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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
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致使医疗事故发生时,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这是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规定的.2002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说,对医疗事故的规定作了一些改进,但也有不足之处.医疗事故侵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应当交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患者有请求医疗机构民事赔偿的权利.<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到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且列举了医疗事故赔偿计算的十一项项目和标准.<条例>对医疗事故承担方式的规定却较为单一,只在第53条中简略提到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清算,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并未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连带责任及通过其他途径来共同分担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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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案件中的赔偿问题探讨
案例一
自2011年7月起,余某在某区妇幼保健院建档,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多次接受产检,其中包括6次产前B超检查,未被告知异常。2012年1月10日余某在该医院产下一名男婴,男婴被诊断有右肺发育不全,脊柱侧弯、伴椎体畸形等。2013年,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①余某之子产后诊断的异常属于先天性疾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且由于目前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和胚胎的发育特点,无法在产前明确诊断,需产后进一步检查确诊,医院产前未予以诊断不违反诊疗常规。②医院产前检查过程中对胎儿进行必要的畸形筛查,未违反医疗常规。③医院对余某及新生儿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综上认为医院对余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通过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当庭质询,法庭未允许原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但是,责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补充意见表述为:被告医院在脊柱生理曲度改变的告知中,存在不确切的过失,建议参与度为B级(1%~20%)。法庭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等的赔偿数额。 -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目前国内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赔偿数额偏高、责任方式和支付方式单一、医院责任扩大化等问题。为了探索如何完善国内医疗损害赔偿相关制度,本期特别策划对建国以来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和回顾,针对国内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项目、责任方式、死亡赔偿金、赔偿额度、无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医疗损害自身的特点以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建立独立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以期为国内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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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风险自救之术
一开始大概缪晓辉也意想不到,他的"忽发奇想"给医院带来的是如此大的改变,直接的结果是医疗纠纷减少,赔偿数额一年内下降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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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现状分析
据有关资料分析,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鉴定过的医疗纠纷,从1996年至1999年,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00%,且许多通过医患双方协议解决的案件还未在统计之列.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医疗纠纷数量也相应增加,1997年以来,出现了如湖北省人民医院赔偿龚琦峰、龚琦凌两脑瘫患儿290万元等相当数量的诉讼标的在百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有关专家预测,医疗事故诉讼案及其赔偿数额将继续保持甚至高于近几年的增长趋势.同时,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主治医生王万林被患者杀死就是一个极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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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的司法程序(上)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中,法院的判决是强有力的一种,在国家法制的保护下,生效判决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迫使任何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首先必须熟知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常见下列几种:一是对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赔偿数额有争议,属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法》审理;二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处理决定不服,属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依《行政诉讼法》审理;三是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四是个别极其严重的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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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特点和防范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卫生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以及医疗服务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国务院2002年4月下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以来,尤其是举证倒置的执行,医疗纠纷明显呈上升趋势,要求赔偿数额也越来越大,甚至严重影响医院和当事人员的正常工作.因此加深对医疗纠纷的原因、特点及防范措施的认识和探讨,将是全体医务人员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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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特点和防范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卫生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以及医疗服务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国务院2002年4月下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以来,尤其是举证倒置的执行,医疗纠纷明显呈上升趋势,要求赔偿数额也越来越大,甚至严重影响医院和当事人员的正常工作.因此加深对医疗纠纷的原因、特点及防范措施的认识和探讨,将是全体医务人员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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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措施减少医疗纠纷
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呈增长趋势,经济赔偿数额也明显增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工作.因此,加强防落措施,减少医疗纠纷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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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口腔医疗纠纷的防范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患者要求的赔偿数额越来越高,而我国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难以使众多的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常常都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严重时使患者及家属蒙受极大的身心痛苦,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经济上、名誉上遭受巨大的损失.口腔医疗纠纷相对其他的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就其防范措施作简述.下文中的"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方"是指患者或患者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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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在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残疾等级的评定是确定伤残赔偿数额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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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要尊重病人的基本权利维权应维护医患的合法权益
1.医患关系紧张的两大症结当前,医疗纠纷诉诸法律要求经济赔偿的案件也愈来愈多,赔偿数额也在不断攀升.医院多处于被动及败诉的境地.据北京和南京两地法院的统计,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经过鉴定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超过80%的案件中,就是因为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败诉,仍承担了部分乃至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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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投诉接待工作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患方要求医院经济赔偿数额越来越多,医院对纠纷处理的难度日益加大,医疗纠纷已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媒体操作的焦点、社会议论的热点.医疗纠纷给医院和医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果一旦处理不妥,就会给社会稳定和医院形象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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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公正的鉴定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39例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及法院庭审情况分析
1基本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到2003年底,南通市医学会共受理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58例,占委托鉴定数的41%,已处理结案信息反馈到医学会的共39例.在39例中,鉴定为事故的14例,占33.3%,等级及责任度见表1,法院根据<条例>规定判决赔偿数额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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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病房医疗纠纷的原因及预防
近几年医院呈现出“医疗纠纷案例逐渐增多、患者要求赔偿数额增加、处理纠纷难度日益增大”的趋势。如何根据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查找和分析医院医疗纠纷的新成因,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是值得医院管理者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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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近几年医院呈现出"医疗纠纷案例逐渐增多、患者要求赔偿数额增加、处理纠纷难度日益增大"的趋势.如何根据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查找和分析医院医疗纠纷的新成因,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是值得医院管理者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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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的几点思考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并非完全是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为了维护医疗单位的不正当的部门利益.部分卫生界人士坚持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主要是因为民法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远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医院须赔偿患者及其家属的所有直接、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动辄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医患关系若不归属民事法律关系,则医疗纠纷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调整,医疗部门就可以大大降低开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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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与防范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医疗纠纷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妇免费住院分娩的惠民政策的实施,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优生优育得到普遍重视.母婴安全成为基本追求,医院产科压力聚增,医务人员的增长难以满足临床业务量的增长,身心疲惫的产科医务人员长期承受着巨大工作压力和医疗风险压力,成为“高危人群”,使得产科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在国内各地医院和医院科室中均居首位[1];而产科具有节奏快、变化快的特点,医疗不安全常常危及两个人的生命,后果严重,一旦发生纠纷,家属难以接受,处理难度大,经济赔偿数额大.因此,分析产科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措施,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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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产品质量还是医疗事故?
一起赔偿数额超过百万元,因臀部注射引起的医疗纠纷案,因涉案人数多、原因复杂,在事件发生地引起了广泛关注,当地一<法制报>以"‘危险'注人人体"为题披露了事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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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医疗损害赔偿方法例析
医患纠纷中因医疗事故产生赔偿时,关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在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前,实践中通常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办法>第18条还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各地区的医疗情况不同,因此该补偿标准显然难以统一.因此<民法通则>第119条的相关规定如:"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具体计算补偿标准时经常被当作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由处理医疗事故的当事人用来参考.由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并没有明确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办法,这使得长期以来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计算的法律性方面始终难以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