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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
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致使医疗事故发生时,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这是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规定的.2002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说,对医疗事故的规定作了一些改进,但也有不足之处.医疗事故侵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应当交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患者有请求医疗机构民事赔偿的权利.<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到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且列举了医疗事故赔偿计算的十一项项目和标准.<条例>对医疗事故承担方式的规定却较为单一,只在第53条中简略提到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清算,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并未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连带责任及通过其他途径来共同分担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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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医责险投保医院达8000家市场或迎井喷
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部署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7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到2015年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医责险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如果上述参保目标顺利实现,那么,医责险市场规模将呈现几何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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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医患纠纷新思路--医疗意外险登场
2005年5月中旬,由北京天道保险经纪公司开发的一种全新医疗保险--手术意外险正式在北京推出.这是一种新型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购买这一险种后,一旦手术出现意外并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出现并发症,无论是否为医生或医院责任,投保患者无需再经"医疗责任"认定,均可直接申请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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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医院路在何方?
卫生部曾明确表示,"目前各地以各种形式探索中的惠民医院,应是公立医院转变运行机制、回归平民医疗责任的一个过渡."政府出补贴办"惠民医院"只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新型医疗体系建立之前,政府能够采用的直接、见效快的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方式.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惠民医院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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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员为何“人才难得”?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三年来,共受理调解医疗纠纷5294件,调解成功率82.46%,协议履行率达100%。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医疗纠纷调解员和医疗责任评估员普遍年龄偏大,而很多在岗医生觉得这项工作难、复杂、危险、恐怖,“不愿意碰”,人员招募成为令人头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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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蒸汽灭菌包内化学指示卡监测效果观察
医院消毒效果监测是消毒管理中的经常性工作,也是医院消毒与灭菌效果严格把关的重要手段和医疗责任举证的重要凭证.目前,市场监测器材种类繁多,实际使用中经常发现有些灭菌包内化学指示卡显色不均匀,低于标准黑色,且有被打湿的痕迹.为了解这些问题的实质进行了监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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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中司法鉴定判定医疗责任的优势与不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逐渐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与方法.而诉讼中对于医疗责任的认定,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错及与患者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比例,必须有具有法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的认定,法院才能做出判定.因此,司法鉴定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其中.对于法医出具关于医疗纠纷诉讼的司法鉴定的做法,应客观加以分析其优势与不足,即:司法鉴定的法医有医学和法律双重背景,其书面证据适应司法判定思路、要求和习惯,易于采纳;但对于临床医学经验的缺乏、相关程序的不足,又会对个案产生主观影响,不利于医学发展.笔者认为应从法医资质、鉴定程序完善等方面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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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医疗责任保险现状及发展途径探讨
医疗风险具有不可抗拒性,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医疗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医疗风险防范体系的运作,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保险机构等几方面的协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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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几点做法
认真分析医疗纠纷,我们看到大量的纠纷所涉及的事件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根本不存在医疗责任,而是由于我们的医务人员不善于或不适当的医患沟通所造成[1].为此,我院采取一系列措施,旨在改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环境氛围.我们主要开展了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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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因医患沟通不当而引发医疗纠纷
在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践中,我们看到:大量的纠纷所涉及的事件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根本不存在医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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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净化中心规范化专科护理技术操作设计理念及原则
随着医学水平迅速发展,血液净化技术日臻成熟,从事血液净化医护人员面临着艰巨责任和义务.血液净化中心不同与其他科室的工作性质,兼具门诊、住院病房、急诊室、重症监护病房等多重工作特点,护理技术操作专科特色突出,技术性强,劳动强度大,医疗责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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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护理资料的收集
护理工作中,完整准确的护理资料可以给医务人员提供病人信息,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做出正确的护理估计,实施护理计划.同时,也是依法维护治疗权益,明确医疗责任,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但临床护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多年来被人所忽视,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患者的情况,使护理诊断不确切,结合我科实际,谈谈护理资料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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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临床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存在。在美国,有21%已批准药物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其中,在成人用药中占7.5%~40%,在儿科用药中占50%~90%[1]。一项针对欧洲5国儿科病房用药的调查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适应证用药的情况[2]。另一项针对英国利物浦妇女医院17695份用药医嘱的研究显示,该院孕妇用药中有84%的药品品种和75%的用药医嘱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58%的药品品种和55%的医嘱用药属于孕妇慎用或禁用,其中超说明书用药分别有16%的药品品种和10%的医嘱用药属于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FDA )高危药品目录中药品[3]。超说明书用药在各个治疗领域广泛存在,由此引发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医疗责任和伦理学等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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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软医改"稳步推进
"两会"期间,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此前业内较为关注的"非急诊全面预约制度"、 医师注册信息化建设、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等工作进行总结,并结合落实"两会"议案,透露今后多项工作的安排和规划,包括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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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病案书写,保证医疗安全
病案是记录临床医护工作人员对患者疾病进行全面诊断、治疗过程中的医疗活动信息基本载体,涵盖了患者的全部医疗信息,是医务人员对疾病的发展、演变、转归和诊疗过程的原始记载[1].病案也是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律诉讼主要直接证据[2].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3].病案书写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医疗责任的认定.为了有效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病案书写将是我们以后工作中的重点.本文旨在对病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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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2009年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作为新医改的一大亮点首次出现,然而在贯彻这一政策的道路上出现了重重阻碍.本研究结合我国医生与医院的行政隶属关系这一特点,综合分析了医师执业的自由度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进而从3个方面对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即应根据医师与不同医院之间的关系而具体化医疗责任分配;结合卫生主管部门、医院以及公众的监督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监管;鼓励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来约束多点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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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
概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状,从分散执业风险,减轻赔偿压力;保护合法权益,理赔更加便捷;缓解社会矛盾,稳定医疗秩序;增强…风险意识,提升防范水平…方面分析医疗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提出改革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等…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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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公立医院明年要全部参加医责险
近日,国家卫计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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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如何看待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强险主要是指医院对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所做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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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病历在医疗鉴定及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众所周知,医疗活动中病历承载着医疗科研,经验积累及法律评判三大功能.医疗科研和经验积累的重要性已被广大医务人员熟知,但医疗鉴定及法律评判的功能却被漠视.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简称病历有限开放的规定),事实上为患方提供监督的权利;联系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事实上增加医方的医疗责任.我们可以明晰,无论在医疗事故争议的医学鉴定中,还是在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上,病历作为证据要素之一,直接影响到结果的评判.因此病历在鉴定及庭审中的地位之重要,万不可小视!笔者参与多起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同时查阅大量医疗事故案例之后,认为医疗鉴定及民事诉讼中病历的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