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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过错医疗损害及其救济制度
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而引起的,但是这种损害中包括不符合诊疗规范引起的损害和无医疗过错产生的损害.作为医疗不良事件而言,无过错医疗不良事件同样产生了侵权行为,目前我国尚未有无过错医疗不良事件救济制度以及相关的责任划分.本文主要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的补偿制度,以期提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无过错医疗不良事件的救济制度.结果表明:无过错医疗不良事件是一种必然会发生的事件,作为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应该予以重视,需要强调的是无过错的责任划定不应该归责于患者也不应该归责于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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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适用及相关建议
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和患方发生纠纷是难以避免的.近年来,各地医疗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常常升格为医疗诉讼.现实中往往出现医方不能满足患者提出的索赔数额,或是医方提供的数额过大,严重损害其自身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实例.那么,在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合理合法的赔偿机制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既关系到如何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又关系到如何保护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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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近年来,中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频发,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而中国现行法律对于药品不良反应受害人无法提供有效救济。本文通过分析德国、瑞典、日本、美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现状及赔偿困境,建议建立以基金模式为主的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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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为了探索如何完善国内医疗损害赔偿相关制度,作者介绍了美国、德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在限额赔偿、定期支付、诉讼外处理机制、无过错赔偿制度等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上的成熟经验,以期为国内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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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目前国内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赔偿数额偏高、责任方式和支付方式单一、医院责任扩大化等问题。为了探索如何完善国内医疗损害赔偿相关制度,本期特别策划对建国以来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和回顾,针对国内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项目、责任方式、死亡赔偿金、赔偿额度、无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医疗损害自身的特点以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建立独立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以期为国内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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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问卷调查的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在国内建立的社会调研
目的:了解药品不良反应在我国的认知情况,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组织形式等.方法: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医护人员、药监部门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商业保险公司人员和患者进行考察.结果采用SPSS 19.0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发放问卷450份,收回有效问卷437份.药品不良反应总体认知度为90.4%,患者认知度(71.3%)较低.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必要性为80.6%,多数的对象选择建立独立的机构作为赔偿的管理部门,由多方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作为鉴定机构,研究对象认为建立赔偿制度的主要障碍为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损害的立法缺失.结论:要加强对患者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宣传,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在国内有较好的群众基础,需要重视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与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对于赔付承担比例应强制设定,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立法是赔偿制度建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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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实验室管理策略
搞好实验室管理,首先要建立必要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为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各种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学院的实际,参考了相关学院的方法,制定了相应的职责和制度:①实验室老师的职责;②任课教师的职责;③学生实验规则;④实验室准备工作;⑤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制度;⑥仪器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制度;⑦仪器、器材与实验标本的领取、借用、报损和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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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看护协会的护理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介绍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护理人员保险赔偿制度,因护理而产生医疗纠纷甚至提出经济赔偿,已日益成为棘手的问题.日本看护协会自设立护理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以来[1],在保护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和稳定护理队伍等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尝试,值得我国借鉴,现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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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进步与争议
国务院2002年4月14日以第351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法于2002年9月1日施行,其前身就是争议纷纷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次修改不仅仅体现在名称上从办法变为条例,在内容上更是做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和完善.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医疗事故的界定、患者知情权、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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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实施背景下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立足于<侵权责任法>,通过分析该法实施前后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变化,结合考察其他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梳理出目前依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法律解释、着力推进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一元化"、明确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建立医疗损害风险分担机制和探索医疗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理模式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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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
《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医疗类人身损害案件通常表现为:案件数量增加、社会关注度高、诉讼数额虚高等特点。本文从我国医疗损害案件赔偿的特点入手,总结现阶段我国医疗损害案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先进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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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近年来,"医闹"在一些地方越演越烈,严重扰乱了医院的医疗秩序,给医患关系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解决"医闹"的关键是完善医疗纠纷的赔偿制度.各地目前虽有一些医疗纠纷的赔偿制度,但仍出现了如下问题:第一,解决的时间过长;第二,赔偿的金额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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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事故赔偿制度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赔偿制度,对于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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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参与ADR赔偿制度建立的意向调查
为探讨商业保险参与ADR赔偿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以某市商业保险公司为对象,随机抽取四类职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ADR的知情度和途径,探讨在当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ADR赔偿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和存在障碍,为建立全方位的ADR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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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伤评定标准
1 概述 精神损伤(mcntal injury)是指人体遭受外来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社会等有害因素作用后,所造成的器质性或功能性精神障碍。近年来,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精神损伤而索赔的案件日益增多。虽然我国刑法和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1〕中未明确规定或提出精神损伤的概念,但精神损伤的客观存在是一不容争论的事实。美国医学会于1979年制订了第一版精神损伤评定标准。1989年已出第三版。广泛运用于美国的36个州〔2〕。加拿大各省在赔偿法的指导下制订了相应的精神损伤评定办法〔3〕。Melton等人提出了精神损伤的分类:躯体创伤所致精神损伤、精神刺激所致躯体损伤、精神刺激所致精神损伤、既往存在的精神障碍〔4〕。日本也在其损伤赔偿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伤的赔偿〔5〕。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法医精神病学组于1999年4月于昆明举行了“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的学术研讨会。提出了《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草案,供大家讨论。国内许多专家〔6~8〕也提出了各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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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伤害赔偿案件中医药费用的法医学审定
在司法办案实践中,医药费用的赔偿是处理伤害案件中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的与人身伤害相关的赔偿制度还不够健全,对医药费用的赔偿范围和数额进行科学合理的审定,已是司法办案程序中必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