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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低级错误伤害医患关系
据来自办理医患纠纷案件部门的统计,由于个别医务人员责任缺失而引发的纠纷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医患纠纷依然处于高发时段的当下,个别医务人员的低级错误,伤害的绝不仅仅是患者,医方在为自己的低级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更伤害不起的是医患关系.因此,在迫切需要修复医患关系的时候,重要的是医方应强化制约监督机制,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远离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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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共受理涉食品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3件,其中在审3件,审结20件。从结案方式来看,判泱结案率34.8%,调解和撤诉结案率65.2%。从争讼主体来看,涉及“职业打假”案件23件,占100%,涉食品消费者权益案件被告均为房山法院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商店。从消费者起诉理由来看,仅以商品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起诉的案件数量为22件,占95.7%,以商品质量问题起诉的案件数量为1件,占4.3%。从消费者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方式来看,要求生产经营者十倍赔偿的案件数量为23件,占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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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成因解析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目前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医疗纠纷案件日渐突出.医疗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和体制原因,医疗服务本身的特殊性是医疗纠纷产生的行业原因,医疗卫生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是医疗纠纷产生的法律制度原因,"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是医疗纠纷产生的经济诱因.防范医疗纠纷的对策包括完善医疗保险体制、完善医疗卫生法律体制以及转变医疗机构的经营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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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冲突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冲突是指在诉讼中对同一案件事实,经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导致几个相异鉴定结论并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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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应诉与应诉人
从目前全国医患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患者诉讼医院的多,医院主动诉讼的少.总之,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来讲,诉讼是次要的,应诉是面临的主要问题.医院和医务人员要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也应该积极使用诉讼手段,但必须在应诉方面多下功夫.研究医院应当如何应诉,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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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血液安全
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质量是预防和控制经输血传播艾滋病及其它传染病,确保输血工作中献血者、受血者及职工安全基本的因素.近年来艾滋病的发病率逐年提高,与输血有关的采供血纠纷案件逐年上升[1].血站如何更新管理理念,己成为血站管理者研究和探索的新课题,质量管理必须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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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及其对策
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增多,要求医疗损害赔偿而诉诸法院的案件上升.如何分析医疗纠纷案件的是是非非,怎样评判医疗行为的优劣功过,已成为当今医学界、法学界及社会舆论界论辨的焦点.发生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产生的争端,要化解医疗纠纷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来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处理现状的分析,旨在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方法和制度,使整个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规范化,保证处理工作的质量和结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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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必须依法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随着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医疗纠纷案件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纵观医疗纠纷的产生,既有医方的技术、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患方缺乏医学知识而不能正确认识疾病的转归等因素,加之一些媒体不切实际的宣传、曝光,更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医疗纠纷案例的民事赔偿金额从数千元上升到万元、10万元,甚至数百万元,大有不告倒医院誓不罢休的架势.医院管理者疲于应付,迫于各种压力,有时暂且放弃原则,花钱买平安.笔者认为医院作为社会公益部门,是特殊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在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在保护患方利益的同时,还应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依法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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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
针对医患纠纷带来的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问题,在北京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会上,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副主任李献云建议,能否向医生公布医患纠纷案件信息,包括北京市每年发生多少起此类事件,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缘由等,“让医生心里有个底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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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在社会上,医疗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加,诉讼到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正在迅速增长.这给医疗机构和法院在处理这些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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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广大医疗机构,特别是三级甲等医院承担着繁重的医疗、保健和防疫等任务,许多医务人员是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地工作,出个把失误在所难免,作为法官,我个人对这些都能理解,但是作为患者,疾病对于他们来讲就是一件大事,有些甚至是天塌下来的事.他们抱着对医疗机构、医生的信任前来就医,把自己的生命健康交到医生手上,如果因为医生的疏忽导致不良损害的发生,对这个患者来说,就是100%,不仅造成患者本身的痛苦和伤害,还可能会对患者家庭、甚至社会造成损害,所以必须大限度地避免由于我们的问题造成患者的不良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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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在医疗鉴定中的作用--从广西高院"打破医疗鉴定霸权"展开兼与郭敬波同志商榷
2005年5月30日<法制日报>发表题为<信医学专家权威著作,不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广西高院打破医疗鉴定霸权>的报道.报道了广西高院在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时,没有采信广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而采信了医学权威著作的有关论述,判决广西某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案例.该报道产生了极大的反响,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该案例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价值.更有人称道广西高院的做法是"第一个吃番茄的人".[1]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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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点看法
近些年来,医患纠纷案件激增,不少医生受到患者或其家属辱骂、殴打,不少医疗机构遭受患者或其家属聚众围攻、打砸,动辄索取高额赔偿.在此情况下,医务界亟盼政法部门能够出台相关法律对上述混乱现象予以治理.然而,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医患官司却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不啻是雪上加霜.据多个媒体报道,自这个新规定出台后,医患纠纷案件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因为患者对医疗工作稍有不满即可捧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利剑向医院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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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医务工作者法制观念的重要性及对策
一、医务工作者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性(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客观上要求医务工作者必须提高法制观念.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100家大型医院抽样统计显示,1991年共发生医患纠纷232起.1998年医患纠纷案件突破1 400起.数年间医患纠纷案件增加了6倍,而诉诸法律的比例增长了10几倍.从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出,患者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而且还有相当数量的医疗纠纷与医务工作者不懂得医患间的权利义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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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医疗纠纷面临的形势和出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已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一、当前医疗纠纷面临的形势1.新闻媒介关注多:无论是报纸,还是电视、电台,经常有媒体报道医疗纠纷案件,且经过认真调查,大多数责任又不在院方,但媒体的关注给医院带来了很多负面效应,严重损害了医院形象,特别是医改实行之后,对医院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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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现状与医疗纠纷的防范
近年来,我院医疗纠纷逐年增加,现将1995年至2000年受理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一、一般资料全部资料系我院1995~2000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共5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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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的几个法律问题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医护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是定案的关键.对诊疗行为的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往往要委托专业机构技术鉴定.但我国目前和鉴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尚未统一,相互间也存在分歧,导致诉讼实践中对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认识不一口].我们认为,对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应明确对以下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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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司法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的保证
在2008年下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两起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分别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患者家属否认病历的真实性,不配合做鉴定,医学会以鉴定无法进行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后退函.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原告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败诉责任,分别判决两家医院承担247万和65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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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探索与建议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有所不同,在厘清赔偿责任时通常需要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临床专家、法医进行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组织形式、鉴定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更注重鉴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尚未达到社会公众的期望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虽然规定国家对法医类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但没有明确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需要注册登记,使得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出现二元化现象。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虽然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问题,但没有解决鉴定机制上的二元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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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十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因素的回顾性研究
由于医学和医疗行为存在的高度专业性特征,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均须借助医学专业知识,因而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委托医疗鉴定就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基础的程序。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高度依赖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果[1]。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论既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例的重要证据,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证明效力[2]。关于医疗技术鉴定,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鉴定模式:医学会主持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一份针对两种鉴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在细致分析两者的程序细节后提出严谨的鉴定程序、专业技术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价保障了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的专业性优点[3]。本研究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10年以来北京地区两次鉴定案例数据的回顾性研究,探讨两次鉴定的总体特征,分析医疗鉴定程序因素对医疗鉴定结果的影响,为进一步优化医疗鉴定程序提供依据,为保持医疗鉴定公信力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