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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
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致使医疗事故发生时,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这是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规定的.2002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说,对医疗事故的规定作了一些改进,但也有不足之处.医疗事故侵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应当交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患者有请求医疗机构民事赔偿的权利.<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到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且列举了医疗事故赔偿计算的十一项项目和标准.<条例>对医疗事故承担方式的规定却较为单一,只在第53条中简略提到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清算,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并未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连带责任及通过其他途径来共同分担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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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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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故等级判定的思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事故等级判定是鉴定结论的重要部分,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事故等级是以医疗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结果而确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尽管就损害结果所对应的各事故等级进行了列举,但不能涵盖所有情形,实践中仍有很多难以准确把握事故等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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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
(接上期)三、医院安全(一)医疗服务安全.1.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意识.2.落实医疗服务安全监督、分析、评价和改进工作.3.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制定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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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
(接上期)三、医院安全(一)医疗服务安全.1.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意识.2.落实医疗服务安全监督、分析、评价和改进工作.3.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制定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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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必须防患于未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暂行规定")[1] 已于2011年4 月1 日施行,卫生部于2002 年印发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 同时废止.时隔近9 年,卫生部2 次对医疗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视.本文认为,新出台的规定主要有两大亮点:第一,"新暂行规定"进一步突出了不良医疗事件收集的重要性,从而为发现和解决医疗系统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效方法;第二,"新暂行规定"在概念界定、操作流程、报告工具及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此外,要保障医疗安全和实现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本文提出了使用现代管理工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总而言之,"新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医疗安全防范于未然的重要保障,也必将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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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护患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短深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颁布,人们对保护自己的就医权利意识很强.对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安全要求很高.其法律意识、经济观念个自我利益保护观念也不断增强.人们一旦进入病人角色,就时刻想着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稍不留意或违反操作,就会造成病人的投诉和不满,造成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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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Ⅳ.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二)
一、单一式因果关系单一式因果关系又称一因一果关系,其原因和结果均为单数,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原因单独存在并成为引起不良后果的惟一原因,其中既无中介因素参与,且原因与结果的联系在时间、空间上都很接近,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以及该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都相对直观,二者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使其在医疗纠纷判定中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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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活动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我国法律对医事主体设定的先导义务原则是由其业务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从事医事行为成为医事主体的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具有绝对性、无条件性、先导性、医疗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生;医疗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的过错责任,一般都是法定的,即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应当负法律责任,它并不是像普通民事案件那样,只要有过错就可以提起诉讼;医疗合同涉及的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医疗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应是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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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融合模式研究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疾病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必然造成医疗职业具有其他职业所没有的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升级,需要完善和创新调处医患矛盾的机制。对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损害的患者进行合理充分赔偿、补偿,分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是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初衷,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环,也是维护医院医疗秩序的关键环节。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59.63%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2011年全国发生10起砍杀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1]。完善医患纠纷的处理解决机制,维护和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就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充分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优势,建立一种新型的纠纷处理、赔偿机制作一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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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现场处理难点分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处理成为医疗机构的工作难点,而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引发的医疗纠纷更是处理难度高,周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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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麻醉科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四例案例评析
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包括5个要件:医疗事故主体(合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由主体的作为行为构成,但也可由不作为的行为构成)、主观过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人身损害(须造成了患者损害的结果)、因果关系(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医务人员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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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三)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核心内容,涉及到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医疗过失行为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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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几个误区
1 医疗过失行为 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定义,我国法学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有人认为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情形.但是在临床实践中,很多的不良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但为了尊重和满足患者的康复期望,也为了医学的进步,当事医师根据自己的学术经验,认为有把握并且依据自己经验相信能够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时(并非是放任,也不是对患者健康权的消极不保护)往往是应当鼓励其施行该行为的,医学的进步也是要依靠这些经验的积累,但这种情形依第一个概念应是一种要受谴责的行为,故显得有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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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臂丛神经损伤的临床思考和技术防范
产科臂丛神经损伤多因肩难产或臀位助产操作不当引起,给患儿和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 也是经常引起医患纠纷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自 2002 年 9 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颁布以后, 对这一类的产伤的判定有了不同的概念, 医疗事故的分级、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和赔偿均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要求产科医务工作者在分娩前、分娩全过程中能更全面地思考和处理, 以避免因医疗过失行为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本文就产科臂丛神经损伤的临床知识、思考以及技术防范作一些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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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坠致腰椎损伤伴截瘫合并肠破裂致纠纷分析
黄某,女性,41岁.2009年5月14日,黄某因高坠伤入住某县人民医院,急诊行骨科手术,术后一直感腹胀,至5月23日腹胀突然加重,转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5月25日行剖腹手术见小肠破裂、横结肠挫伤等,并接受了相应治疗.现黄某认为某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及时对腹部损伤做出诊断,以致伤情加重,要求赔偿.为正确审理此案,法院委托本所就某县人民医院在对黄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若存在医疗过失,其与黄某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其医疗过失对不良后果的参与度等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黄某高坠损伤已经当地鉴定机构鉴定并另案处理完毕,本次鉴定不涉及高坠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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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开放性损伤后延误诊治致纠纷分析
黄某,男性,37岁.2009年4月19日11:10Pm,黄某遭他人用刀刺伤左胸背部后被送往某镇中心医院抢救,于次日4:10Am死亡.黄某的家属认为经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要求获得赔偿.为正确审理此案,法院特委托本所就某镇中心医院在对黄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如有过失行为,其与黄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1 病历及案情材料1.1 2009年4月20日1:06Am急诊病历 来院时生命体征:T 36℃,P 110次/分,R 22次/分,BP 96/62mmHg.患者缘于半小时前不慎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胸背部,伤处疼痛、流血,当时无昏迷,无发绀、呼吸困难,无恶心、呕吐等不适;未经任何处理而来院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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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股骨颈骨折后股骨头坏死致纠纷分析
女童柴某,11岁.2006年1月26日,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于某县人民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予行"切开复位、股方肌骨瓣移植+内固定术".术后1年半,临床门诊复查示"左股骨头坏死".柴某的家属认为经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因过失直接导致股骨头坏死,故要求获得赔偿.为正确审理此案,法院委托本所就某县人民医院在对柴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若有过失,其与柴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过失的参与程度等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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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总神经损伤延迟诊断引发纠纷分析
王某,男性,28岁,2006年7月12日因骑摩托车摔伤后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在接受腿部石膏托外固定后离院;伤后1个月,王某自行拆除石膏托,发现小腿麻木无力,左脚抬不起来,且逐渐加重;遂于同年10月26日到某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腓总神经卡压综合征,并行左腓总神经松解术.王某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对其实施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为明确某市人民医院在对王某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项,法院特委托本所进行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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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例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疗事故原因分析与对策
本文对8例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造成医疗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对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进行经验总结,并制定防范对策,以期减少该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