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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
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致使医疗事故发生时,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这是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规定的.2002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说,对医疗事故的规定作了一些改进,但也有不足之处.医疗事故侵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应当交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患者有请求医疗机构民事赔偿的权利.<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到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且列举了医疗事故赔偿计算的十一项项目和标准.<条例>对医疗事故承担方式的规定却较为单一,只在第53条中简略提到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清算,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并未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连带责任及通过其他途径来共同分担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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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过错医疗损害及其救济制度
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而引起的,但是这种损害中包括不符合诊疗规范引起的损害和无医疗过错产生的损害.作为医疗不良事件而言,无过错医疗不良事件同样产生了侵权行为,目前我国尚未有无过错医疗不良事件救济制度以及相关的责任划分.本文主要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的补偿制度,以期提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无过错医疗不良事件的救济制度.结果表明:无过错医疗不良事件是一种必然会发生的事件,作为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应该予以重视,需要强调的是无过错的责任划定不应该归责于患者也不应该归责于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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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院药师执业的法律风险
为提高医院药师的法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文章从法律角度分析医院药师在执业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医院药师应严格依法办事,以避免执业中的侵权责任风险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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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医疗免责——“甬医鉴[2011]012号”鉴定结论解析
文章通过一个典型案例,阐释医疗免责的法定要件,以及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旨在提高医疗鉴定专家的法律意识,提醒鉴定专家鉴定依据是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以及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多重要素,医疗技术鉴定不是只对“医疗技术”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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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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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
通过分析部分法院判例,归纳医院侵犯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表现在与手术有关的、与特殊治疗有关的、与特殊检查有关的、与尸体解剖有关的和与医疗费用等五个方面.同时对侵犯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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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几点思考
患者摔倒、砸伤或被盗情况在各级医疗机构都会发生,而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争议不断.作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为如何界定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及医院如何从设施设备方面和服务管理两方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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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中尸检举证责任的归属
笔者近日在报纸上读到一篇文章,法院判决一起医疗纠纷"医院未能提供尸检鉴定,不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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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患者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的知情同意
2010年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侵权责任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该法对私权的具体保护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护人员由于未尽告知说明义务对患者知情权造成损害引发的纠纷类型也屡见不鲜.《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即规定该情形下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临床护理中护理人员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同样不容忽视.笔者通过对静脉输液治疗中有关外周插管的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技术的患者知情权的分析,以期达到提高医护尤其是护理人员法律意识、减少或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
关键词: 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 知情权 告知说明 侵权责任 -
浅谈现阶段整形美容手术纠纷的主要原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逐渐提高,接受整形美容手术者也逐年增加,从而极大的推进了整形外科事业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导致手术纠纷也越来越多.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因存在过失而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各执己见的情形.本文力求透过这些现象追寻根源,从医源性和非医源性、主观和客观等方面分析原因,维护医患双方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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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关于侵权责任之医疗损害责任(五)——银汞充填治疗龋病引发掌趾脓疱病案例报告
上一讲重点介绍了我国医疗争议处理中的现行医疗鉴定制度。本讲将报告一起银汞充填治疗龋病引发掌趾脓疱病乃至出现全身多处病变的口腔医疗诉讼案例。本案例从发生诉讼迄今历时6年,期间司法鉴定进行了3次并先后发出司法鉴定书及相关说明7份。本案例具有病例自身的复杂性和司法鉴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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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Ⅵ.法定非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一)
一、法定非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该条例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因而上述六种情形我们称之为法定非医疗事故,它是将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应用于某些特定的医疗纠纷争议,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对于医疗事故而言的免责条款,目的在于划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界限,合理限制医疗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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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关于侵权责任之医疗损害责任(三)——医疗争议中的医疗损害及其责任认定
上一讲主要介绍了医疗争议中的侵权行为构成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本讲继续就医疗争议中的医疗损害及其责任认定做出解读.本讲继续附以案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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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关于侵权责任之医疗损害责任(六)——银汞充填治疗龋病引发掌趾脓疱病案例报告之二
上一讲报告了银汞充填治疗龋病引发掌趾脓疱病的案件诉讼过程.本讲将就牙科材料之银汞合金与掌趾脓疱病的关系、本案审理中的司法鉴定等做一分析与梳理,与读者分享对有关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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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目的 探索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风险分担机制的方法.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描述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赔偿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提出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结果 与结论侵权责任方面,我国产品缺陷界定存在不足,应加以完善;专门救济方面,我国应通过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责任保险和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基金分担药品不良反应损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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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探讨
目的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患者合法利益.方法 依据《药品管理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运用医学药学知识和法理原则,通过案例分析,归纳出国内外重大药害事件或药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结果 对原告而言,证明药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是极为困难的,国内外重大药害事件或药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往往是由国家机关确定的.结论 利用国家机关对假劣药的查处结果,借助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可以降低原告对药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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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过错责任的法律责任剖析
从性质看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由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的规定,并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时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在学说上称之为规范竞合.由于规范竞合的存在,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现象就是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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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充分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中基础和核心的权利。目前,医疗纠纷大致有半数以上是由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引发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开始引起我国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也越来越受到医务人员的重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有赖于医方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本文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内容、主体、形式、免除及法律责任等几方面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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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解读医疗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维护患者权益、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的关键所在.知情同意权利的本质上属于一种人格权,是人性尊严的基本体现,属于基本人权.基于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医方必须向患者尽充分的披露义务.向患者披露作为一位理性的患者意欲了解的对患者的医疗决定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和信息,除非存在紧急情形和医疗特权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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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除包括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外,还应包括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为侵权责任,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实行全额补偿.现存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必须进行三方面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