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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
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致使医疗事故发生时,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这是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规定的.2002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说,对医疗事故的规定作了一些改进,但也有不足之处.医疗事故侵害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应当交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患者有请求医疗机构民事赔偿的权利.<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到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且列举了医疗事故赔偿计算的十一项项目和标准.<条例>对医疗事故承担方式的规定却较为单一,只在第53条中简略提到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清算,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并未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连带责任及通过其他途径来共同分担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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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学生群体服用驱虫药引发的诉讼
组织学生集体服用驱虫药后,一名学生随之双眼视力减退而提起诉讼,从行政行为和民事赔偿的角度就此进行分析.认为学生集体服药属行政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解决这类问题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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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食物中毒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案的思考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食物中毒侵权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多采用这种举证方法进行举证.但是由于食物中毒的复杂性和食物中毒在诊断上存在的技术、学术、人为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有些食物中毒不能得到准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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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及建议
1 行政处罚过于严厉,不以医疗事故争讼规避处罚的现象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5条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做了如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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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二药民事赔偿案件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困境
通过探陈假冒伪劣亮菌甲素受害者民事赔偿案件判决结果的主要理据,分析医疗机构面临的困境与原因,以期探寻化解医疗机构困境的思路与对策.指出:应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回复公立医院的公益面目;建立公立医院"收支两条线"制度,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明确公立医院是药品的"使用者"而非"销售者";实行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配送制度;建立药物使用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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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性精神障碍的民事赔偿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目的:探讨反应性精神障碍的法律关系评定及民事赔偿问题.方法:在复习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实践和体会.结果及结论:提出了反应性精神障碍的经济赔偿的五级划分以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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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防范输血医疗纠纷的策略
近年来,输血方面的医疗纠纷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增加,尤以输血后丙肝为著,且大多数患者或其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大多数案件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告终。这对医院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医院给患者输血的目的是抢救患者,无丝毫赢利目的,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自行采血,医疗机构用在患者身上的血是由血站提供的,同时目前的医学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完全阻止输血后丙肝的发生,且输血前已跟患方讲明输血或不输血的风险并签字为据,医院似乎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医院管理人员在处理这方面的医疗纠纷时易产生畏难心理。实际上这方面的纠纷是由于医院管理不够、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所致。因此本文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出发,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医院在输血方面的医疗行为,切实履行医院在输血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从而避免和减少输血方面的医疗纠纷,使我们在日常处理和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以利于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1 医院要了解血站是否具备采供血的主体资格 医疗机构必须了解向自己提供血液的血站在法律上是否具有采供血的资格。因为设置血站首先由筹建负责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批准发给血站设置批准书,并报卫生部备案,血液中心的设置则需要卫生部的批准。有了设置批准书的血站还不能从事采供血业务,还必须经过省一级的输血协会执业验收并注册登记,领取了由卫生部统一监制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而血液中心的验收是由中国输血协会进行。没有《血站执业许可证》从事采供血就是非法的;医院不知或明知血站无《血站执业许可证》而使用其提供的血液就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血站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法制日报曾报道一起这方面的案例:浙江省某血站在1997-04-18经浙江省卫生厅批准领取了《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此之前在未领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采供血业务,当地某医院明知血站属无证供血而使用其提供的血液。1994-05-13,3例患者因工作时严重烧伤被送至该医院治疗,输用了该血站提供的血浆。1个月后,3例患者经抽血化验发现已传染上丙型肝炎,在向血站和医院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便将两单位告上法院,法院认定血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3例患者15万元左右,医院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赔偿3例患者10万元左右。因此,医疗机构一定要从有执业许可证的血站领取血液,同时还应注意血站的执业许可证是否过期。因为《血站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a,期满前3个月应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未办理再次注册登记又属非法采供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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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康修订法律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不断变化,人们的健康意识更在不断提高.那么,以时代为背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怎么可能一劳永逸地“以不变应万变”呢?新《食品安全法》:期待“舌尖”更安全自2009年6月1日至今,《食品安全法》实施已满4年,其强调由“卫生”向“安全”转变的监管理念,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产品召回、民事赔偿优先等较为先进的制度.但4年来,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却仍不尽如人意.为此,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纳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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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业中毒引发民事赔偿的思考
2002年6月10日,兰山区会昌皮件厂发生了1起职业性苯中毒事故,兰山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作出了行政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但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覆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兰山区卫生局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笔者结合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条款,就当前职业卫生违法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作部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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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随着公民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但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目前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是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终结论,这实际上是让当事人一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鉴定人来作鉴定结论,有可能使人身伤害的侵权者得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追究,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民事赔偿,这有悖于民法通则中公平、平等的原则.本文对此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赔偿原则作了有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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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在法医学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授课的应用研究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由于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并且要求追究责任或(和)给以民事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1,2]。近些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数量日益增多,且屡屡引发恶性群体事件,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目前认为医疗纠纷发生的社会根源为医疗体制不够健全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等,但临床医生自身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及在如何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的策略不足亦够成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如何提高临床医学生们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及如何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已经成为法医学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本研究中我们探讨了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在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授课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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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L 教学方法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授课的应用性研究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由于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并且要求追究责任或(和)给以民事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1]。在我们国家,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数量激增,甚至每一年中都有部分医疗纠纷引发恶性群体事件,社会影响变大,加之部分媒体的不当报道,进一步加深了医患矛盾,使医疗纠纷事件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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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类医疗器械致人损害的医院法律责任探讨
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临床上医疗器械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医患双方因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发生纠纷,患方提起民事赔偿的诉求也不断增多.本文试就如何妥善处理植入类医疗器械致人损害的医院法律责任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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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中学生因服用"驱虫药"而致病引起的诉讼
对因组织学生集体服用"驱虫药"而致一名中学生双眼视力减退所引起的诉讼,从行政行为和民事赔偿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这种行为属行政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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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赔偿
由于A的行为不当,使B受到精神创伤(或者说精神因素刺激)产生了精神异常.B方往往提出要求A方赔偿或追究A的责任,这就产生了法律纠纷.即A的行为不当造成B的精神异常,A是否要负责任,负多大责任,A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应该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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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8·9"坍塌事故终审
今年4月18日,厦门"8·9"坍塌事故7肇事者被厦门湖里区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至7年不等,附带民事赔偿受伤的35名原告经济损失34万多元.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该事故7肇事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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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
法医鉴定中确定损伤程度并不难,但是损伤与疾病并存,如伤者原患有某种疾病,伤后病情恶化,要判断损伤应承担多大责任,是法医鉴定中的一大难题.它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裁定,民事赔偿,人身保险等,制定损伤参与度标准是极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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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刍议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 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因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患者严重损害的,应由相关主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缺位,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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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法律的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卫生活动中大量存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此种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我国的民事法律中,有些法律并不规定这些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些法律虽然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但也排除了许多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我国民法精神.特别是在我国宪法中已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应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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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后误治死亡一例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外伤致死的法医学鉴定一般不难,但外伤后又有医疗因素介入共同作用导致死亡的法医学鉴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鉴定类型,不仅法医学鉴定的方法和内容与前一种法医学鉴定有别,而且其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也明显不同[1,2].现报告一例,供大家参考.