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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概念合理用药
家庭药物自疗在西方一些国家已渐渐成为一种趋势.自疗的前提是具备基本的药物学知识,对所患疾病和所使用的药物有正确的认识,遇到问题及时与医生沟通.可见,了解一点药物学基本概念非常重要.什么叫做合理用药?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合理用药的定义:患者能够得到适合于他们的临床需要的药品,以及正确的用药方法(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给药间隔和疗程).这些药物必须是质量可靠、可获得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合理用药的生物医学标准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具体内容包括:药物正确无误;用药指征适宜;疗效、安全性、使用及其价格对病人适宜;剂量、方法、疗程妥当;用药对象适宜,无禁忌症,不良反应小;调配无误,包括药品信息的提供;病人依从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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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方法选用的医学标准(第二版)》中文版序
由世界卫生组织生殖健康与研究部组织编写的<避孕方法选用的医学标准(第二版)>,在出版后不久,就在世界卫生组织亚太办事处支持下,由国家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专家译成中文,及时出版,这是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领域的一件盛事,体现了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友好帮助,也是我国计划生育科技对外合作的又一项具体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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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科学的工作方法
本书(指<避孕方法使用的选择性实用建议>一书--编者)是<避孕方法选用的医学标准(第二版)>一书的姊妹篇,是世界卫生组织编写的计划生育循证指南丛书的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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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四大循证基石性技术指南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近十余年里,致力于建立和更新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南,形成了一个包括四部文献的技术指南系列,因其重要性而被命名为"四大基石性指南":<避孕方法选用的医学标准>(简称<医学标准>),<避孕方法使用的选择性实用建议>(简称<实用建议>),<给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决策工具>(简称<决策工具>)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手册>(简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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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循证共识的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手册
从1996年开始,世界卫生组织(WHO)按照循证、共识的原则编写了计划生育四大基石性指南,促进了全世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全球12亿以上的妇女有自由避孕的意愿,但是很多原因导致她们没能获得适宜的避孕方法,这些原因包括:有些服务对象不能得到避孕服务,缺乏使用避孕方法的知识,不能获得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以及担心副反应和害怕健康受损等.因此自愿、知情和适宜的计划生育服务任重道远.距WHO编写的四大基石性指南第一本《避孕方法选用的医学标准》推出后10年,为了促进避孕节育的科学信息及时传播和有效使用,WHO组织全世界的专家编写,并于2007年出版了第4本指南《世界卫生组织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并且在2008年和2011年的更新中纳入了更多新的信息.本手册和其他三本基石性指南为安全和有效地使用计划生育方法提供了支撑.尽管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避孕节育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一些一线的服务人员并没能及时掌握这些更新的信息.帮助服务人员及时跟进学科前沿,促进研究结果和技术创新的高效及时利用,《手册》无疑将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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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方法选用的医学标准》的第三次修订
《避孕方法选用的医学标准》(以下简称《医学标准》)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的计划生育基石性技术指南中的第1部,第1版于1996年出版,以后每4年左右更新修订1次,到2010年,经第3次修订的第4版正式出版,并于2011年译成中文,由中国人口出版社出版.为使我国,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部国际指南,本文对《医学标准》产生的背景和第3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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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宋官修医籍的标准地位
唐宋两朝,政府出于医学发展、法制、社会意识、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考虑,通过立法、统一医学教材、官方修校医籍等行为正式确定经典医籍的医学标准地位.宋代官修医籍也多作为标准教材使用.中医的交流因此更加顺畅,发展更为有序.其后的朝代以此为契机,不断强化经典医籍的标准地位与作用,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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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复苏救治中争议问题的商榷
