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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伤害鉴定中Ⅸ、Ⅹ伤残等级标准的理解与把握
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长骨各种骨折的法医鉴定,尤其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时,依据国家标准GB18667 - 2002中关于九级、十级伤残标准:1 Ⅸ伤残四肢长骨—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2 Ⅹ伤残四肢长骨—骺板以上线性骨折.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伤者的不同伤情,对以上两个标准条款的理解与把握有一定难度,往往有无所适从之感,容易产生错误理解而把骺板以上骨干骨折列入评判标准,造成错误套用标准,使鉴定结果有失公正和同一伤情在不同鉴定机构出现不同鉴定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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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救助伤者的绝症老人
心存感恩,用善行回报社会李树文,今年65岁,大家都叫他"老鼻句巴",1998年初又被确诊为肺心病、肝硬化晚期.1995年1月,在他厂子门前的102国道上,发生了一场三车相撞的车祸,一辆"213"汽车被一辆大货车追尾,大货车又把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撞了,轿车被撞瘪了,车里的三个人一死两伤,伤者都被撞昏了,伤口血流不止,生命危在旦夕.他在屋内透过窗户看到撞车了,一面用电话向交警报案,一面下令全厂停产救人.他顾不上自己鼻句巴气喘,带领20来名工人火速赶到现场抢救,指挥工人撬开变形的车门往外抢救受伤人员往医院送.两位受伤人员被他们及时送往医院,经抢救都脱离了危险,102线也恢复了正常交通.这时候,他实在挺不住了,气也上不来,脸上直冒虚汗,瘫坐在地上,被两名工人搀回了办公室.虽然他的病情又加重了,但他救了两条人命,心里感到特别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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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箱两点改进建议
这次巴中市人民医院参加了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于2008年5月13日到达重灾区彭州银厂沟参加一线救治患者,去一线所携设备主要为急救箱,在使用过程中,感觉其中有两点需要改进.第一点.救灾初期,灾区四肢受伤人员及头部受伤人员极多,大部分需要伤口包扎等紧急处理,又缺少助手,我们及大部分医疗队使用急救箱中的绷带进行包扎伤口,总是感觉速度较慢.后来我们医疗队从医疗物资捐赠者处得到三角巾包扎带,急救包扎速度立即加快,且包扎效果明显优于绷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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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伤的早期救治
强烈地震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受伤人员多,病情重.地震伤伤员的病情主要具有以下特点:①多发伤伤员所占比例大.重伤员均存在1个以上的致命伤.②休克多,变化快.疼痛刺激、内脏或肢体骨折出血、心力衰竭、长时间缺水脱水,均可致休克.在地震伤伤员中,休克的发生率约为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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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外伤后继发性闭经伤残鉴定分析1例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自施行以来,由于在实际检验过程中,常常遇到标准尚未明确规定的损伤,鉴定人员对该类损伤的鉴定无明显条款可依,同一被鉴定人的伤残评定会出现多样的鉴定结果,影响了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公平性,使鉴定工作产生很大争议.笔者在检案中,遇到一例因颅脑损伤后出现继发性闭经的患者,现就其形成机制、鉴定中遇到相关问题及现行标准存在缺陷进行探讨,以期找到一种科学、规律的鉴定方法,准确评定伤者伤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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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心理应激状态分析及心理干预
2007年12月6日,山西临汾市洪洞县原新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05人遇难,2009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爆炸事故,矿难造成108人死亡.数起矿难发生后,悲伤与绝望笼罩着一个个受灾的家庭.爆炸之后,各级政府在高度重视物质援助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心理的援助,灾难发生后若立即进行有效的灾后心理干预,可帮助幸存者和遇难者家属积极应对灾难和经历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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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爆炸事件致创伤后应激障碍调查分析
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是由于受到威胁性、灾难性心理创伤,导致延长出现和长期持续的精神障碍[1].主要表现为再体验症状、回避症状、过度唤起症状、内疚、愤怒和失落感[2].我们对瓦斯爆炸事件中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结果表明,这次爆炸事故是一次强烈的创伤性应激事件,受伤人员与其他相关人员均有符合第3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PTSD诊断标准[3]的病例,导致受伤者及相关人员广泛普遍的心理痛苦,PTSD发生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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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地震医疗救护的做法和体会
四川成都四川省军区门诊部程一民来稿:参加地震医疗救护的做法和体会.文章说,"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是对军队医疗机构应急机动能力的一次检验.他们门诊部医疗队第一时间到达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其做法是:(1)沉着应对.地震发生后,门诊部人员很快到达指定地点,分头将伤病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对因撤离受伤人员进行治疗;组织关闭水、电、气开关,牵拉电话线到空旷地带,保证指挥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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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受伤人员及医务人员心理抚慰的必要性研究
目的 调查灾后受伤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及灾后心理干预的效果.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一般状况调查表和症状自评量表(SCL-90),对102名灾后受伤人员、102名参与救援的医护人员及102名同期未参与救援的医务人员进行一般状况和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结果 灾后受伤人员、参与救援的医务人员的SCL-90得分较高.灾后接受过心理干预的受伤人员及医务人员的SCL-90的得分低于未接受心理干预的受伤人员和医务人员(P<0.05).结论 灾后及时的心理干预可以提高重大自然灾害后受伤人员及参与救援的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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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伤定位器的研制
