷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
以司法鉴定为视角论保险理赔问题的解决路径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涉诉理赔纠纷案件显著增加,其中不乏复杂疑难案件,须借助于法医学司法鉴定这一路径加以解决。而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性,有赖于不断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并以此为契机,提升鉴定机构资质,增强鉴定人员执业水平,准确把握鉴定时机,合理采用外部信息,以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为保险理赔问题的解决提供智力支持。
-
浅谈医学与法医学关于烧伤严重程度认定标准的区别
近年来,烧伤患者与肇事责任一方关于事后赔偿的纠纷不断增多,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不了解医学与法医学关于烧伤严重程度认定标准的区别,医学标准用于临床诊断与治疗,而法医学标准用于事后肇事责任的认定,很多人将二者简单的等同化,认为医学标准就是法医学标准,因而,对于法医所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常常产生疑义.因此,澄清二者的区别很有必要.现将医学与法医学关于烧伤严重程度认定标准的区别总结如下.
-
74例精神发育迟滞司法鉴定分析
精神发育迟滞在刑事犯罪中越来越引起司法精神病学家的重视,司法鉴定案例数日益增多.作者对哈尔滨医科大学司法鉴定小组从1988年3月~2003年4月共计74例鉴定结论为精神发育迟滞的案例进行汇总分析.
-
102例生育能力司法鉴定结果分析
近几年,收养工作已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收养登记手续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办理.在收养公证时,生育能力司法鉴定,是为收养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和生育能力的分析结论.为掌握收养人的总体情况,使鉴定结论更客观、公正,现将本市16个区县102例收养人委托本院完成的生育能力司法鉴定结果,分析报道如下.
-
精神医学鉴定中颅脑损伤患者伤前智力评估的意义及方法
近年来在司法精神医学领域中,涉及精神损伤或精神伤残的鉴定案例有连年增多的趋势,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对被鉴定人伤后的智力损伤或智力伤残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评定。为了保证鉴定质量,鉴定工作者尽管结合了伤者的受伤程度、影像学检查结果及伤后社会功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但由于受伤程度与智力损伤的程度往往不是绝对成正比,且常难以获得患者伤后社会功能的准确信息;因此,目前对颅脑损伤后的智力损伤及其损伤程度的判定,主要是以受伤后所测的或估计的智力商数(IQ)为依据,即以IQ在70分以下时被认为有智力损伤。 然而,70分的智商值是心理学对有无智力缺陷(或智力缺损)的划界分,是人为地把低于普通人群平均智商的两个标准差的值,认定为有智力缺陷。通常判断一个人有无智力缺陷,是与普通人群的一般智力水平相比较而言。如用于描述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缺陷,即个体在发育期间显现出的一般智力,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一种状态;它是以普通人群的平均智力为比较参数,反映了个体在一般人群中的智力水平。而判断一个人在病/伤后有无智力损伤或减退,是与其原来的智力水平相比较而言。如用于描述痴呆和颅脑损伤后的智力减退,即个体在智力发育完善后,因种种因素(疾病或颅脑损伤)而导致智力的倒退,它是以个体在病/伤前的智力水平作为比较参数,反映着个体的智力变化情况。因此,在脑外伤后智力损伤的评估中,只有结合患者伤前的智力水平,才能知道颅脑损伤后有无智力减退及其程度,进而作出客观而相对准确的鉴定结论。 一、伤前智商的概念及评估的意义 伤前智商,又称事前智商(pre-morbid intelligence quotient, pre-IQ),是指个体在病前或颅脑损伤之前的智力水平。但在精神医学鉴定中,极少能够获得被鉴定人病前或伤前智力评估的档案资料,即使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更客观的指标反映伤者的智力损伤情况,智力缺陷的划界分就理所当然地被引升为智力损伤的评定标准了。用这种方法评定颅脑损伤患者的智力水平似乎很公平,因为它是用同一个尺度来衡量所有的伤者,因而鉴定结论的一致性会比较高,这比起完全凭临床经验所做的主观判断要更有说服力,且易达成共识;但是,如前所述,智力缺陷与智力损伤是两种不同性质和特征的临床现象,它们的评定背景和基础各有不同。因此,评定的方法也应有所区别。若一概而论地、教条式地把智力缺陷的划界分作为智力损伤的评定标准,将会导致一些不合理的鉴定结论。
-
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探讨
随着我国审判工作方式的重大改革,即由职权式诉讼模式转变为控辩式诉讼庭审模式.这种转变就使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成为庭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
颅脑外伤与精神障碍的因果关系鉴定
近年来,颅脑外伤后出现精神障碍的鉴定案例明显增加,其中大多数是交通事故,也有部分是殴斗事件;当出现精神障碍时常涉及伤残程度评定及经济索赔.鉴定结论出现分歧也是经常的事,分歧内容包括脑外伤事实的确实性、因果关系及伤残程度评定等.为了提高鉴定结论的一致性,本文着重就因果关系问题提出看法,供同道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