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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Ⅵ.法定非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一)
一、法定非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该条例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因而上述六种情形我们称之为法定非医疗事故,它是将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应用于某些特定的医疗纠纷争议,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对于医疗事故而言的免责条款,目的在于划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界限,合理限制医疗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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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二十年
二十年只是一个约数.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有近二十六年的历史,但在1979年<刑法>于1997年修订以前,并没有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如出现情节严重的医疗事故,一般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有近十九年的历史,先后施行的<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尽管后二者都不是民事法律),是当时或现在处理医疗纠纷这类民事纠纷的主要依据;从卫生行政管理和医院管理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的历史应当更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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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的特点与医患民事法律的具体适用
医患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科学定位,充分肯定了医患关系的法律平等,大限度的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患者的切身利益,极大的提高了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医患关系是一种具体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结合<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这是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实践必须面对及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对医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具体适用做出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