雷场排雷作业通常是大范围、多人员协同作业,一旦操作失误极易遭地雷爆炸损伤.以往发生触雷事故时,救护人员往往是根据爆炸的声响来判定受伤人员的位置,这种判断只能在爆炸第一时间靠人体的听觉系统作出,救护人员仅凭记忆方位进行搜救.这种搜救,范围大、耗时多,往往会延误雷伤人员医疗救护的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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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伤挤压综合征长时间持续肾脏替代治疗伴创面大出血二例报告
"5.12"汶川地震震级高、震源浅、能量大,造成巨大破坏,受伤人员数量众多.很多患者由于建筑物倒塌,遭到掩埋而造成挤压伤.汶川地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给救援工作造成很多困难.多数挤压伤患者受挤压时间长、部位多,病情严重,易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挤压综合征,需要进行持续肾脏替代治疗(continuous renall replacement therapy,CRRT).许多患者又因需要开放截肢、皮肤软组织坏死或多部位筋膜室高压切开减压而形成全身多处巨大创面,处理极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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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重大交通事故院前急救的体会
交通事故已成为对人类生命安全威胁大的第一公害,其伤情复杂,后果严重,现场救治困难.因此,现场急救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存率和生存质量.我县地处山区,交通事故以翻车为多,此类交通事故现场地形条件乱,恶劣,伤情复杂,呼救晚,受伤人员多,伤员互救自救能力差,因此危害更大.1995年3月26日~2006年3月20日,在11年时间内,我县共发生翻车事故35起,伤亡206人,其中现场死亡13人,经抢救后死亡10人,其余183名危重伤员及其他伤员以现场急救后转入我院治疗后痊愈.现将我们对多起重大交通事故的院前急救体会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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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爆炸致肺损伤11例抢救分析
2005年1月5日,山东海化氯苯原料在车间发生氯气爆炸,我们成功救治事故受伤人员11例,现将抢救过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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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在王家岭透水事故中的重要性探讨
山西是全国煤产量高的省份,近几年来采煤业爆炸、透水、塌方等事故时有发生,大限度降低受伤人员的伤残率和病死率是政府和医务界面临的严峻问题.随着我国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管理的逐步加强和完善,我急救中心承担着各种突发事件的院前急救工作,在王家岭透水事故中医疗救护对批量伤员快速、有效的救治及转运所创造的"生命奇迹"充分说明了院前急救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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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医院突发批量伤员救治的护理风险管理
我国是全世界煤产量高的国家,近几年,采煤业爆炸、透水、塌方等事故时有发生,大限度降低受伤人员的伤残率和死亡率,是政府和医务界面临的严峻课题.我院地处矿区,承担着矿山医疗救护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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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600例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人员的损伤及伤残程度是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的重要内容。现将笔者在1997—1999年间检验鉴定的发在在太原市的600例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人员伤残评定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以期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肇事方式、损伤机制及伤残评定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1 资料与方法1.1 一般资料:全部资料随机抽取于太原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1997—1999年间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人员做伤残评定档案资料,共600例。本文按伤者性别、年龄、案发时间及地点、肇事车辆类型、肇事方式、案发时伤者状态、损伤部位及类型、伤残等级及与损伤类型的关系等项目进行统计分析。1.2 伤残评定标准[1]:伤残程度按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来确定,分为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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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股骨头置换后的法医学鉴定
股骨颈骨折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比较多见,实际检案中存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要求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情况,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涉及到人工关节的鉴定条款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标准对该类损伤都没有可依据的条款导致鉴定有一定的困难,现将实际检案中的3例鉴定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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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鹏:蝶变松江
调动108位医护人员到位进行重大车祸抢救需要花费多长时间?王兴鹏的答案是8分钟!2006年7月19日,在沪杭高速公路松江出口处附近,阿尔卡特公司的一辆班车突然出现翻车,数人死亡,28名人员遭受重伤,受伤人员被就近送到松江中心医院,顷刻间松江中心医院面临了一场突如其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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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等待急救
2006年2月25日,江苏大丰裕华镇中心路口.两辆来自不同医院的救护车,在救助同一起国祸受伤人员的路上,却发生相撞,酿成了新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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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在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工农业的发展,交通运输业的日趋繁荣,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后遗精神病理状态的鉴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既有器质性因素,又有心理、社会因素.我国早在1992年已颁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曾作了修改.在实践操作中,本人认为涉及精神科领域评定等级的内容与文字描述的某些方面,存在着有些有待商榷之处,为此特提出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