心搏骤停救治方法历来受到医学界的关注与重视,2000年心肺复苏急救国际指南(简称"指南")采用循证医学标准,鉴别、评估等方法来制定指南,这是有其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值得很好地学习与借鉴.笔者聆听有些专家讲解心肺复苏(CPR)进展,收益非浅.但当前对CDR的认识和观点并不一致,处理也比较混乱,现就临床存在问题结合国情和个人体会与同道们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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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导尿居家护理指示尺的研制
由于生理特点,老年男性易患前列腺肥大引起排尿困难,而老年女性由于泌尿系统老年性改变引起尿失禁,加之脑卒中、老年痴呆等疾病所致排尿障碍的发生率随之增加,留置导尿是目前治疗排尿困难的重要手段,可明显减轻患者的痛苦。当前居家留置导尿患者家庭护理共性问题:照顾者没有消毒擅自将尿管插入尿道、未进行每日会阴及尿道口的消毒、随意放置导尿管位置、在更换集尿袋时没有消毒、不知晓尿液颜色所提示的意义、患者饮水量普遍少于医学标准要求等。我们针对居家留置导尿患者家庭普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通过文献查询、专家咨询、思维冲击法等方法设计制作了留置导尿居家护理指示尺,现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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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法律能力评定及疾病因素问的相互影响
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具有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以精神活动和环境的不协调为特征.通常意识清晰、智能尚好,部分患者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精神分裂症的发生与遗传因素有关,可见神经病理学及大脑结构的异常和神经生化方面的异常,有些患者可有神经发育的异常表现.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实践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导致的法律问题较多,国内报道占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的31.7%~50.9%[1].因此,如何评定其法律能力至关重要.国内专家主张,在评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能力时,要坚持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树屯整体观念,多种因素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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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医学标准名词(5)
关键词: 医学标准 -
稳心颗粒循证医学临床研究在京启动
我国第一个符合国际主流循证医学标准要求的中药临床研究--稳心颗粒循证医学临床研究项目启动会于2010年3月6日在北京成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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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学与法医学关于烧伤严重程度认定标准的区别
近年来,烧伤患者与肇事责任一方关于事后赔偿的纠纷不断增多,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不了解医学与法医学关于烧伤严重程度认定标准的区别,医学标准用于临床诊断与治疗,而法医学标准用于事后肇事责任的认定,很多人将二者简单的等同化,认为医学标准就是法医学标准,因而,对于法医所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常常产生疑义.因此,澄清二者的区别很有必要.现将医学与法医学关于烧伤严重程度认定标准的区别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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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合理用药的现状及对策
用药是指始于正确诊断,对症下药,正确开方(医嘱),妥善调配,患者遵嘱,随访负责,灵活调整治疗方案的一体化过程.此过程以完整的用药系统为依托,该系统是医、药、护、技、管理者、患者或其监护人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合理用药(rational use of drugs,RUD)的完整流程,形成体系,以达到药疗的佳效果.RUD的生物医学标准(WHO与美国卫生科学管理中心-MSH,1997)是:药物无误;指征适宜;疗效、安全性、使用、价格对患者适宜;剂量、用法、疗程妥当;用药对象适当;无禁忌证,不良反应小;药品调配与提供用药信息无误;患者遵从医嘱.这7项标准以安全、有效、经济为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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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限定责任能力分为两级
目前,我国对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采用三分制,即有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1]。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对前两者认为是结论明确,而对后者则认为是结论含糊。具体限定多少,不得而知,以至于造成对情况大体相同的案件和犯罪人在适用刑罚上有所不同,甚至差别悬殊[2]。这样,限定责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律判定增加了困难;此外,限定责任能力在鉴定实践中的状况也令人堪忧,一是有扩大化的倾向,特别是当鉴定人的意见有分歧时,往往折中为限定责任能力;二是限定责任能力既可限定一大部分、又可限定一小部分,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有机可乘。因此,为提高司法鉴定的严谨性和办案质量,更好地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将限定责任能力分为两级。 