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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第十二讲医疗纠纷的法院诉讼(下)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俗称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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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历书写和管理的几点意见
随着医患双方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的诉讼活动以及与医疗相关的取证工作(如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已十分普遍.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载体--病案,便成为裁决鉴定部门用以判定责任的法律依据.目前,由于病历书写规范和管理仍有一些不严密、不完整的地方,当一些始料不及的纠纷发生时,应注意资料来源的真实性、知情告知的预见性和收集证据的及时性,以确保病案的举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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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病案是病人的医疗档案,是医院在诊治病人时医生对其自诉病史、体格检查、疾病演变、诊断思路、治疗措施、疾病转归的如实记载,是医疗、教学、科研的原始资料,是医院和医护人员医疗行为过程的客观记录与文字见证.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病案是医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在实践中,病案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医护人员对病案管理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面前显得十分被动,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在目前新的形势下,如何提高病案管理工作的质量,逐步完善医院病案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适应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医疗纠纷,维护好医患双方利益,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建立医疗四级质控网络系统,积极为医院临床医疗、教学、科研服务,是摆在医院管理者、信息科研人员、医护人员面前应该重视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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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工作的体会
病案是患者的医疗档案,是医院和医护人员医疗行为过程的客观记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病案是医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在实践中,病案管理仍有不少问题,那么在新的形势下,怎样提高病案管理工作质量,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医院管理者与医务人员首要重视的问题。现将笔者对两万余份病案管理工作的体会做以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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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精神病的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某些人为了逃避不利于个人的处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而故意模拟精神疾病,即司法精神医学中称为诈病,有增多的趋势.我们就此进行探讨,供同道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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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全证据公证的若干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这是传统意义上的概念,它限制了公证效力和公证职能,已经不能满足申请人的法律需求.现在,申请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动机非常明显,往往出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发,以争讼为目的,避免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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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如何适应行政诉讼的探讨
火灾事故调查(以下简称火调)工作中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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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法医伤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和临床学专业知识对人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及其他与临床医学及法律有关的各种损伤进行鉴定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鉴定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从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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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活动的影响和对策
证据在诉讼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意味着案件的事实,也意味着胜诉或败诉.但证据还只是一系列的素材,证据要建立案件事实,离不开通过证明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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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病案管理,提高病案质量
病案是医院在诊治病人时医生对其自诉病史、体格检查、疾病演变、诊断思路、治疗措施、疾病转归的如实记载,是医疗、教学、科研的原始资料.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病案是医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病案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医护人员对病案管理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面前显得十分被动,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在目前新的形势下,如何提高病案管理工作的质量,逐步完善医院病案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适应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医疗纠纷,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建立医疗四级质控网络系统,积极为医院临床医疗、教学、科研服务,是摆在医院管理者、信息科研人员、医护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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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伤评定标准
1 概述 精神损伤(mcntal injury)是指人体遭受外来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社会等有害因素作用后,所造成的器质性或功能性精神障碍。近年来,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精神损伤而索赔的案件日益增多。虽然我国刑法和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1〕中未明确规定或提出精神损伤的概念,但精神损伤的客观存在是一不容争论的事实。美国医学会于1979年制订了第一版精神损伤评定标准。1989年已出第三版。广泛运用于美国的36个州〔2〕。加拿大各省在赔偿法的指导下制订了相应的精神损伤评定办法〔3〕。Melton等人提出了精神损伤的分类:躯体创伤所致精神损伤、精神刺激所致躯体损伤、精神刺激所致精神损伤、既往存在的精神障碍〔4〕。日本也在其损伤赔偿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伤的赔偿〔5〕。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法医精神病学组于1999年4月于昆明举行了“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的学术研讨会。提出了《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草案,供大家讨论。国内许多专家〔6~8〕也提出了各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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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执业现状分析及对策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现代精神医学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技术方法和实践经验,按照法定程序和专业规范的要求,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查、鉴别和审判,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上发挥重要作用.多年来,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服务和保障诉讼活动的功能日益彰显,鉴定质量全面加强,行政和行业“两结合”管理模式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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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内固定的后遗效应及对人体四肢功能的影响
近些年来,随着城乡道路基础设施及机动车辆的迅猛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人身伤害案比例也逐年递增,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有关受伤人员作出伤残等级评定的结论无疑是赔偿及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并直接影响到其结果,完备的国家标准是法医正确进行伤残评定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