一、限定责任能力划分两级的依据 1.法律依据: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条法律包含了两个内容:一是确定了限定责任能力的地位;二是明确了限定责任能力程度不同时的刑罚适用原则。显然,对限定责任能力须进一步明确其程度。然而,目前没有将限定责任能力进一步分级的原因有两种情况:其一,将责任能力等级与责任能力程度混为一谈。等级是指有责任能力(包括限定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程度是指完全有、部分有和完全无责任能力。当责任能力等级与责任能力程度一致时(如均为有或无责任能力时),两者可等同使用,但限定责任能力的等级与程度,则不可等同使用。因程度是一个变量,在有完全责任能力至完全无责任能力的范围内,责任能力程度是逐渐减低的。其二,有的专家认为对负部分责任能力者的处理、其减轻处罚的程度或认定部分责任能力的比率,是由司法部门决定[3]。然而,责任能力程度与刑罚的适用是不同的。刑罚是法官的权限,而责任能力等级和程度,应是鉴定人的职责。 2.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作为责任能力评定的生物学条件而论,精神疾病发病时程度有轻有重。作为心理学条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除了完全丧失和完全存在之外,必然有减弱的状态存在[4]。减弱的程度也必然不同,应进一步加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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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空军飞行学员医学选拔对照实证研究--膝内、外翻
目的:探讨中美两军空军飞行学员选拔膝内、外翻医学标准的不同,并对我军招飞体检标准改革提供思路。方法调查我军2012~2015年招飞定选体检中膝内、外翻淘汰率与综合评定率,对比我空军与美空军飞行学员膝内、外翻医学选拔标准,并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每年因膝内、外翻淘汰人数均较少,4年共18人,占骨科疾病淘汰人数的9.1%;膝内、外翻应征者中2014年获得综合评定合格资格4人,2015年为31人,占骨科疾病获得综评合格总人数的15%。我军对膝内、外翻的筛选淘汰标准为形态学标准,美军标准没有直接的膝内、外翻标准条目,而是从功能出发,对膝内、外翻可能造成的症状和体征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我军2012~2015年因膝内、外翻而淘汰的18名应征者中,按照美军标准应有9人为合格。2014~2015年综评合格的35名膝内、外翻应征者中,按照美军标准也应有32名合格。结论我军目前膝内、外翻标准准确性较低,建议参考美军标准侧重功能评估,同时引入胫股角概念,改进形态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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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干眼症特许飞行标准及纳入我军招飞医学标准的可行性
飞行学员的医学选拔是由专业医务人员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标准实施的全面医学检查,旨在通过科学的选拔手段从地方招收飞行员.飞行员是一类从事特殊职业的人群,是空军战斗力的主体,经常暴露于高空缺氧、加速度、气压改变、噪音、振动等特殊环境中.随着我国航空事业的迅猛发展,高性能战斗机及航天设备的精密化,尤其现代高性能战斗机各种飞行数据的显示多使用荧光屏,造成飞行员日趋复杂的工作环境对视觉功能的影响与其视觉功能的保持成为飞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之一[1].在长时间注意力高度集中的工作中,飞行员的瞬目运动会减少,加速了眼球表面的泪液蒸发,易造成干眼[2].针对这一问题,美军在招飞医学标准中制定了干眼症的选拔标准及特许飞行标准.然而,我军在招飞医学标准中并未制定相关内容.笔者就干眼症与飞行,以及美军关于干眼症的选拔标准等进行综述,并对干眼症纳入我军招飞医学标准的可行性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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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空军无人机飞行员医学标准
《美国空军无人机飞行员医学标准》适用于遥控驾驶系统操作人员.所有成员必须满足空军飞行员保留标准的相应条件.曾经接受过另一种武器系统训练并暂时执行遥控飞行任务的空勤人员将使用低于长期执行遥控飞行任务人员的FC ⅡU标准.机组人员接受过非航空军医的处理后,还必须接受航空军医合理的航空医学处置和判定后才可以继续执行遥控飞行任务,如果没有经过航空军医处置,将从遥控飞行任务移除直到接受航空军医评审.具体不合格及相关标准翻译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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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空军无人机操作员医学选拔与评估的研究进展
鉴于全球各军事作战地区对无人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s,UAV;或称远程驾驶飞机: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RPA)作战需求的急剧增加、RPA操作员选拔及作业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美国空军已着手采取新的技术与方法对R PA操作员筛选与评估进行改进,航空医学专家组开发研制了R PA操作员专业医学标准,该标准生理要求高于地面空管人员,低于载人机飞行员,但在精神心理特性和抗应激、抗焦虑、多指标认知能力,以及任务负荷水平的要求等同甚至高于载人机飞行员。同期,各研究机构也在R PA操作员的应激源与精神疾患、疲劳评定、心理测试与干预等方面进行了大样本调查与数据分析研究。笔者针对当前美国空军R PA操作员筛选与评估面临的主要医学问题,医学选拔标准研发原则、方法、内容及标准的修订与完善,对近年来的相关研究开展情况等进行文献综述,为我军R PA操作员医学选拔提供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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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战争应激反应和主要心理障碍特征及其诊断方法
高技术战争所致心理障碍的诊断依据,主要是生活在高技术战争环境,或参与高技术战争期间及其前后,出现的与高技术战争有关的心理障碍的症状表现,结合一定的心理测验手段来综合判定.目前,心理测验主要有三种标准,即统计学标准、生理医学标准和心理反应标准.下面主要介绍高技术战争所致急、慢性心理应激反应和焦虑、抑郁、恐惧、精神病的症状特征及其诊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